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生小曼,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聊了几个月之后,两人便相约在线下见了面,一起相伴游玩。
玩累了之后,两人便一起入住了某宾馆,短暂歇息一下。然而,进入宾馆房间后,男子刘某却想与小曼发生关系,小曼觉得两人刚见面没多久,彼此还不太熟悉,因此明确表示拒绝。
刘某见状,居然不管不顾,最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侵犯了小曼。事后,小曼拿起电话本想打电话报警,然而,刘某此时却突然跪倒在她面前。
刘某一面哭着表示忏悔,祈求小曼原谅,一面又当场向小曼表白,希望两人能够交往,成为男女朋友。看着面前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刘某,小曼心肠一软,便选择原谅了刘某。
之后,两人便正式成为了男女朋友,进入了热恋期。而在交往期间,两人陆陆续续又发生了多次关系,小曼均出于自愿。
不过,由于没做好安全措施,还在上学的小曼却意外怀孕了,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立即通知了小曼父母。小曼父母得知还在上学的女儿竟然怀孕了,顿时暴跳如雷,当即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在经过对小曼的仔细询问后,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警方便以涉嫌强奸罪将男子刘某抓捕归案。不过,刘某到案后,却坚决否认了自己的罪行。
刘某觉得虽然第一次时,小曼的确并非出于自愿,然而,事后小曼已经选择原谅了他,而且两人还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小曼均出于自愿,因此,刘某觉得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本文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
第一次发生关系时,男子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就本案而言,第一次时,男子刘某虽然的确违背了小曼的意志,不过事后小曼却并未告发,而且后来小曼又多次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男子刘某一般情况下,不宜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不过,由于上述规定,已经在2013年被废止,因此,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相关案件依然参照该规定进行办理。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两人第一次时,男子刘某在小曼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曼发生关系。按照强奸罪的定义,刘某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虽然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而且小曼均出于自愿,不过,这仍然无法否认第一次行为时的违法性,不能否定第一次时,刘某是强行与小曼发生关系的事实。
也就是说,后面的多次自愿是无法阻却第一次强奸罪认定的,不过,却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本案中,男子刘某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不过,由于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觉得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欢迎留言讨论。
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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