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2022年10月24号,没有受害者的“强奸案”的嫌疑人汪康夫离世,致死他都没有得到自己的“清白”只留给后人一生曲折的经历,也告诉了我们为为什么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



导语:刑法是保证居民基本权益的一种规范规则,很多在刑法上已经明文规定的行为,是人们绝对不能触犯的原则。

同时刑法也是规定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种专用法律,主要是规范那些违反法律后的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而在我们漫长的历史文明发展中,法律一直是规范社会整体进度的一种保证,既保证了执法者的公平公正,也同时保证了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同时法律对于道德来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存在,在社会中道德是个人自我约束提高品德的一种行为。



作为约束所有人基本行为准则的法律,为了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当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后,必须有足够能够定性的证据,才可以依法判处被施暴者有罪。

而我国《刑法》从1954年开始起草到了2022年距今已经修改了十一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定性犯罪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

目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犯罪事实需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以及后来加入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以上证据真实可靠确认无误时,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据来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在犯罪者实施犯罪途中所有对于犯罪者,犯罪事实,受害者有帮助的真实材料都可以被认证为是证据。

而以上证据中如果有一项出现问题,在原则上,法律是不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犯罪者并加以处罚的

因此可能会有朋友觉得,为什么我国法律会对于现在的犯罪事实认定限制这么高?其实之所以会这样做,还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要知道当法律不能以完整的证据链,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盲目地依靠执法者本人的经验,可能会因此而造成冤案让犯罪嫌疑承受不白之冤!



而最近引起许多人关注的《汪康夫案》正是典型的孤证案,其犯罪嫌疑人汪康夫的遭遇充分说明了完整证据链的重要性!

一、真实案列一:没有受害者的“强奸案”和他56年的申冤史



1966年5月,江西吉安市莲花县小学一个非常普通的平常,却迎来了非常不平常的一天,刚刚24岁的优秀教师汪康夫,被几名社交人员和当地的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其中的“社教人员”是指:一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参与人员,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老师,只不过在这起事件中相当于现在的辅警,主要是用协助民警工作。

对于24岁的汪康夫来讲,这一天的事情让他有些莫名其妙,他不明白自己究竟犯了什么错能值得民警上门抓人。

要知道在当时的人们心中是比较朴实的,能劳动派出所的民警抓人,必然是犯下了什么大罪,但是当汪康夫被抓进去后没有并明确告知缘由!

而是由派出所回过头来再让当时的社教工作部门,专门写出了三份材料,这三份材料也就成为了汪康夫的所有定罪证据。



其中有一份资料开头就是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调查情况》这还不算什么更有一份材料标注成《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

这在我看起来非常简单的三份调查报告,既然在七个月后的1966年,被认定为是汪康夫所有定罪的证据,并且依次判定汪康夫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一直等到汪康夫从监狱服刑结束,也一直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判刑,难道自己真的在不知不觉中做了强奸犯的勾当?

为了能够洗刷自己的冤屈,也是为了能给自己一个清白,他开始准备资料上诉,而1978年开始就是汪康夫第一次向莲花县县法院申诉。

当他把申诉资料递交给县法院的时候,从法院回到自己的小屋里,自己坐在自己的房间里忍不住暗想道:是不是因为有女学生过来举报我,这才让法院给我定罪的?



为了能够搞清楚真相,汪康夫直接起身开始想尽办法联系之前的十几名受害者,特别是其中被法院认定强奸受害者的两名女同学。

而当时的地区并没有现在发达,想要联系的只有一个最普通的办法,那就是按照地址通过邮局给想要联系的人寄信。

万幸的是汪康夫还记得之前的两位女同学的地址,他按照记忆中的地址给女同学们寄信,而没过多久女同学的回信却让他气愤不已!

其中一位“强奸受害者”的女学生这样这样回信:汪老师,当时我以为你已经被调回永新教书去了!如果是因为强奸了我而被判刑,实在是冤枉,冤枉,大冤枉!并且女学生也在文末写道:重审时我可以出庭作证。



如果说这还不是此案的疑点,那么在后来的资料中显示另一位提供证据的女同学,竟然被当时的社教工作人员要求:一定要写出点和汪康夫发生过什么事?

如果不写还会被强制要求,坐在教室里面壁思过,以至于之前所提交的三份资料全部都是由某些人写好,然后让这些“受害者”签字!

由此可以看出这件事是多么的荒唐,毕竟对于56年前的事情来说,当时的女同学还非常年轻,她们对于老师的敬畏是先天性的,对于,社教工作组给的文件也只有乖乖签字的份。

而正是这看起来荒唐可笑的办案经过,却直接让汪康夫遭受了十年的有期徒刑,哪怕等他出狱以后想要申诉也是难上难。



而至今汪康夫申诉经理已经长达56年,这56年以来,老人常常奔走于各个城市之间,但是由于时间太长,很多之前所留下的证据也已经有些缺失,想要变之前认定的事实是难上加难的。

但是事实终将不会被掩埋,2021年9月21号汪康夫,终于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短信通知。

这一刻他非常高兴,觉得自己终于可以以清清白白的名声走完人生的最后时刻,但是让我感觉遗憾的是在2022年10月24号,汪康夫终于因为心脏病而去世,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终将没有等来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

二、为什么一定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前文的汪康夫事件确实让我们无法接受,但是是随着现代社会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很多以前存在的漏洞基本上已经被堵死。

但是之所以现代刑法中一定要提倡重证据,轻口供,主要原因还是在以下几点。

01:证据和时间



对于于法律中的纠纷主要是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我国基本上是遵循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我在生活中和某一位朋友发生了纠纷,如果我们选择报警,那么就会有民警会到现场进行处理,而如果自己协商不报警那么就不会有民警过来处理。

但是刑事案就属于相反的存在,但凡是有刑事案件诞生,无论被害人或者受害者报不报警都会有国家执法机关来进行介入。

主要的原因是刑事案件,基本上属于影响极度恶劣或者有重大伤亡的,因此我国刑法对刑事案件犯罪者的审理是非常严格的。

但是如果已经依据法律而做出审判,那么想要改变原有的审判是非常难的,还有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证据一方的难点。

要知道很多案件的审判,是需要经过报警,搜集证据,找到嫌疑人,鉴定,法院审判等这几种流程走下来是需要很长时间的。

而当全部流程走完以后,再加上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定性入狱的时间,这个时间跨度会让很多之前被遗忘的证据烟消云散。

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入狱的服刑期结束以后,也并不是什么时间都可以去提起申诉,根据相关规定服刑后的两年内应当提出上诉。

而如果超出两年,想要再重新上诉是非常困难的,除非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案件,是确实存在非常疑难复杂的案子。

02:人事变动



上文中中所提及的汪康夫案件,其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同时这也是时间跨服太大的刑事案,难以被翻案的原因。

很多时候当刑事犯罪者想要寻找到当时下达判决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时,就会发现因为人事变动或者是地区变化,而导致原来应当受理他们区域的执法机关,直接变更成另外一个地区。

这个时候当犯罪嫌人想洗清自己的冤屈时,是需要重新在自己管辖地进行申请上诉。而当申诉资料递交以后,现有的执法机构会从之前的执法机构中申请资料。

哪怕申请通过以后,现有的执法就也会重新按照之前办案的流程再重新进行一遍,如果当事人还存在还好说,就怕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导致物是人非,想要在重新寻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03:影响口供的原因太多



除了以上的刑事案件想要翻案的难点以外,只使用口供作为直接证据的话,是非常难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要知道人类是一种感情动物,我们会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已经受到了外在影响,来改变自己的说法。

某些时候可能会因为执法机关的不严谨,就导致提供口供的人而改变自己的说法,就比如以前古代经常流行的逼供就是这种做法!

古时候因为科技手段不发达导致口供的重要是占据整个案件的98%,很多时候古人仅仅依靠一些人的口供就作为直接证据而定案。

就比如我们经常在古装电视剧中,就看到许多的县官老爷想要审判时,是先把犯罪嫌疑人重重殴打一顿,然后再派遣衙役进行审讯,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招还会上更重的刑!这就是古代我们常说的屈打成招!

三、只凭口供已经违反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孤证不能定案是法学界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他被很多法学界的人称之为国内版的证据补充规则。

他的意思是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法人员不能以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拿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执法人员必须依靠对证据本身了解的情况,和其他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然后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认证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性,最后在经过多种证据共同认定的方向,来以此做出合理的判断。

而如果执法机关只单单依靠口供,来作为一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这会造成处理结果会与事实真相造成很大的误差。

对于这一点其实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就有明确标注,上面这样写道: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是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

四、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申诉?



其实无论法律有多么的公平公正,对于法律所处理的结果,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认同,有些人是确实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才去进行申诉,而有些人是因为审判的结果不合他自己的心意这才进行抗诉!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想要申诉必须又遵循几个原则,并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去进行申诉的。

所以如果我们想要进行申诉,首先要必须要表明自身是可以拿出新的证据,足够推翻之前的判决。

其次能找出之前用来审判的证据,是存在具有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可以进行排除的。

第三就是之前执法者所做出的审判结果,我们能够拿出证明,证明出他所认定的法律条文规则是错误的。

第四就是执法人员在进行审判的诉讼期间,会有私人的主观意愿,可能会偏向任何一方的行为,产生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我们最常见的是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就是这种情况!

写在最后


所以这才是为什么现代刑法,会讲究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因,很多时候只有经过多重证据互相验证,才可以把事实真相挖掘出来,才不会让《汪康夫》案再次重演。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和转发。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最近写了一个案子,也就是当年西站干尸案。

这个案件大体是说,有个白富美在1999年晚上去西站的联发大厦车库,直接就失踪了。

找到了她的私家车,人却不知道去向,定为失踪。

这个女孩能够在1999年,19岁年龄就有私家车,显然也不是一般人,相貌也很漂亮。

女孩失踪7年后,联发大厦进行改造,在平时锁起来的地下2层仓库通风管道里面,发现了一具干尸。

根据衣服判断,死者是年轻女孩,经过DNA鉴定就是失踪的白富美。

女孩是被人强奸后,用钝器砸死的,然后将尸体塞入这处非常隐蔽的通风口。

当时是2006年,警方根据当年一些知情者的回忆,找到一些线索。

案发当天在大厦做工的3个民工在车库溜达,还说要去找女人,随后不知去向。

因为这个通风口非常隐蔽,只有熟悉大厦结构的人才能想到,陌生人不容易发现,所以没有嫌疑。

而白富美是被先奸后杀的,也符合这3个人说要找女人的情况。

因为这些民工也是有名有姓的,很快就将他们抓捕起来。结果一个人审讯期间中风死了(嘿嘿),两个人没死。

这三人都认罪了,说是见色起意,劫持奸污后杀人灭口,还交代了作案经过。当时社会上高度怀疑是这三个人作的案,最后法院将他们无罪释放。

大家知道为什么吗?

三个人的口供根本就对不上。有人说是将女孩前胸捅几刀死的,有人说是捅肚子,但尸体上根本没有刀伤。女孩是被重物砸死的,但三个人并没有提到这样杀人。

甚至他们怎么将女孩劫持,说法也是有很大差距,有人说是三个人抬,有人说是一个人勒着她的脖子。

甚至三人自称轮奸了女孩,但轮奸的顺序都不同。

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三人连口供都对不上,加上也没有证据,不可能是凶手。

至于所谓认罪,基本都是屈打成招的。而这个办案还算是讲道理的,最低程度没有进行诱供,也就是警察先说出一些现场的关键信息,比如作案手段和细节,然后让嫌疑人照着说一遍认罪。

呼格吉勒图被冤杀的案子中,有个老警察就对口供有怀疑。因为呼格吉勒图不但说出了受害者衣裤的式样,连一条细皮带是向左插还是向右插,都是搞得一清二楚。

而女受害者是在漆黑一片的公厕遇害的,外面也没有路灯,凶手是摸黑作案,怎么可能知道这些细节。

不轻信口供,其实本质上就是防止冤假错案,尤其是诱供后的冤假错案。诱供后的口供,很可能相当完美,但也不能证明此人就是凶手。

萨沙告诉大家,重证据其实是保护我们这些底层老百姓的利益。

如果不重证据,没权没势的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呼格吉勒图。




假如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如果法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就不会出现误杀的可能!最可怜的呼格吉勒图,最后也没有负责!死得太冤!




还记得呼格案吗?如果不想成为下一个胡格,那么就必须以“证据”为重。

口供可以是假的,甚至可以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想要的口供,但证据造假的可能性就低。证据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如果弄一些假证据极容易被拆穿,并且一般的证据还不行,必须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我国以前也是可以凭口供定案的,但是在1996年我国就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哪怕有口供,但没有证据,那依然是无罪的。原因就在于以前的冤假错案太多了,没有关键证据,更没有证据链,就靠着一份口供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在法律上,必须坚持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原因很简单,一个坏人一旦犯罪,那必然留下痕迹,哪怕一时没有证据,将来也有机会找到证据再抓回来,并不会影响到司法公信,但如果一个好人可以被冤枉,那会直接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并且一旦涉及到人命,那生命就再也找不回来了啊。

所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永远是第一重要的,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这点必须坚持,否则呼格案的悲剧还会重演。




在一定的环境中,口供常常都是假话。

诈、骗、哄、打、吓……都会产生口供,其真实性太差劲了,一定要有证据,而且证据要成链,要真实的证据,才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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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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