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被无人机拍摄到的台士兵可能起诉侵犯肖像权,个人隐私

最近金门台士兵被无人机拍摄到,并用石块反击的视频火遍全网。

但是大家可曾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两名台军士兵会不会起诉无人机拍摄者侵犯其个人隐私。

毕竟这种拍摄是被拍摄人不准许的,这样不打码地将两人公布在全世界面前,是否会引起法律纠纷。

毕竟台湾也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军士兵从法律上来说也是我国的公民。

若是这两名台军士兵以肖像权受到侵害,并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人身威胁为理由进行起诉我们该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当然作者并非是法律人士,很多问题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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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标签:金门   无人机   肖像权   士兵   民法典   艺术欣赏   范围内   公共利益   自然人   不可避免   肖像   人士   方式   我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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