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溺亡玩伴无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安全第一责任人丨快评

多名未成年人在没有成人陪同下一起玩耍,发生意外,有人伤亡,其他玩伴要承担责任吗?河南省鹿邑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据报道,2021年9月初,3名六七岁的小朋友在附近在建高速公路工地上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父母将其中另一名小孩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鹿邑县法院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被告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令人痛心,其父母遭受的打击自然更大,他们希望有人能对此承担责任的心情可以理解。

现实中,因为子女受到伤害而希望得到他人赔偿的案例有很多:孩子攀爬高楼楼顶防护墙坠亡的要求物业担责,孩子野外水库擅自下水溺亡的要求水库管理方担责……

在一些案例中,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确实要承担部分责任。但要求同样是未成年人的玩伴担责,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鹿邑县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从法律上来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不负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说未成年人犯错侵权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这一案件中,3人都不满8周岁,相互之间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当小明不慎落水后,其他人没有救助,也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当然,如果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起游玩,成年人就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起责任。这时候如果未成年人发生溺水等危险,成年人就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尽力救助的话,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从道理来说,7岁的孩子,不具备救助溺水者的能力,如果强求其施救,无疑是将其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现实中,同伴落水,小朋友自行救助,结果导致多人溺亡的案例屡见不鲜。所以在中小学校的防溺水教育中一再强调,遇到有人溺水,小朋友切不可擅自施救,而应该第一时间求助于大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

应该承担最大责任的,恰恰是受伤害者父母自己。因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临时照护。小明的父母让小明和几个同样不满8周岁的小朋友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一起玩耍,在履行监护职责上有过失,应该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现实中,由于工作、经济等原因,有些父母很难自己对未成年子女24小时看护,也无力找他人看护,未成年子女不得不独处。这时候,对子女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使其尽可能远离危险,就非常重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发生触电、烫伤、交通事故、溺水、动物伤害等。

孩子是家庭、国族的未来。保护孩子,让他们健康、安全成长,首先是家长的责任。家长们不能在自己没有履行好责任的时候,却去要求不应担责的人担责。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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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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