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别拿“招人”当幌子

摘要:用“招人”之名,行“卖货”之实,不仅无知,更无理。

找工作,留意入职条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常入职条件包括个人的学历证明、经历证明、素质能力证明等,不料,最近,劳动者入职又多了新的“门槛”。不同于各种工作能力和个人素养的证明,这一次,入职的条件似乎更倾向于经济实力的证明,要上班,先买车、买设备、买保险。虽然这些条件没有被写进招聘启事中,但招工企业却有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份“入职代价”成了横亘在不少求职者面前的障碍。

要赚钱先要花钱,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并且通过劳动赚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作为用工方,企业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工具,以及安全的劳动条件,任何通过提供就业岗位逼迫劳动者购买、消费的行为都缺少法律依据支撑。

法律规定如是,仍有企业铤而走险,说到底,还是认准了就业市场供需不平衡。劳动者找一份工作实属不易,也因此,为了一份干得下去的工作,求职者中有不少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除此之外,即便劳动者入职后,发现受骗上当,再想维权也并不容易。首先,购物消费是自愿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是在逼迫情形下发生的;其次,掏出去的钱如泼出去的水,买到的车早已变成了二手车,买到的设备也有了折旧,再想按照原价讨回支出的费用,几乎没有可能;更别提还有人为了维持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主动放弃维权的,这无疑助长了不法企业的气势,让他们屡屡“得手”。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用“招人”之名,行“卖货”之实,不仅无知,更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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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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