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管教,私下把手机给在押人员打电话,是犯罪吗?

私下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管教是做什么的?

管教是看守所的第一线工作者,管理教育罪犯嫌疑人的岗位。指导犯罪嫌疑人的劳动、学习、日常生活现场等方方面面的监管、教育和管理。

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心中要牢记责任使命,要知道“法大于情,要理解法律,国家赖之以维持”。

首先,管教私自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肯定是违规违纪行为。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一个交警开出“温情罚单”的事情,值得所有政法工作者学习。

南京一交警,拦住了一辆违法三轮车,准备依法开出50元罚单,此时,三轮车主情绪激动。经过了解得知,三轮车主家庭困难,本人患有精神残疾,50元相当于他两天的收入。交警得知后陷入两难,最后交警依法开出罚单,并自掏腰包给车主交了罚款。

法律是无情的,执法者是有温度的,但有时不免会陷入两难,到底是“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

法律规定的是不准“私自”提供打电话,没有规定一律不准。真的遇到特别重大,需要执法者温度的事情,可以先采取法律程序,正规途径。退一万步说,即使做法是对的,承担纪律处分也是应该的。执法者应当守法为前提,而后才是执法。

其次,为谋取个人私利而采取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受贿罪等刑事犯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李某某在兴仁市看守所任辅警,协助看管服刑在押人员期间,多次违反工作职责,擅自提供手机给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11名在押人员与外界人员联系,并为在押人员带香烟、牙膏等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李某某案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官及时开展提前介入工作,案件2020年1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十日内审结,依法以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提出确定量刑。

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兴义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精准量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监狱警察常被形容在“刀尖上跳舞”,坐在“火山口”守着“炸药库”,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还承担着严苛的刑事追责的风险。希望,牢记使命,不忘初心。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一个美女同事,就因为同情心泛滥给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打了个电话,最终差点弄丢了铁饭碗,自己光明的前途也毁于一旦。

在2004年的时候,那时候从部队转业,到了看守所里面当管教。工作了半年以后,又来了一批年轻的血液,都是通过考试进来的,有文化也有思想,所以说给看守所增加了不少活力。

其中有一个叫小爱的,政委安排我来带,我也就成了小爱名义上的“师傅”。小爱这个姑娘确实讨人爱,经常师傅师傅的叫着,还又是打热水又是打菜,时不时还带点零食和水果。

但是,在我休年假的时候,小爱却犯了一件严重的错误!她看一个女人比较可怜,求小爱让自己给家里的孩子打个电话。看守所是明令禁止这种行为的!根据《看守所条例》第6章规定,在羁押期间想要和近亲属会面通信,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才可以。办案机关为了杜绝案情相关的信息传递,一般情况下是禁止的。

小爱刚刚进入看守所,虽然知道这个条例,但经不住这个女人的软磨硬泡再三恳求,于是就掏出了自己的手机,让女人在她的监督下,给自己的孩子通话且控制在两分钟以内。

看守所的一切,其实都处在监控中。小爱的行为很快就被发觉,看守所的同事立即上报领导,于是很快就展开了调查。

很快,调查结果就出来了:那女人确实是给自己孩子打电话,也没有透露任何案件相关的信息。但是,小爱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工作条例,而且是重大事故!在我和政委的力保之下,才避免了被开除的命运,但直接给予了记大过的处分!

所长还说,幸好那在押女人没有传递任何信息,如果真的传递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那么那很可能就会警服变囚服,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7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直接就会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是三年以下的刑期!如果情节严重,直接就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

所以这里也提醒一下大家:工作一定要按流程来,生活一定要遵纪守法。尤其是法律面前,千万不能讲私人感情!永远记住,法大于情!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如果真的如你描述的这种情况,看守所的管教私自把手机给在押人员,让他联系同案犯,即使是打给他的家人,也是不行的,这是犯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和渎职的犯罪行为,现在的技术是非常先进的,有的人员的手机可能被相关部门监控着,因此这样的事情是非常好查处的。

本身看守所关押的都是案件在侦查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这些犯罪嫌疑人逃脱、串供等行为,因此才采取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个时候你让他们打电话给家人或者同案犯,很明显为他们的串供行为提供了方便,只要发现这种行为,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就会介入了,掉一下通话记录应该就可以了。因此现在的看守所民警应该是没有那么傻的,为了他们的一己私利而丢了饭碗,更重要的是本来是看人的,一个动作就变成被看的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涉嫌犯罪

我1962年6月24日参军就是武警,8月12日分配至武警呼玛县中队。

受当时条件限制,武警战士兼看守所管教。

除负责看守所外围警戒以外,直接监督羁押人员遵守看守所各项所规。

看守所羁押的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正在刑事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少量的已经判处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宜转送监狱的在押犯人,还有极少数判处死刑待立即执行的犯人。

后来看守所配备了管教人员,负责对所内关押的人管理与教育。

武警只负责对看守所外围的警戒。

管教是干什么的?

管教是在看守所内负责对关押人员管理与教育的公安警察。

管教按照《警察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看守所领导分配的区域及岗位的职责。

为了方便在押人员与家人必要的联系,看守所设专门的电话室,备有座机电话。

经关押人申请,简要报告打电话的主要内容,所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批准可与家人打电话,视情况限定时间。

与家人打电话,除委托辩护人有关事宜以外,应当限制打电话。

看守所备有公用电话,管教私下把手机给在押人员打电话,联系家人,联系同案“犯”。

我认为把手机私下给在押人员打电话,不论打给谁,打的什么内容,都是违反纪律的。

国务院的《看守所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对看守所的各项规定,都不会允许把手机私下借给关押人使用。

私下借给关押人打电话,违反纪律,受行政处分。

1.如果被告人打电话给家人,“同案犯”用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涉嫌妨碍作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处刑。

管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处刑。

2.如果明知关押人利用手机打电话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管教为其关押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管教有可能涉嫌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处刑。

3.如果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过打电话给家人“同案犯”脱逃的,劫夺押解途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追责问责,查到管教头上,就是那次把手机私下借给关押人打电话,他是在联系如何脱逃,与家人,“同案犯”共同出谋划策研究如何脱逃,家人,同案犯如何“接应”。。

鉴于管教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被告人脱逃。关押的人涉嫌脱逃罪,管教把手机私下借给关押人打电话,方便了与家人,“同案犯”联系,管教涉嫌为“脱逃”犯罪人的共犯,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私下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管教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只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只给予行政处分。

首先要明确一点,看守所与监狱一样,都属于强制羁押场所,但两者在本质上又存在区别,监狱属于司法系统,被关押人员都是经过了审判的犯罪分子;而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被关押人员除了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之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即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嫌疑犯”。

看守所的“管教”,一般是指看管犯人的警察干部,当然还有可能是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武警、辅警等。

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教”,工作期间都必须遵守相应的工作纪律,《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等对管教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作出了约束。

首先,管教私自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肯定是不合适的,至少违反工作纪律

既然看守所承担“强制羁押”的职责,那么被看押人员的活动、起居、会见、探视、通信等都要受到限制,肯定是不自由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第3-12条对在押人员的“通信”是这样规定的:

与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交办案机关

也就是说看守所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是由办案机关(公检法)负责的,看守所及管教只负责“看押”,因为他们本身就不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是没有权利私自让被押人员与外界通信的。

《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更是对看守所民警在“通信”一事上做了具体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所以,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是出于“同情”、出于利益,甚至本意是出于协助侦破案件,管教都无权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借助手机给外界打电话,即便对案件的侦破没有影响,也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对于这种行为,至少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轻微,管教主观上没有帮助犯罪(嫌疑)分子逃避制裁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等,那么一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就可以了。

但是,为被羁押人员提供通讯便利的,很有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第417条中的罪名:

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举个例子讲,假设管教私自将手机借给被看押人员,其主观上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或者嫌疑人向他人通风报信、泄露侦查情况、泄露一些较为敏感的案情,比如逐步时间地点等、协助同案犯逃跑、隐匿或毁损或伪造证据等、或串供反供等,总之主观上是帮助被看押人员或看守所外的人员逃避法律制裁、影响案件侦破,那么这就不是简单地违反工作纪律这么简单了,而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如果查实有以上行为,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当然,凡是出现这种行为,“管教”大多不是“无偿”的,通常伴随着收受财物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写在最后:

综上来看,看守所管教将手机私自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的行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逃避制裁的故意”,也对案件的侦破没有影响,比如仅仅是出于“同情”把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家属通话“报个平安”或者安抚一下家属的情绪,那么这种行为仅限于“违反工作纪律”,会给予警告到开除不等的行政处分。

但是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影响案件侦破、帮助逃避制裁,那么就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有输送钱物的前提下,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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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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