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杀奸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喜欢的话可以关注我哦。

这个问题还是得分情况对待,不同情况的处罚是不尽相同。

第一种,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第三宗,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再来说说清代怎么处罚男女通奸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最后,如果捉奸时,奸夫淫妇不配合,把捉奸人打伤的,则要被判处绞监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门庆和潘金莲一样,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事情,那么奸夫会被判处斩刑,淫妇则被凌迟处死。




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

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

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

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

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

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

深恶痛绝的。




清朝时,杀死奸夫的后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按律判决就行了。只是,因为不同的官吏对律法的理解,以及适用律法的条文认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误判。还好,当时对于刑罚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复核制度,甚至会直接交由皇帝亲定,所以也有被判极刑,后被改判的。

第一种情形,杀奸夫无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确规定了:“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感觉清朝的这条律法定义的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当然,在捉奸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打斗,那万一丈夫被奸夫、奸妇所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侯,而奸妇则会被凌迟处死。如果奸妇没有参与,并且不知道奸夫杀死了亲夫,怎奸妇判绞刑或者绞监侯。

第二种情形,杀奸夫打八十杖。

同样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就是说,如果奸夫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到了“门外”,按照当时的案例推断,应该是宅院的门外,在宅院内也算“奸所”,追上杀死奸夫的话,亲夫会被仗责八十。

第三种情形,杀奸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没有立刻杀死,而是先以夜闯民宅为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杀死了奸夫,那么杀人者会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种情形,杀奸夫会被处以绞监侯。

同样是《大清律例》中的规定,原文较长,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奸确凿,但是奸夫离开奸所了。这时候,亲夫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情况追上去立刻杀死奸夫,那么奸夫只要在后来抓捕时,奸夫没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顺从的被抓到了,亲夫如果这时候杀死了奸夫,那么亲夫就触犯了刑律,要被判处绞监侯。

不过呢,有一种情形除外,就是通奸事实成立,奸夫离开了现场,但是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逞凶,那么杀死了奸夫无罪。

律法的扩展

《大清律例》中,同时规定了除了亲夫有权在抓奸现场,立刻杀死奸夫无罪之外,亲夫五服之内的亲属也同样有权杀死奸夫,而无罪。五服,就是以亲夫为基准,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亲属。因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统称为“九族”。即九族内的成员都可以杀死奸夫,而无罪。

而在乾隆年间,发生了未婚夫杀奸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绞监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扩展了“本夫”的范围,将“未婚夫”也归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钦定之后,只要是已经下过聘定礼,即使尚未成亲,未婚夫也有权捉奸,并杀死奸夫。

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杀死罪证确凿的奸夫,还真不一定无罪,只有符合律法标准的才会不被追究。




谢谢邀请,我听说在清代奸夫会先让,受到皮肉之苦。然后脱光衣服,在众人面前遭到羞辱,自己送往刀尖,痛苦受尽,没有尊严的折磨死去。衙役官府呵呵一笑,清晰明白的让奸夫掉头了案,这都前辈老人们讲的故事不知真假。




这个问题在当代也是屡见不鲜的问题,这句话在清代给出了醒目证明,清代是允许捉奸且动用私刑的,如果捉奸在床可以当场打死奸夫淫妇。

古人云: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那么问题来了,当场抓住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古代没有狗仔队和私人侦探,要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方能抓个正着,捉奸在床和奸夫逃脱在清代的惩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追溯清朝的各种情况下的奸夫罪责。

先科普下自明朝后清朝又新新增加的通奸罪名:“刁奸”

何为刁奸?

故意以话语和身体或穿着裸露的诱惑性行为。

刁奸罪责:根据《大清律例》二六刑律,“杀死奸夫”,通奸罪延续明朝,要杖责九十,一仗不可以少。

九十杖责是杀死后鞭尸还是杖责后再杀死看捉奸人(奸妇之夫)意愿。

《清律小注》中又提到与有夫之妇通奸者杖责杖责加二十。

捉奸在床-概率10%

如果被捉奸者捉奸在床,且捉奸者是女妇的丈夫,丈夫有权将奸夫淫妇当场杀死,打死的也是有要求的:

第一:必须在行奸的场所,

第二:必须在行奸的当天,

第三:杀人者必须是奸妇的丈夫,

如果捉奸者不是奸妇的丈夫则不能随意将奸夫打至死亡。

奸妇的丈夫也可以只杀死奸夫,奸妇则由丈夫自由发配或卖掉。(不能卖给奸夫)

捉奸时奸夫跑了-概率90%

如果捉奸者不是奸妇的丈夫根据清朝律例也可以将奸夫处以宫刑。

或者男女各自给予杖责,当然报官后由官家来执行杖责,女子则要脱掉裤子至膝盖,仅仅露出屁股即可,以作羞辱之意。

如果男子不配合逃跑了被官府抓住,还有更残酷刑法就是凌迟和绞刑。

以上是个人见解,喜欢的朋友欢迎关注我追溯历史传奇,下一个传奇历史更精彩。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点评。




丈夫必将奸夫淫妇杀死在屋内才无罪,追到门外杀死就会受到惩罚,最奇怪的是,奸夫没抓住跑了,丈夫要挨一百大板,这是为什么?


有个叫小鸦儿的皮匠,夫妻俩租了土豪晁源家的房子,没想到老婆唐氏经不住诱惑,和晁源勾搭成奸。

小鸦儿发现后,并不声张。一天假意说给姐姐过生日,晚上不回来。半夜却悄悄地溜回家,见晁源和唐氏睡在一个被窝里睡的很熟。他悄悄地走到床边,用锋利的割皮刀割断唐氏的喉咙。他怕晁源死的不明白,特意把晁源摇摇醒,晁源一看满床是血,跪下连连求饶:“银子要一万两也有!”但是小鸦儿要命不要钱,割下两个人的脑袋去了县衙。


很血腥的案件,但县里人都夸奖“小鸦儿是个英雄豪杰!”县官查明事实,又当堂“断十两银子与小鸦儿为娶妻之用”。

杀了两命不用偿命,受夸奖不说,还送娶老婆的银子,这就是大清的法律,“奸夫奸妇于奸所登时杀死,无罪”。


这个律条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是丈夫本人,二是必须双双捉奸在床,三是杀人不能出大房门,奸夫跑了,再杀就犯罪了。

清朝,太原有个叫刘贵的货郎,经常走乡串镇不在家,他老婆跟堂弟刘能勾搭在一起。有一天晚上他回到家,发现两人正在厢房里鬼混,于是拎了一根棍子冲了进去,刘能一看被被发现了,顾不上穿衣服拔腿就跑,刘贵在屁股后面追,一直追到村子外,刘能被绊倒,刘贵用棍子一顿猛敲,没想击中要害死了。

按照清朝的律,村子外早已经远离捉奸现场了,刘贵被打八十大板,判坐牢三年。


大清律还强调,捉奸杀人必须是丈夫本人,儿子也不行。

清朝时有个旗人,前妻病故,又娶了一个老婆在身边服侍。由于久病在床,无法和过性生活,老婆饥渴难耐,就和家里的长工明铺暗盖,还经常对着丈夫的面眉来眼去。丈夫气不过,又很无奈,就把已经分家的儿子找来,告诉他后妈和长工通奸的事,并对儿子说:“代我斩淫。”儿子拎了把刀子,把小妾和长工全部砍死了。


这个案子里,不是丈夫亲手除奸,没有捉奸在床,另外杀死后母是恶逆大罪,三罪合一,被刑部断为凌迟处死,判决后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少卿丘象生看了案卷后认为不妥,他引用《春秋》经义“绝不为亲”,后妈与人通奸,事实上已经和丈夫断绝了关系,那么儿子和后母也没有了亲戚关系,这样儿子杀的是父亲的仇人,不存在“恶逆大罪”,罪行减少了许多,按照大清律条,处绞监候,可以等到秋后再问斩,比凌迟受的痛苦减少了,如果遇到大赦就可以免去死罪了。

从上面的案例看,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判决的人不想让你死,是不是捉奸在床,是谁动手杀人,都不是问题。


大清律里有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条例,就是老婆通奸,丈夫发现后没有杀奸妇,奸夫被捕后供认不讳,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丈夫被戴了绿帽子,还要被打屁股,而且和奸夫挨的板子一样多,这是为什么?是不是想通过这一百板子,打回丈夫的血性?




清朝1819年,四川省一妇女李何氏因为长得漂亮,半夜被一个叫周得佶的男人闯入家中企图非礼这个妇女,李何氏奋起抵抗,周得佶非礼不成还反被杀害。官府得知以后就把李何氏抓了起来还判了死刑,不过这事到了嘉庆帝那里,却出现了转机。

这个案件发生在嘉庆24年,官府把李何氏抓起来以后,打算依照乾隆48年发生的一起通奸案来处理,当年的那件通奸案,女的本来已经和男方约好,但是到了关键时候这个女的就反悔了,还把自己的奸夫给杀害了,后来被判死刑还执行了。

四川总督认为,李何氏的案子和乾隆48年这个案件基本一致,所以判死刑,但是判死刑就要上报朝廷,于是这个案子就到了督察司和大理寺的手里,督察司和四川总督的意见相同,但是大理寺认为,李何氏和那个女人不同,这个案件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担心冤杀了人。

三者意见不一,于是决定把这事交给嘉庆来审理,听听皇帝的意见,嘉庆知晓以后,大发雷霆,认为四川总督的督察司不分青红皂白,差点冤枉好人,惹得民心不悦。

于是李何氏最终被无罪释放。

其实在清朝,关于杀奸夫的惩罚并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至少处理机构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民间,二是官府,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民间和官府分别是怎样的处理方式。

民间和官府处理奸夫的方式和依据

1、民间处理奸夫的方式以及要承担的后果

民间处理奸夫的方式其实也分两种,简单来说就是生与死的区别。

如果被夫家当场捉奸在床的,夫家可以把奸夫处死,至于是打死还是其他什么方式,任由夫家选择,而与之通奸的妇女也是任由夫家处置,但是处理时间和奸夫有一些差异。

一般来说,夫家如果要处死奸夫的,最好就是当场决断,如果被奸夫跑了或者主动放走了,但是事后越想越气不过,再去秋后算账的话,是很吃亏的。

如果夫家选择秋后算账,事后再把奸夫处死的话,行凶的人就会被官府抓起来打80个大板子,但是不会被处死刑,不过这80大板子打下去,身子弱的估计也要去见阎王了。

如果说夫家秋后算账,但是奸夫没被弄死的话,夫家的人也是要被官府判刑的。

官府的这种对待方式看似很奇葩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主要还是要讲究证据的确凿性。你当场抓住了处死了可以说是罪证确凿,但是如果你当时把人放跑了,那这个事相当于就是证据不足。

古代不像现代这么科技发达,奸夫一旦逃跑证据很难收集,而且就算收集到了衣物等东西,也不能算是铁证,所以民间秋后算账官府会给予一定的理解,但是却又不任由你处置奸夫,怕的就是有人诬告,造成冤案。

如果说夫家没有当场捉到奸夫,而是事后才发现的话,那么这时候也是两种选择,要么前去算账,能不能随你心意处置奸夫要看你个人能耐,但是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你只要上门闹事了,都会被官府判刑,造成奸夫死亡的,要么杀人偿命,要么被流放。

总的来讲,如果夫家发现奸夫并且当场捉奸的话,夫家有权利当场决定奸夫的生死,任由处置官府绝不插手,但是秋后算账或者没有当场抓到,官府就会认为你证据不足,不准许夫家有什么出格的行为,否则就会遭到处罚

民间自己处理还有一个方式,如果当场捉住但是并不想处死的话,那也不会放奸夫回去,二是关押起来,然后召集家族中人,通知奸夫的家属,一起来商讨处理事宜。

古代男性地位比较高,而且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如果发生这种事,受害者家属想要通过赔偿等方式解决的话也不是不可以。

有时候奸夫的身份特殊,比如是达官贵人等,那么就算再生气也不得不有所顾忌,如果一气之下打死了人,很有可能遭受无妄之灾,这时候就会选择私了解决。

2、官府对待奸夫的态度

古人思想非常传统和保守,对待这种不光彩的事情态度都是0容忍,清朝不是汉族,是少数民族,在清朝建立初期,他们实际上是很缺乏自己的法律规则的,大多数还是采用明朝时期的法律条文。

对于通奸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清朝律令还是很严格的,在《大清律例》中就有一条:

“威逼人致死罪”:若因奸盗,而威逼致死者,斩。

这个律例的意思是,如果因为威胁调戏导致人死亡的,要背叛死罪,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的因为调戏妇女,把人逼死了,那他就要偿命。

从这一点来看,清朝官府对女性还是很保护的,但凡事过犹不及,表面上看是为了妇女好,但是古代社会的眼光和环境,让这个法律条文成为了清朝妇女的催命符。

有的男子喜欢言语调戏妇女,妇女很生气,换在现代气气也就过去了,顶多再骂两句,但是古代人言可畏,一旦有人公然调戏,流言蜚语很快就会传开,然后这个女子的名誉就会受损。

虽然只是言语调戏,但是因为受不了周围人异样的目光和言语,妇女就会选择自杀,以证清白,而清朝官府也鼓励这种行为。

朝廷当时对于羞愤自尽的妇女旌表,一般是给予埋葬银二十两。至于强奸不从,以致身死之烈妇。不只是照节妇例旌表,地方官还要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

我们可以看出,清朝官府的对于奸夫的态度是很严格的,同时也是鼓励女子守住自己的贞洁的,但是因为矫枉过正,使得许多妇女被迫走上自尽的道路,毕竟自己自尽了,就可以领导官府至少20两白银,在古代20两白银够普通人家生活几年了,而且还可以让欺辱自己的男人也被处死,一举两得。

后来在乾隆5年的时候,太常寺少卿唐绥祖就发现了这种近乎扭曲的现象,于是向朝廷提出建议,修改了上面的律例

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念自尽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个修改后的条例首先是将“言语调戏”和“手足触碰”两种行为区别对待,把鼓励妇女自尽的赏金减少,最后对调戏者刑罚改变。

不过古人本就封建,对妇女的要求严格且苛刻,妇女被调戏就自杀明志早就形成了一种风俗,因此这个条例并没有被过多地运用。

其实我找了清朝关于奸夫的很多律例,都没有明确说要判处死刑,反而是对捉奸者的行为做了说明,明确说要判处死刑的,反而是这一小节中我们提到的,如果言语调戏导致别人死亡的,才会被判死刑。

我个人认为,清朝的法律对于奸夫的容忍度其实是很高的,除了当场被捉这种情况以外,都不能对奸夫采取任何措施,否则就会被判刑,这相当于给了坏人逍遥法外的资本和胆子,只要我跑得够快,我就想睡谁就睡谁。

在古代,与男人通奸,男人只要不被捉住,就可以相安无事,下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与人通奸或者被强奸的妇女,结局大多悲惨。

清朝妇女被发现通奸和被欺辱的下场

在封建的清朝,乃至整个古代,留给通奸妇女或者被欺辱妇女的路,几乎都是死路一条。

其实在古代,妇女被欺辱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家族的人都会让这个妇女死,对于与人通奸的妇女,那就是不守妇道,夫家的人就会把她处死,死法更是千奇百怪,比如说浸猪笼,而娘家人也会觉得丢人,根本不会管。

如果这个妇女是被动的,也就是被强奸的,那么就算家族的人能够容忍,她自己也会想办法自尽的,因为古代女人的名节实在是太重要了,丢了名节对于她们来说,生不如死。

这种思想其实一直影响我们到今天,如今虽然我们的社会文明已经进步了一大截,但是如果女孩被强奸,很多女性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对自己的名声不好,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几乎刻在了我国女性的骨子里。

在清朝的时候,与奸夫的相比较,官府对通奸妇女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只要被发现其他男人有染,无论有没有对对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官府都可以把这个妇女降为奴隶,然后进行变卖。

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很严重,女人更像男人的附属品或者是私人财产,因此命运往往都掌握在男人的手里,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女子的贞洁是她们最重要的东西,很多古代女子迷恋于贞节牌坊也是这个原因。

在我看来,贞节牌坊无异议是对女性的一种枷锁,一点用处也没有,简直就是封建思想、老顽固的一种体现形式。

写在最后

唐朝的时候,女性和自己的丈夫离婚然后再婚,丈夫死亡的也可以再婚,而到了清朝,没有妻子和丈夫离婚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男的想干嘛就干嘛,毫无约束,丈夫死了提倡终身守寡。这种忽略人类自然心理和生理需求的规矩,非常反人性。

女性地位的高低,体现了一个社会和时代的发达程度和文明程度,唐朝那么繁华富庶,我想不是没有原因的,和唐朝人思想开放有很大的关系。

你们觉得呢?






古代,对于“通奸”这事,一直处罚不轻。特别是元、明两代更是如此。而清代,“清承明制”,对于通奸之事,依然判罚很严。

如果,在清代奸夫被杀了,会承担什么罪责呢?

本夫现场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淫妇,不获罪



清朝法律规定,对于通奸之事,可以动用私刑,也可以有官府处理。

如果,本夫捉奸在现场,可以当时杀了奸夫淫妇,本夫不获罪。

如果,当时奸夫逃脱,而本夫当时杀了自己老婆。后来,把奸夫抓回来,奸夫如果供认不讳,奸夫判绞刑,秋后处理,而本夫也会被罚一百杖。看来,那时候奸夫不能随意放跑啊!

但,奸夫现场被杀,而奸妇没被杀,则本夫可以随意处置奸妇,卖出去,或留着都可以。

如果不是现场捉奸,那么不能将其杀害



如果本夫不是现场捉奸,那么闻奸数日后,不得杀奸夫淫妇。

除非因为此事引发命案,比如丈夫逼供得到真相,杀了妻子,那么奸夫要承担责任,因为事情因他而起,当然本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罪不至死。

也就是说,捉奸要捉双。如果不是现场捉奸,则不能随意杀人。

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该怎么办?



如果两人通奸,被本夫(或本妇)撞见,此时,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本妇)。

那么,事情一旦败露,被官府抓住。那么就要被实行“凌迟”等无比残酷的刑罚。

总之,一句话,捉奸捉双,现场,杀了奸夫也好,杀了奸夫淫妇两人也罢,杀人的本夫都不获罪。


(参考资料:《清刑律·人命篇》)




“正想敲门,想起已是午夜,他便轻轻拿出钥匙,轻手轻脚地进了门,客厅里只亮了一盏灯,卧室门微敞着……她应该不知道他回这么快回来的,他想给他一个惊喜,雀跃无声地打开了卧室的门。突然,他如脚上生跟,笑容僵在脸上,再也挪不开眼和身……”

——《木槿花西月锦绣》

小说中常见的“大型出轨现场”描写,就是上面这个调调。


惊异失措,头脑空白,痛不欲生,还是悲愤异常?无论什么时代的人们,被“绿帽”无故加身,都如晴天霹雳,千古一愤。尤其是在贞操观念森然的古代,“失节”无疑是对事主整个家族的羞辱。


事主一时羞愤动刀动枪的,也是常有的事。


在现代社会,见了血,少说也算是个“激情杀人”情节,牢底坐穿是没的说了。但在古代,杀奸夫的行为,不仅为世人所理解,并且还为律法所容忍。


《大清律例》中就赫然写着:“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是满足主体(本夫)、行为(亲获)、地点(于奸所)、时间(登时)几个要件,杀死奸夫、奸夫的行为是不追究责任的。

以下,是清代的几则“杀奸”案(收录于《刑案汇览》之中):


巢县的老周与刘氏,本是一对夫妇。老周在外务工,刘氏在家种地。同村小周,每每瞧准了时机,与单独在家的刘氏娘子互相帮工,一来二往就有了私情。很快,风言风语就传到了丈夫老周的耳里,因无实据,隐忍不发。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刘氏不加收敛,有一日竟被老周撞破妻子与小周坐在床上调笑。老周一时激忿,用麻绳勒死了刘氏,而渣男小周竟撒丫跑了。


后面,小周也被收押官府,对奸情供认不讳,最终以“和奸律”判了刑,处“绞监候”。而老周,则依“杀死奸夫律”判决无责。这个算是比较典型、比较“圆满”的杀奸案了。

但现实生活往往不会如此简单。


老刘撞破了妻子与阿二的奸情,阿二挣脱逃跑。老刘只好回家先把妻子打一顿,妻子被打跑,跑到了奸夫阿二。这下,老刘更是羞愤,竟将妻子殴死了。


其中,本夫老刘的行为有待考量——老刘于奸所亲获奸情;但是其妻子躲跑了两回,老刘才将其打死,不满足“登时”的条件。所以不是严格意义的“杀死奸夫”罪。对此,律法有补充性规定: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奸夫阿二判了流刑,而本夫老刘过了“冲动时限”而杀妻,超出了律法的许可度,因而也需要杖八十以示惩戒。


在《大清律例》中,律是一条基准线,而例则是在这条线上下根据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形所作的规定。

“杀死奸夫律”之下,例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除了上文所说的“非登时”的情形外,还有非奸所获奸、奸夫跑了、奸夫拘捕、审无奸情等各种情形的排列组合。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


这条“杀死奸夫律”,出现在了清朝的律法内,更是扎根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血脉中。这条律法可能有些腐朽,可能过于的“直男癌”,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其律法条文与民众心理的“无缝衔接”。


你说贞洁观念是奴役也好,是枷锁也好,但在当时的社会中这就是比天大的事。旧时女性失了贞操,丈夫、家族跟着蒙羞,社会风化跟着败坏。于是乎,官府同情你,律法“特许”你,整个社会都对你这个丈夫表示理解。


法理不外乎人情,于是便有了这条“杀死奸夫律”的诞生。所以,我们要看到,是时代、民众与现实生活造就了法律,而非法律创造的现实生活。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

董陆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




在清代杀奸夫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结果也各不相同。

如果本夫是当场抓住杀死奸夫,那么无罪

在中国古代男女关系一向是礼教大防,而通奸更是男女关系中的大忌,是破坏人伦的大罪。通奸的人一旦被人发现那不仅要身败名裂,还可能有牢狱之灾,甚至是本夫的直接报复。而这种报复行为在历朝历代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比如清代的《大清律》就有规定,如果本夫当场抓住了通奸的双方,那么有权当场将他们杀死。当然这个不是必须这么做,本夫也可以选择其他处理方式,比如只杀死奸夫,而把奸妇送交官府,或者把奸夫奸妇都送到官府依律论处。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所以如果本夫发现有通奸行为,并且当场立刻将奸夫杀死,那么他不会有罪。

如果本夫当场没能杀死对方,而是追上去将他杀死,那么会受到一定处罚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大清律》里明确提到了本夫必须“登时杀死者、勿论”,意思就是要必须在通奸现场将对方杀死。如果奸夫逃跑,并且还成功逃离了通奸现场,本夫再追上将他杀死,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按照《大清律》里的规定,如果本夫在通奸现场没能杀死奸夫,对方逃到门外以后被追上杀死,那么本夫就要承担一定的罪责,会被杖责八十。当然了,杀死一个人只需要杖责八十,这个处罚应该算比较轻的。

此外这种情况还有个补充规定,就是奸夫在逃跑过程中不能反抗。如果奸夫在逃跑过程中有反抗行为,以暴力抗拒。那么本夫即使是一直追到通奸现场之外才将他杀死,也是会无罪释放。

如果本夫当场没有杀死奸夫,事后再去报复,那么也会受到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夫在捉奸以后没有当场处置奸夫,将他放走,或者是想杀死对方时奸夫成功逃脱,本夫没能追上,事后本夫才找到奸夫。那么此时本夫不能再随意将对方杀死,而只能将奸夫扭送官府,由官府按照《大清律》对奸夫进行处置。

如果本夫事后找到奸夫,并且奸夫也没有进行暴力反抗或者其他挑衅行为,本夫只是出于泄愤将对方杀死。这种情况下本夫也会按照杀人罪论,被判处“绞监侯”。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清代法律对于本夫杀死奸夫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置是不同的,并不完全相同。

另外要强调的是以上所说的都是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实际上由于通奸这种行为受到普遍的鄙视,在执行时可能还会对本夫有利一些,没那么严格。此外在偏远地区遇到这种事情很可能不会报官,而是送到祠堂以宗法处理。这种情况下对杀死奸夫的本夫来说,处理情况又可能和《大清律》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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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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