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且户口迁出,土地确权后父母去世了,可以继承土地吗?

出嫁女这个词在财产继承上的歧视从法律上来讲是个笑话,但政策执行当中所谓的公序良俗确确实实把它当成剥夺公民权利的依据!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家中没男孩,女孩均已出嫁了,家中只剩老父亲一人。2018年土地确权,土地证上往往只填户主一人。象提主家就是这种情况,确权的土地证上,只写有父亲一人名字。问一旦其父亲那一天去世,出嫁的五个女儿,还能继承家里的土地吗?

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从1995年开始,规定30年不变,如今再延长30年,实际等于说,土地承包从1995年一2055年不变。这实际上要看提主在1995年划分承包地时,是否是当时家庭人口之一。如果是,即说明你享有家庭承包地的承包权。如今虽然结婚了,户口转走,但户口转入夫家,一定没有再次分到土地。所以娘家就不能剥夺你原耒承包地的承包权。虽说这次确权证只写父亲名子,但不能否认你的权力。那怕你父亲百年之后,在2055年之前,你的家庭土地承包权不变。

所以当你父去世时,也别问能否继承。其实你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始终存在。

除非你是1995年以前结婚,转走了户口,你父亲去世后,你就无权享受承包权了。




出嫁女且户口迁出,土地确权后父母去世了,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民承包的土地, 是属于本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土地本身是不可以继承的。农民承包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出嫁以后在婆家没有承包土地,这种情况,尽管户口已经迁出,父母去世后,出嫁女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但这不属于土地继承。

农民承包的土地,是本村农民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出嫁女如果在婆家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出嫁女父母承包的土地,在父母去世后,就意味着这部分土地的承包人已经消亡。出嫁女在婆家本身有地,再回娘家继续经营父母承包的土地,就属于享受了双分待遇,这样对其他农民有失公平。因此,《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消亡户的土地应当收回。

在实际当中,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但在土地长期稳定大局的气候下,这些年一直没有具体处理。如果其他农民没有意见,出嫁女接过来耕种是可以的,不然土地又不收回,再没有人耕种,造成荒芜也是一种浪费现象。

像这样的土地,如果遇上国家征用,经营者只能得到地上物的赔偿,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这部分赔偿金,就应当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里严格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安排。




出嫁女户口迁出,土地确权后父母去世,可以继承土地吗?首先土地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继承这个说法,土地不属于个人,只属于集体所有,是村集体组织通过分配的方式分给农民承包,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

目前已经是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了,承包期为三十年。像你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获得你父母承包的土地使用和经营权的,父母去世了,土地就要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再对土地进行合理分配。除非你还没有和你父母进行分户口,即为同一个户口的情况,那么你是可以获得你父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


你作为女儿,是可以获得你父母宅基地上面的自建房的,因为自建房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和拥有,但是只能翻建,直到房屋倒塌或者被拆,如果是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你父母的房屋被拆除,你父母又去世了。那么你是可以获得房屋补偿款的,但是不会获得宅基地征地补偿。



最后个人建议两种方法:1.父母在世前,向村集体申请户口迁回,这样你就可以拥有父母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了,不过这样申请程序会很难。第二:向你的户口迁入地申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因为你户口已经迁入当地了,属于当地一员,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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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未到期,使用权不会转移。

出嫁且户口迁出,父母去世可否继承土地?我的回答:这种情况可以继承。

首先,分清土地的继承和原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的,一种是家庭子女的。所谓继承,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对故去人财产的继承。如果一轮分地时有子女的土地,那一部分则本身就是子女的,谈不上继承。

其次,弄清二轮土地“延包”的性质。

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多数是在1983年进行的,是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那个时候,凡有户口的家庭成员都会分到土地。只是当时分得的土地名称有很大不同,什么自留地、口粮地、劳力地都有。第一轮承包时,因为承包地要缴纳“三提五统”,为了少缴,当时许多村的自留地、口粮地等并未写到一轮承包合同上。而二轮延包则一并打包进承包合同中。

第二轮土地承包全国差不多都是在1999年底前进行。当时,我所在的张家口某镇的土地二轮承包就是在我主导下完成的。

再次,二轮土地“延包”的重要规定不可更改。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延续承包,即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延续,不打乱重分。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是二轮延包的最重要内容。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很容易理解,就是按原有土地延续承包。家中新增加的,包括娶妻,生育增加的人口不会增加土地。而外嫁、外迁、家庭个别成员死亡等的原承包地不会收回,由原来的户继续承包使用和经营。而“减人不减地”的本身,已经确立了土地继承的存在权。

而“大稳定,小调整”则有些抽象,有许多小细节,诸如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可进行微调、原各名称土地打包承包、村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5%等等。但总体上是大稳定的,即第一轮已经分包给农民的土地归原承包户承包,不得打乱重分。

最后,二轮土地承包收回有严格限制。

二轮承包,村集体可收回的土地有一严格的规定:只有某户绝户,即家庭人口全部死亡的,才可以收回土地重新承包。其他原因都不得强制收回。收回土地或多余机动址重新承包,是按人平均,还是包给新增人口,承包方案就只有刚才说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或村民代表会90%以上的代表通过才可进行。至于举家外迁或举家“农转非”外迁的,土地是否收回当时要征求该户的意见,如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土地也就可以收回了。这部分调整也即“小调整”的具体操作。

不管土地确权证哪一年到期,二轮土地延续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会变。因承包尚未到期,只要其家庭还有人存在,土地就是不可以收回的。从这一规定,按题主所问,外嫁女完全可以继承。

土地确权只是按承包合同确定,本质上并没有扩大或缩小原土地承包权利。但是土地确权增加了《物权法》方面的其他权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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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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