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岁男童吃饭噎死,家属向幼儿园索要巨额赔偿,玉溪法院判了

“入学难”还体现在“幼儿园入学难”这一点上,许多外地人口涌入而当地正规幼儿园的容纳量有限,导致很多外来人员的孩子无处可去,也由此滋生了很多的“黑幼儿园”,这些幼儿园虽然满足了不少外来人员托管孩子的需求,但是!

但是这些幼儿园没有资质、成本低廉、缺乏保障、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也很差,比如云南省玉溪市某幼儿园,该幼儿园在2011年的时候发生了一件非常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即未尽职责导致1岁零8个月大幼儿被噎死,以至于家属向幼儿园索要巨额赔偿——

该案件中的幼儿就是刘先生的儿子,刘先生是在红塔区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自己和妻子都没有时间照顾儿子,双方父母又都在老家,于是把儿子托管给了该幼儿园,每天8点他会将儿子送上幼儿园的校车,下午6点他会在家门口等儿子的校车到家。

2011年3月31日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儿子送上校车,结果下午6点在门口等了半天,都没有等到儿子,刘先生不得不打了幼儿园园长唐某艳的电话,唐某艳却说自己下午带孩子逛街,结果孩子在她买西瓜时走丢了,刘先生听她说的支支吾吾,立马感觉事情不对劲。

刘先生选择报警,这才知道唐某艳早在他之前就报了警,但是警方按照唐某艳说的路线调取了监控,却根本没有在监控中发现唐某艳和孩子的身影,这意味着唐某艳说谎了,警方将唐某艳和某位作证的工作人员传讯至派出所。

在派出所唐某艳仍然坚持说孩子是走失,但这位工作人员却表示在唐某艳的摩托车上看见了血迹,法医经过检测以后发现,这血迹正是刘先生儿子的,当警方将检测结果拿给唐某艳看时,唐某艳终于承认自己和工作人员撒谎了。

由此唐某艳和该工作人员涉嫌谎报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既然孩子没有走失,他又到底在哪里?唐某艳表示孩子并非走失,也并非被她所害,而是自己吃饭噎死的,当时她发现孩子突然喘不出来气,立马带着孩子到医院,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害怕被追责,她就和工作人员把孩子带到了一处坟地掩埋。

警方调查以后确认唐某艳的供述属实,那么这件事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由于这是一个突发事件,不存在法律上故意和过失的问题,确实无法对唐某艳等人进行刑事处罚,最终警方仅以谎报案情对两人分别拘留8日和5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全身而退了。

随后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的刘先生认为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对儿子的死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园长唐某艳在内的4位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

那时候的40余万元毫无疑问是一笔巨款,唐某艳等人并不想支付,在他们看来他们也根本没错,孩子噎死这一件事是他们无法预料和避免的,而且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为此承担损失。

那么幼儿园到底有无过错?和孩子噎死这件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幼儿园是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无相应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发现刘先生儿子被噎住的情况,等到其儿子生命垂危之际才将其儿子送往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以至于刘先生儿子死亡,唐某艳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在刘先生儿子死亡以后,唐某艳又伙同其他人隐瞒事实,擅自掩埋了刘先生儿子的尸体,不仅损害了其儿子的各项权利,违反社会公德,还给刘先生等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唐某艳理应在承担责任之余进行赔偿,其中2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由此一审判决唐某艳等人赔偿幼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8万元,这一笔钱比之40万元可以说是半价,但唐某艳等人依然不服,在他们眼中,事情总是很简单——孩子噎死了,他们埋了,孩子噎死本身跟他们无关,埋了虽然过分但也无错。

所以才说这个幼儿园办学资质差,各方面都有问题,孩子噎死确实和他们无关,警方也没有以故意或者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孩子的死亡和他们幼儿园的管理各方面都息息相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赔偿。

这样的黑幼儿园非常可怕,必须要被取缔,在这之后也确实出台了很多整治黑幼儿园的法律法规,但开头说过了,黑幼儿园存在的本质是很多孩子无法上正轨幼儿园,如何让正规幼儿园遍地开花,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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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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