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人反转?广东一女子起诉离婚,男方证明其出轨生子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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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婚内出轨,而且还与他人生育子女…”广东揭阳,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离婚案件: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

不过,判决结果却出乎意料,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素材来源于环球网,笔者稍作整理)


惊人反转?广东一女子起诉离婚,男方证明其出轨生子反获赔偿

1.其实,之前就有很多类似案例,一方起诉离婚,本来以为胜券在握,却没想到被对方抓住了辫子,最终丢人不输,还输了官司……


2.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蔡女士需要返还抚养费,同时支付周先生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在与法院认定蔡女士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行为。

第一,从事实层面来讲,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

同时,案件经调解无效。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讲,周先生辩护意见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就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来说,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实际上,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也就是说,如果适用之前的婚姻法,对于类似本案中婚内出轨、生育子女等行为,周先生是无法获得精神抚慰金的。

不过,我国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儿子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

换句话说,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的行为,于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


惊人反转?广东一女子起诉离婚,男方证明其出轨生子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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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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