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克夫妻得了重病想卖房,竟遭侄子反对,侄子有继承权吗?

江小兰无力的躺在摇摇椅上,眼泪不自觉的流下来。耳朵边一直回响着侄子怒吼的声音,你把房子卖了,等你老了,谁养你?


江小兰心里还没有想过老了,谁给她养老的问题,她现在急需要把房子卖掉,拿这笔钱给老公治疗,等老公身体好了,养老的事情以后再说。



但她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想卖房子,侄子哪里来的勇气,百般阻挡自己卖房。这房子可是我们夫妻俩的,不是侄子的,他凭什么阻拦?这个对自己怒吼的侄子,还是之前那么憨厚的侄子吗?姑父病了,你不但不帮,还阻拦,怎么变得这样不可思议不近人情呢!


难道就因为这一套房子,可这套房子跟他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竟然跑来大吵大闹,阻拦。置他姑父在病床上受病痛折磨于不顾,他说出的话大让人心寒。


现在我们夫妻还活的好好的,他就已经打起了我们的财产主意。


这侄子,枉费了我们平时对他的好,疼他,到头来,姑父生病了,他表现的很冷漠。


人性呢?亲情呢?这就是自己一直疼爱的侄子吗?


江小兰还清晰的记得,侄子小时候,是那么的可爱。那时候,江小兰结婚3年了,还没有孩子。侄子来她家里玩的时候,他们夫妻俩对白白胖胖,十分可爱的小侄子很是喜欢。


他们经常给小侄子买衣服,玩具。小时候侄子对他们夫妻也是很亲,小嘴巴姑父姑姑叫的很甜。


看着可爱的小侄子,江小兰心情很好,也希望自己早一点生孩子。


结婚好几年了,她的肚子一点动静都没有。


她急了,夫妻俩到处求医问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理。


江小兰终于怀上了孩子,夫妻俩很是高兴,憧憬着一家三口快乐的生活。但是,江小兰怀孕两个多月的时候,一不小心摔跤,把孩子摔掉了。


从此,江小兰再也没有怀上孩子。


她伤心,折郁,躲在房间里不吃不喝,一直在自责。


她老公看到她这样,心疼她。安慰她,说,没有孩子,没关系。没有你,不行,我爱你,只要你好好的,我就开心。


在她老公一再安慰和耐心的开解下,江小兰才从自责中走出来。


他们不想做丁克族,但扔实又是过着丁克的日子,没有自己的孩子。


江小兰自没有了孩子,把对孩子的爱转移到了侄子身上。她没有考虑过让侄子养老,她只是喜欢孩子。


但随着侄子渐渐长大,变得没有以前那么可爱了。


首先就是上学后,学习成绩很差。人很调皮,在学校经常惹事,上课搞小动作。欺负同学,经常被同学家长投诉,让他父母很是头疼。


读书不认真,高考没考上大学。


只能出来找工作,但他没文凭没技术,找好的工作完全不可能,只能在工厂里做流水线工人。


做了没多久,嫌工资低,不干了。


江小兰夫妻俩同在一间工艺厂做油漆师傅,两人工资都好高。


他们叫侄子来跟他们学油漆。


侄子还是听姑姑的话,来到姑姑他们打工的工厂,跟着姑姑姑父学油漆。


但做了一段时间,侄子嫌油漆味道大,不干。


就这样,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上班做下停下,没有一份工作做的时间长。苦的工作不做,轻松的工作,他又做不来。


前几年,江水兰老公病倒了,脑梗,半身瘫痪,而且心脏检查出来也不好,要做放支架。


病来如山倒,几经折腾,他们的积蓄差不多用完了,手里没剩什么钱,生活开始变得难以为继。


江小兰决定,把自己住的房子卖了,给老公治疗,等他恢复健康,然后他们搬回乡下住。卖房子的100多万元,除了治疗外,还足够维持他们在乡下的生活。


在乡下,自己种点菜,养点鸡,用不了多少钱。


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她的决定受到了侄子强烈的反对,这让她始料未及。


她就想不明白,侄子凭什么阻挡,难道卖我自己的房子还要经过你同意吗?我自己的房子,想卖就卖,你管不着。


侄子大吼,说,我都是为你们考虑,等你们老了,在城里看病方便,你们回乡下,没人会管你们。


房子不卖,我是你侄子,留给我,到时候我给你们养老。你卖了,没有房子,谁理你们。


但是他没有想过,如果姑父身体没有恢复健康,在城里住,我们的生活压力大。卖了城里的房子,我们回乡下生活,压力小。


但侄子就是不能理解我们。


丁克的人虽然没有孩子,没有后代,但他们的财产他们自已做主。你是侄子,不要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的财产就都是你的。他们给你,才是你的。他们没给你,你想都不要想。




2021年《民法典》新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有继承权,但是,他们反对无效!那个侄子觊觎叔叔家的房产,阻止病重的亲人卖房自救,其心可诛!




两个问题:丁克夫妻无儿无女,得了重病想卖房变现治病,侄子反对是否有效?侄子有继承权吗?

首先,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先假设房子没卖,无儿无女的丁克夫妻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侄子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继承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的,简单说就是被继承人生前设立合法且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可以在遗嘱中体现,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相应的遗产。

遗嘱继承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优先于法定继承,说白了,只要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将所有遗产指定留给某个或者某些个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就不会开启。

具体到这个事例中,如果丁克夫妻已经立了遗嘱,将房子全部或部分份额留给侄子,那么侄子就拥有继承权;当然,目前丁克夫妻还在世,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随时废除遗嘱,侄子的遗嘱继承权随之灭失。

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夫妻二人留下了遗嘱,但指定继承人不是侄子,而是其他个人、单位或组织,那么侄子就没有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如果丁克夫妻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去世后,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127条对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只要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人在世,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例,丁克夫妻虽然无子女,但倘若另一方尚且在世,或者他们的父母还在世,那么侄子是无法继承他们的房产的;

假设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也没有“侄子”,房子由丁克夫妻的兄弟姐妹继承(假设祖父母、外祖父母已过世),但侄子可以代位继承(比如他的父亲已过世),而且丁克夫妻其他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侄子有代位继承权,但可能并非唯一继承人,房子产权不一定全部归其所有。

综上,关于侄子有无继承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的规定,有遗嘱的,除非侄子是指定继承人,否则他就没有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下,第一顺位都不在世的情况下,启动第二顺位继承,侄子可以代替其父亲代位继承,但是丁克夫妻有多个兄弟姐妹的,房产不能全部归其所有,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第二,丁克夫妻病重想变卖房产,侄子反对有效吗?

显然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71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个人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侄子反对并不能作为障碍。

当然,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那就是丁克夫妻已经立了遗嘱,且把侄子作为唯一指定继承人,此时拥有继承权的侄子反对变卖房产有效吗?

也是无效的,即便把侄子作为遗嘱继承人,但丁克夫妻尚且在世,房子现阶段依然归夫妻所有,只有过世后,房子才归侄子所有,他才有处置权。

关于这一问题,司法层面有明确规定,比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丁克夫妻变卖房产,可以视作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侄子作为未来的继承人无权反对。

此外,《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这条表述就更明确了,侄子虽然可能是遗嘱继承人,但遗嘱对生前财产处置权并无限制,丁克夫妻依然可以变卖房产治病。

综上,无论丁克夫妻立或者没立遗嘱,也无论侄子是否是遗嘱继承人,其都不能阻止丁克夫妻变卖房子,丁克夫妻对房子具有绝对处置权。

其实,在房子处置权上,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唯一能“反对有效”的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比如男方想变卖房子,女方反对,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无效,除非购买人能证明变卖房产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综上,反对变卖房产的只可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个,绝对不是侄子。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变卖房产,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反对。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房子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私产,夫妻才拥有唯一处置权,侄子是无权干涉的,即便事前已经把侄子列为唯一的遗嘱继承人,夫妻在世期间也可以把遗嘱变更或撤销,变卖房产并无不妥。

至于侄子的继承权问题,遗嘱继承中将其列为唯一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或者法定继承下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的情况下,其可以代位继承。上述两种情况下,侄子是有继承权的,但继承权不能侵犯丁克夫妻对房子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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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叔叔婶子的同意及没有遗嘱之下!叔叔婶子活着的时候,其财产自己有权掌控!不受侄子的支配!要是想明白了,千万不要依靠侄子,尤其侄子多的,都是狼!恨不得你早死!人啊!靠山山倒!到不如居会、养老院!上海不是出现把房子宁愿把房子给卖水果的外地人也不给自己的亲人吗?!世态炎凉!我深深地领教了侄子们的贪婪!而且我有一个女儿呢!!!




侄子确实有继承权,不过并不是第一继承权。所以侄子想要继承老人的财产,需要老人去世,而且前面已经没有了继承人以后才能轮到侄子。但是这老人还没去世呢,老人的财产人家想怎么处置就连老人的子女都没有资格过问,侄子就更没有权利反对老人卖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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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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