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始档案中分别有两个不同的年龄,招工表一个,还有我自己填写的,退休按哪个算?

对于人事档案中存有两个记载不同年龄的招工表和自填材料,退休时按哪个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干部职工“三龄二历一身份”有关的认定政策,在干部职工年龄认定上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以最早材料记载为准的原则。这一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载有出生日期材料上所填写的出生日期来确定干部职工本人的出生日期。这一解释好像有点绕啊!那就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吧。比如,某局局长张三,其干部档案中,最早出现填有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为《入团志愿书》,该志愿书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68年3月21日。那么,根据上述原则,组织人事部门会认定张三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3月2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张三以后所形成的其他相关档案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啥,均不影响组织人事部门对张三出生日期的认定结果。



二是认大不认小的原则。其实这一原则是对上述“以最早材料记载为准的原则”的补充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按照以最早材料记载为准的原则核定的出生日期,大于目前组织掌握的日期,那就认定其最早材料记载的日期为该人员的出生日期;如果按照以最早材料记载为准的原则核定的出生日期,小于目前组织掌握的日期,那就认定目前组织掌握的出生日期为该人员的出生日期。说得有点复杂啊!给人一种越解释越乱的感觉啊!还是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吧。

比如,某局副局长李四,其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为《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其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15日,而目前组织掌握的其出生日期为1977年7月15日,那么,组织就重新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15日;如果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如《入团志愿书》等)记载的其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15日,而目前组织掌握的其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15日,那么,组织上就继续执行对其出生日期1975年7月15日的认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认大不认小的原则。


三是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为了招工、结婚和参军等个人目的和利益,将本人年龄改大或改小情况下的出生日期认定。说得有点抽象啊!还是继续举例子吧。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五,其参加工作时,还未废除接班制,当时其仅有16岁,而他父亲马上退休,为了能够顺利接他父亲班,把自己的年龄改大2岁,达到18周岁,最终成功接班。如果现在王五以当年接班把年龄改大的理由,提出更改年龄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再受理。不受理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年把年龄改大已经得利,如果现在再把年龄改回去,属于二次得利,政策不予支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重复得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相关人员在其人事档案中如果存有两个记载不同年龄的招工表和自填材料,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在以上三原则的基础上,对档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定有关人员出生日期,并以该日期为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一句话告诉你,哪个年龄小哪个算。




例:

入团在先,就以入团为准

招工在先,就以招工为准

入伍在先,就以入伍为准

总之,谁先就以谁为准




不清楚你自己填写的这个表格比招工表早还是晚。如果自己填写的这份表格也是有效的。那么这两份表格填写时间早的那份将被认可。退休将按照这个表格中的出生年月办理。




现在退休时间看的是档案中最早一张表的年龄,也有例外,只有一张表填的出生年月不一样,其他表都是一样,还是取一致表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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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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