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感谢邀请,一户多宅,就是在农村,一户农民有两处或多处房产。

以前除了继承祖宅。基本上没有这种现象。自从包产到户,改革开放的落实,许多有门路的,有头脑的年轻人,都去城里发展了。随后几年全家都搬到城里去了,空下来的房子就卖给了村里的人。但房子都有房产证。去当地房管所一过户就可以了。这就出现了一户多宅的现象。

但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宅基地。每户不能超过200平米。多余的按土地管理条例收取费用。所以一户多宅的用户,只能确权一所住宅,多出来房宅,只能有管理使用权。不能够确权。更没有买卖的权力,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收取租金。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特别是2020年元旦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来,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有了更为严格管控机制。那么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呢?

要弄清楚这一点,就需要政策所指的“一户一宅”和“一户多宅”的含义

“一户一宅”指的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建房居住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解释清楚了这个,“一户多宅”就很容易理解了,就是农村一户居民拥有了多处(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

其中对于“一户”的界定,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我认为这也是国家法律的灵活之处。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居住习惯,因此“一户”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如一些山区地域广阔,人口稀少,宅基地指标宽松,对于“一户”的界定和管理也就相应宽松一些。那些人口稠密,宅基地指标紧张的地区,则在分户政策上就要求相对严格,对于“一户”的界定和管理就相应苛刻一些。很多地区都是根据农村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算作“一户”,也有根据婚姻状况、居住习惯等因素设置成“一户”。因此,“一户”中人数并不固定,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三五口人,甚至是十几口人。

对于“一宅”和“多宅”中的“宅”也有相应的规定。“宅”指的就是农村宅基地,但是不同地区对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河南省对于农村宅基地规定:人均耕地小于一亩地的平原地区,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能超过134平米,人均耕地大于一亩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67平米。而山区丘陵地区宅基地使用面积则是不能超过200平米。超出的面积则会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另外农村居民对分配宅基地的使用也有限制,农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就是说所分配得到的宅基地并不属于使用者,其所有权始终属于村集体,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私自交易转卖和继承,也并不是使用者的私有财产。

但是提到农村宅基地就不得不提起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不像宅基地的“三权分离”,而是集三权于一身的,它是完全属于实际拥有者的。因此,在“房”与“宅”的使用上也有着“地随房走”的规定,也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根随着地上房屋实际所有权而变动。

基于此在农村也就产生了一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比如房屋的合法继承、买卖、赠与,使得在农村本拥有宅基地的居民获得另外房屋的所有权,而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另外获得农村房屋的人也会暂时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暂时使用权,于是也就形成了被承认和认可的“一户多宅”现象。对于这些途径另外获得的房屋和宅基地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只是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要求,这些途径得到的多出来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被新建和翻建,一旦房屋倒塌,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另外还有一些就是违规多占另建、建新不交旧等途径获得的宅基地,对于这类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强行拆除、责令恢复土地原貌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什么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在一方面造成对农村土地使用的不公平,都不是国家所提倡的。对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多出的宅基地,国家也是积极鼓励有偿退出。对于违规获得多出的宅基地,国家则会有相应的惩处政策,只有这样农村的“一户一宅”政策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农村宅基地有“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目的在于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申请第二块宅基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农村村民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一处宅基地,从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发生。

比如,有因继承房屋多出的、有通过私下购买房屋多出的,还有的则是通过非法占地多出的等等原因,都可以使农村村民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那么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多出的宅基地能不能确权?宅基地上面建的房屋会不会被拆迁?究竟该如何处理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农户是因继承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农户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是受限制的使用,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消失。

如果农户是因购买房屋而多出的宅基地,也可以确权,但是需要与原先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合计,看两处宅基地的总面积有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如果两处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在农户以后分户建房或对现有房屋进行重新翻建、改建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的面积退还给村集体。

如果农户是违法占地多出的宅基地,不仅不能确权,还有可能被拆除。

综上所述,在土地确权是,“一户多宅”怎么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像是因继承房屋而导致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是因购买房屋而导致的而导致的“一户多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也可以确权,但是因非法占地而导致的“一户多宅”,不能被确权。




土地确权工作开展后,各地农民逐渐了解了国家宅基地的“一户一宅”、面积不超当地标准等政策,随着各种渠道宣布2018年底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结束,但自家的土地确权证好多还没到手,使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民焦虑情绪增加,担心宅基地会不会被集体收回、是否能拿到确权证,有的农民通过与子女分户、卖出多余宅基地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真的会这样吗?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虽然我国一贯执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继承、合法买卖等原因“一户多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因历史原因及合法所得的一户多宅国家是不会收回的。比如在我们村,建国初期土改,老百姓分的地主土豪的房子一代代继承下来,这些房屋是没有手续的,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争议的,村集体也是不会收回的。

“一户多宅”的确权,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各地据地的实施办法还是有不同的。大部分合法“一户多宅”是可以确权的,比如在确权证备注来源方式、超出标准面积等内容;或者对超出规定面积多少比例后收取一定的费用确权。还有地方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一户多宅”退出宅基地后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等,但这种情况还是少数。

综上,合法的“一户多宅”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会被收回的,基于不同原因,各地的处理办法或有不同,但合法的“一户多宅”确权是迟早的事,大可不必担心。但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等方式的“一户多宅”肯定是不能确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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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一户多宅,是怎么执行的呢?

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各省市,直辖市都是不太一样的,但从现国家政策法规来看,一户多宅,并不是都不合法,因为考虑到有些祖上继承的房屋,以及1982-1987之间的房屋这些都是合法得,所以,国家政策规定这些房屋是合法的可以确权的。

对于现在“一户多宅”的,处理方式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获得现金或是相应房屋换置。

【2】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把多余的宅基地流转给,没有宅基地的人。

【3】村委收回,对于那些老房子宅基地,将被村委收回,分配给符合条件人员。

【4】对于一些违法在耕地,田地里建设的违法建筑将被拆除。

【5】多出的宅基地收取费用,各地区规定价格不一样。

以上是现在农村一户多宅用过的处理方法,但因为各地区的政府部门规定不一样,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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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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