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子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而假意配合男子,那么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在法律上,强奸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二是被害人没有同意发生性关系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或者无法辨认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子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而假意配合男子,那么男子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此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遇到了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女孩子在求助无果也无法逃脱的情况下,即将被暴徒强奸的时候,掏出一个气球,要求对方在气球中进行下一步动作。最后闹到法院的时候,暴徒以女孩子主动提出使用气球后方可进行为由,说明是自愿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辩护到了这里,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觉得这个人是人渣,骂他是禽兽那都是侮辱了禽兽,女受害者当场也是气愤不已,最后呢,法律还是公正的,判决了强奸成立,并且依法进行了判刑以及赔偿。我记得当时的司法解释好像是,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行为,并不能改变强奸的这个已存在的事实,就是说,为了保护自己所作的行为,是不能改变施暴者的违法行为的,在这个气球的案件中,女孩子的行为是自我防卫的行为之一,是将对自己的伤害降低,而不是认可对方的犯罪行为合法,所以,法律这方面的漏洞是没有的,同样的在你的问题当中,也是会构成强奸的,所以,朋友,我劝你,不要想着钻法律的漏洞,否则你将会万劫不复。
对与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构成强奸罪?
我简单的说一点:女子在遇到有人要强奸的情况下,自己又不愿意,更不同意!
如果想报警,或发声求救,也没有人能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活命。
在一万个前提下无法脱逃,而歹徒又处处逼紧,生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只能委屈配合保生存。
女子最后有机可乘之机报警!
男的实属强奸犯!
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八点多,阿丙与女友阿媚及朋友等人在市郊一个生态饭庄就餐后,阿丙驾车载带阿媚一起回去。在车内,阿媚与阿丙因为阿丙向其前女友借钱的事情发生争执,阿媚一气之下就下了车,阿丙叫她上车,阿媚置之不理,阿丙径直驾车离开,他想阿媚会打车自己回去的。
天公不作美,偏偏下起了毛毛细雨。阿媚等待好长时间也未见出租车
页面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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