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 」,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有什么好申诉的?法院判得合理合法。

之所以让人觉得不公,是因为某些媒体掐头去尾,断章取义,误导受众。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看上去确实很荒唐,但某些媒体没有告诉大家,他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而且燕隼一窝通常只有两到三个,有四个的是非常罕见的。他掏16个,起码掏了五窝。而且燕隼属于典型猛禽,有很强的领地意识,在它活动的范围之内是没有其他同类的,所以,他掏16只燕隼,等于是将方圆百里范围之内的燕隼全掏光了。

另外,燕隼是生活在10米以上的大树上,也绝非他所说的把梯子一搭就够得着的。

燕隼不但在中国是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也属于典型的稀有物种。正因为稀有,所以它的价格非常贵——品相好的通常能卖到10万美元一只。有部叫《无人区》的电影,盗猎团伙为了燕隼,敢杀害警察,敢和黑帮火拼,背后就是燕隼极高的价值。

而大学生闫某并不是“不知者无罪”,而是知法犯法,屡次不改。他有丰富的盗猎野生动物经验,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活跃成员,经常在聊天群、贴吧中分享自己的盗猎成果,向他人介绍燕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多次发布售卖野生动物的消息。为了更好的猎杀野生动物,他还自制枪械,在贴吧中炫耀。

除了燕隼,他还非法售卖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苍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规定: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隼类动物6只的,属情节严重情形,达到10只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闫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还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苍鹰,所以,法院对闫某的判决书写得非常清楚:

闫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有些人认为,他卖燕隼才非法获利1080元,要判10年,太狠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院是根据燕隼的实际价值量刑的,而不是根据闫某非法获利多少来量刑。打个比方说,张三偷了辆价值1000万元的劳斯莱斯,然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人家法院量刑时是根据劳斯莱斯的价值来量刑的,至于张三非法获利多少钱,那不是量刑的标准。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贪官贪了几个亿能判多少年?能定什么罪?是掏鸟窝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还是贪官对社会的危害性大,是人的生命高于鸟的生命,还是鸟的生命高于人的生命,正值青春年华的时期,可爱的学子,法官一锤定音判得不轻,就这样毁掉一生的前程了,真是痛心疾首。

为啥贪官越抓越多,已经不断升级了,一贪就是几个亿,万一是贪了救灾救济扶贫工程款怎么办?不知要害死害惨多少个家庭,这不叫故意杀人也是间接杀人,这天理难容良心何忍。这就是重罚民轻罚官,对官松对民严的社会现象,贪官为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案,当年在央视都作了报道。足以体现国家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同时,也以此典型案例告诫人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至于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在儿子即将出狱之际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从法律角度解读:

1.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就说,只要其父愿意,按照正常途径申诉是完全可以的。

2.申诉的意义不大。

(1)闫啸天的犯罪事实是清晰的,即掏燕隼鸟窝二次,共得16只燕隼雏鸟,并进了出售获利;收购一只并转手获利。

(2)法官的定性是准确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3)当年的量刑已考虑到村民联名信、闫啸天是初犯、认罪态度和在校大学生等因素,而量刑为“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十年最低刑期。

(4)闫啸天的父亲已经申诉五年,但仍未改变最终结果。其实闫父的申诉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与其继续申诉,不如带着判决书,在辖区的巡回法庭接待日,听听最高院专家的意见,免得再度浪费精力。

3.律师的话不能不听,也不能全听。像这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判决一定是经过合议庭再三斟酌的结果,出现明显瑕疵的概率几乎是零。

那么,有的律师在明知道不可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还鼓励当事人申诉呢?个中缘由无非就是想借助热点案例扩大自己的影响,抬高自己的身价。

4.老百姓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有待提高。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就是说数量很少,有濒临灭绝的可能。

如果国家不严厉打击猎捕和杀害行为,那么濒危物种就真的会灭绝。而物种的灭绝,导致损失的直接价值、间接价值和潜在价值,真的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保护生物多样性绝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我们每个付诸行动。




大学生掏的鳥应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是法律的残酷性和严肃性,有法必依,依法必严。




面对当事人父亲有可能会继续申诉,当然应该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但站法律的高度如何解读,那另当别论。

首先一点被告人掏鸟窝的行为应认定为触犯国法,理应受到刑事追究,该案发生后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然后法院审判,最后交监狱执行。程序合法。

至如该案焦点争议点是重判,这一点值得探讨,我国刑法对定罪量刑有严格标准,量刑轻重必须符合法律相关条文规定,不可随意解读法条,公、检、法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枉不纵,严格执法,同时有一系列相关法律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是最关键一环,严格执法打击犯罪是国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法官具有特殊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干扰,依法裁判。只要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条得当就应无条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尊严,有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震慑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制的天空一片晴朗。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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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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