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因“擅自施工”被监管部门罚款56万余元

据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显示,2022年11月7日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作出一份处罚决定(唐迁安滨河罚决〔2022〕9 号),指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处罚决定显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因2022年10月24日,滨河街道执法队检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时,发现矿业体育馆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决定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6.355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显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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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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