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一个高中生成年啦这是前提,那个削铅笔的小刀,半路上截住一群去赶会的小学生,抢了一块钱。被抓住,持械拦路抢劫判了十年,持械拦路抢劫的是重罪,不看金额大小。

本来以为就是欺负一个小朋友而已,通常的认知小孩子去赶会,家人可能会给点钱,但是肯定不会给很多钱,多了也不符合常理。哪知道有人报了警后果那么严重,十年的刑期这辈子算是毁了一大半啦!我们也是走的小路,但是错开了时间没截到我们,关键是那天我兜里也有一块钱。




一个女孩拼车,被后座上的男人强暴,司机全程无视女孩的惨叫求救,后来司机也被判刑,司机大呼冤枉,说自己只是出于害怕,不愿意引火烧身,我又没有参与强暴她,干嘛把我判刑?

案件大概:飞雪连天,女孩出了高铁站,天气恶劣,高铁站广场上人烟稀少,车辆几乎没有,等了好半天,才等到一辆,女孩刚上车,一个彪形大汉也跟着挤上车,就在女孩犹豫不决,要不要下车等下一辆的时候,彪形大汉瓮声瓮气的说,干哈呢,走你的,司机一个激灵,急忙发动车。行到中途,彪形大汉的手开始不老实。

这里涉及到一个安全问题,异性最好不要和陌生人单独同处一个密闭空间,这个空间隐藏着无数个可能,以及一些未知的危险。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当机立断,马上离开,规避风险。

彪形大汉一开始就在试探女孩的底线,如果此时此刻女孩奋起反抗,大声呵斥,或者是选择报警,让司机停车等等也是可以规避风险的,遗憾的是,女孩子太懦弱,她只知道左躲右闪,问题是方寸之地怎么躲?估计大汉也看出来了,于是得寸进尺。期间,大汉一直嚷嚷着让司机少管闲事,直到案发,司机果真不敢招惹,一直漠视女孩的惨呼。

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

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这样看来,司机被判刑,一点都不冤枉,可以说是量刑适当。




我的一个远房亲戚,有一次和几个朋友喝酒,结果喝多了,就在回家的路上耍酒疯。看到男的就上去吼两声叫人家发根烟,然后才放人家走。看到女的,就故意上去叫人家拿钱买烟,不给就假装搜身然后找理由对人家动手动脚。

其实好像他也知道搜身搜到的钱不能要,这个罪应该还是蛮重的,所以搜到一百的五十的最后他还是都还给了人家,其实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样摸摸人家小姑娘。

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还是拿了一个女孩子的七块钱买了一包真龙香烟,也许在他看来不就是几块钱的事嘛,就一包烟而已,谁会当真啊?所以拿了钱买了烟后,他造样还跟没事人一样居然坐路边慢悠悠的点了一根抽了起来。

然而谁也没想到,女孩子一脱身后就立马打110报了警,当时警察过来的时候,我这个亲戚正躺在路边的草坪上呼呼睡大觉呢!于是直接就把他铐了起来,当时他还不知道,结果警察给了他一脚后,他才慢悠悠的醒来。

醒来第一眼看到警察的时候他一下子就酒醒了。还一脸懵逼地问人家:“铐我干什么?我犯了什么错?”

警察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把他拽起来说到:“别问那么多,等到了派出所你知道了!”

结果后来就因为这事被判了七年,罪名是抢劫罪加猥亵妇女罪。这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结果。本来以为啥事都没有,不就是几块钱的事吗?谁知道就因为七块钱判七年,这也太重了吧,所以心里很是不服。于是立马就聘请了律师上诉,然而经过一番折腾,最后还是维持原判!他当时听到最后这四个字的时候,人一下子就瘫了下来,这事对他的打击真的太大了,一下子很难接受得过来,毕竟人的一生也没有多少个七年,大好的七年时光就这么被白白浪费掉了,真的太可惜了,更何况等出来的时候都是三十出头的人了!

所以说很多时候最好不要以恶小而为之,往往不经意间就会酿成大错,最后后悔终身!




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这样的例子很多。

1、某甲撬门盗窃一个贫困户的现金200多元,后被抓获。他以为区区二百元不会判刑,最多罚点款就行了,结果后来以盗窃罪判了一年六个月。

小结:“入户”是盗窃的入罪情节,不受量刑起点的限制,只要“入户”了,无论偷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旦被失主发现动起手来,大概率会定为更严重的抢劫罪。

2、某乙到瓜田里偷瓜,结果被人发现,追赶过程中,某乙捡起石块将看瓜人打伤。后来某乙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结: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受害人打伤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最低量刑三年。

3、某丙系某校初中教师。在和学生刘某“谈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关系,被家长发现告发。后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小结: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其规定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某丁在下班途中,看到路边有一段电缆是纯铜的,遂回家取了工具,将其剪下带回,卖了一百多元挥霍。后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小结:《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施罪,其定罪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是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而不是非法所得的价值。本案,一段电缆,本身价值不大,但是一旦被破坏,有可能造成工厂停工、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公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因此判刑都是比较重的。




我老婆的表弟,十六岁那年,放学回家路上看见一对小情侣坐在河边。就学电影上,拿个削铅笔的小刀搁那女孩儿脖子上逼那男孩儿掏钱,那男孩给他了5元钱,结果没走多远,警察就追上抓着了。八几年严打那会儿,拦路抢劫,判了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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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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