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成立公司时,不出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出了问题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并有机会以幕后操纵指揮,回旋余地大!




创立一家公司,出任重要职务,如法人或股东等,本应是件很体面的事情,但为为什么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在公司成立时担任这些职务,究其原因,大体出于以下几种因素:

以投资心态,不参与经营,不想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法人及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例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等。

股东责任: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身份或竞业限制

另外有一些特殊身份人群,因职业或合约限制不便于亲自出任企业中的法人或股东,通常使用股权代持形式,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但是任然存在部分法律风险,例如,实际股东需要变更为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或根据章程约定来处理;名义股东有可能私自对外转让股权给实际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失等。因此选择股权代持方式需审慎。




企业的老板不自己亲自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本身不能或者不适合做法定代表人。有的老板之前的企业存在被吊销的情况或存在其他不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他本身就不能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外,有些出资人有着特殊身份,法律不允许他们办企业,自然他们也就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幕后成为“影子控制人”。

第二:个人太低调,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有些老板,虽然是企业的出资人,但不愿意太高调在企业抛头露面,不参与企业管理也不在企业任职,而将公司交给自己信任的经理人团队。在中国,这类企业老板应该还是比较多的。

第三:个人精力顾不上当法定代表人。有些老板投资的企业太多,不方便一一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少企业集团下面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老板不可能出任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真的都由他一个人人来做法人,估计每天各种需要签字的杂事,以及需要他们亲自带着身份证去办的事都够他受了,哪里还有时间去考虑企业的发展和战略。

比如,之前京东将旗下52家公司的法人或执行董事由刘强东换成张雱,主要就是这么个原因。

第四:企业本身做的是不法的勾当。因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代表企业承担责任,有的企业本身做的就是不法勾当,因此,这种企业的老板担心自己深陷其中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愿意亲自出任企业的法人代表。




我们公司的法人是我不认识的一个老头!实际控制人老板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甚至公司员工表里都没有他!
为什么呢?

1,他的身份不适合于做法人或股东。

他之前公司未更名前是公司的法人,然后在一次为别的企业老板贷款担保时出了问题。那个企业负责人跑路了,银行要担保人还钱。如果他选择还钱,公司就不存在了。于是他选择了不还,结果公司换名换法人。他实际控制的公司表面上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还认识一个区的领导,实际也是一家公司的控制人。他有公职,所以更不适合于做法人或股东。

2,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果是合资公司,是可以当多家公司的法人的。但如果是独资公司,就只能当一家公司的法人。那如果他想开另一家独资公司呢?那他就只能让其它人担当法人了。

3,规避风险。

一个公司的创办,前途是未知的。一些人就钻空子,自已控制公司而不做表面上的公司法人。一旦出现问题就和他没有太大的关系。

4,做违规生意。

现在环保、工伤等查得很严,有些公司不舍得对这块作投入,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清楚这些问题。那么这些公司就会选择变更法人,而这个法人清不清楚这些问题就是两可之间了。

就以上4点吧,基本上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法人或股东的就是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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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首先看下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有关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划定了法律红线,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必定会会牵涉到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自身的财产利益。很多公司公司实际掌控人之所以不出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不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准备当老赖去故意规避法律,的确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太完善与健全,的确存在他们不能或不愿意出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其在工商局的注册资金都是由公司注册机构拿资金过一下流水,实际上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都又被公司股东抽走了,不在公司基本账户。如果是这样,该公司将来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公司股东是有义务将其抽逃的资金重新填满,否则公司股东要在其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为了应对税务稽核,很多公司财务两本账(一本外账应付检查,一本内账公司自己使用)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些公司由于处于低端产业,没有进项,按照国家法照章律纳税又负担不起,所需税票只能找专门公司代开,税务容易出现问题,如果追究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自然责无旁贷;

3、消防生产安全是每个企业必须面临的头疼问题,一个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公司,稍微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爆炸.、火灾、员工死亡等安全事故。一般而言,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一定会是主管机关的追责对象;

4、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或环保污染的重视,很多企业主因此身陷囹圄,对子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来说,是否出任股东或法定带表人,也成了他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5、对于一些诸如从事公务员、司法人员、执业律师等法律不允许从事经商经济活动的特殊职业群体,为了规避法律,他们若要选择开设公司,自然不会自己出头来出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了。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的确也有些年龄不够、开设很多家公司、自身业务忙不方便出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情况。随着我国家法律不断完善与健全,公司法对股合法东身份的界定也不再局限于在工商局注册备案的显名股东。如果股东之间有入股协议或持有股东名册,即便你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也不会影响你的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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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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