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不轨?上海一男子公司晚宴后深夜闯入女同事宾馆房间赔1.2万

#2022护苗有我:守护未成年#


“当天有酒喝多了,我只是想去看看她怎么样了……”,上海嘉定,女子小杜与男子秦某本是陌生人,结识于某公司组织的晚宴,席间互相添加对方微信。当天21时左右,小杜不胜酒力,秦某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小薛一同将小杜护送至宾馆休息,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入住人为小杜与小薛。将小杜安顿好后,小薛与秦某便离开了宾馆。

23时左右,秦某等人回到宾馆准备休息,秦某独自一人前往小杜宾馆房间门外,并向宾馆保洁人员报出了房间登记入住人姓名,要求宾馆工作人员帮其开门。宾馆保洁人员核实后,应秦某的要求使用工作人员门禁卡打开了房门。秦某进入小杜房间时,小杜已经睡醒,小杜立即要求秦某离开并随即拨打其朋友视频电话,但秦某仍滞留房间内,小杜随即自行离开宾馆房间,并于次日下午13时许报警……(素材来源于环球网,笔者稍作整理)


看这个案情,不跟之前山东济南阿里女员工事件差不多嘛?其实,有些人就是喜欢找理由,找借口,说什么喝了酒、想要看对方,两个人之前都不熟悉,这个理由不是荒唐吗……

这个案件披露之后,很多网友发过来聪明才智进行各种劳务,比如说,应该是在酒宴的认识过程中,双方传递了错误信号,让男方想多了,借酒发挥吧?女方也有借机敲诈勒索一下的嫌疑,十万元补偿?

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秦某未经小陆同意私自潜入对方房间,虽然没有实施什么不轨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可能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实,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秦某在潜入小杜房间之后,意图实施不轨或者实际着手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当然涉及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是逃不了,比如说构成强奸罪或者是强制猥亵罪。

除此之外,即使正如秦某个人陈述的,只是为了关心对方,看对方是否睡着,这种未经他人同意私自潜入对方房间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这也是案发之后,小杜及时报警了,并且小杜认为,秦某并非其熟人,未经其允许,擅自进入其宾馆酒店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要求秦某向小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换句话说,小杜认为秦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与此同时,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分析,构成民事侵权需要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4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秦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表示,小杜事先未表达同意或者邀请的意思,但他是为了关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

也就是说,就客观行为而言,秦某自认未获得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小杜所在宾馆房间,其行为侵害了小杜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就主观过错来分析,秦某在深夜侵入独处女子的私密空间,且在对方要求立即离开不然就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在房间内逗留,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换句话讲,本案中,秦某与小杜本非熟识,即使关心小杜醉酒后的身体状况,通过平常之问候方式即已足,然秦某在未征得小杜的同意之后,选择了侵入小杜房间的方式以表达不合礼节、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之关心,致使小杜遭受精神损害,已经侵犯对方隐私权了。

同时,结合秦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借卡侵入的手段、行为发生于23时以及发生于小杜独处的宾馆房间等具体情节,本院认为秦某侵入行为造成了小杜严重精神损害。


其实,正如承办法官提醒的,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言行举止负责,社会交往应当遵循克制、理性及守法的原则。对他人表达关心,即便是出于好意亦应当合乎礼节、合乎情理、合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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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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