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否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条哪款?

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国家人社部先后于2017年、2019年两次发文,明确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职、兼职、离岗创新创业。

根据人社部2017年出台的(人社部规〔2017〕4号)文和2019年出台的(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科研人员)创新、兼职、创业。未提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人员。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支持和鼓励的是“专业技术人员”。

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乡镇项目合作,兼职兼薪。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强调了支持鼓励的是“科研人员”。

目的是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意见》的第一段就明确,“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2、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小结:两份文件的重点都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兼职兼薪。

关于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人员和工勤岗人员,文件中没有提及。具体操作,要看当地有没有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事业单位能否创业或兼职要看个人身份,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能到外面兼职或创业,但是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研人员是有政策支持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和创业问题,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标明了七种行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其中一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兼职或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在大面上是不被允许的。

但在2017年和2019年国家又连续两次发文,明确支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强调为贯彻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即创业和创新。指导意见有四个核心内容:第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第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第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也就是停薪留职创业,离岗后单位保留3年人事关系,3年内返岗单位应予以岗位安排,不再返岗的办理离职手续;第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二次是2019年12月,人社部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意见的内容和2017年版的大同小异,只不过针对的对象由2017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缩小到了科研人员,核心意见有四点:第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期限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换言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最长可申请6年的停薪留职创办企业。第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其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第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事业单位其他岗位比如管理岗位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不允许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一旦发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的主要内容,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询到。



短短过了两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二次发文,人社部发[2019]137号,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在外兼职,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指导意见。


所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事业单位是可以在外兼职,创业的,但前提也是在单位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和行政职务。

我们单位有领导科研做的好,也在外面开公司的,被单位警告,二选一,要么做领导职务,要么直接去开公司,不能二者兼顾,我认识的两个牛人都选择了开公司,辞去了单位里的领导职务,毕竟,和当官相比,开公司和用技术赚钱,后者更实际。

具体到公务员,不太清楚,应该是工作性质不一样,所以比事业单位要求更加严格吧。

现在事业单位好多做的好的技术骨干,都在外面开公司,走向社会创业,还有很多退休的教师,也在外面开公司。




事业单位是否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条哪款?

公务员法禁止第二职业,那么事业单位有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个文件规定?

事业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属于“公职人员”,都是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获得生产经营性收益的。因而事业人员想要在外面兼职取酬,同样是不可以的。具体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人员要想从事第二职业,有两条路:一条是单位允许,比如下属有企业,或者有相关企业,需要派人去兼职,担任一把手,或者是专业技术指导、财会人员,或者是监督人员。这种情况下,事业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必须是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是原单位指派。要想在企业取酬,同样需要原单位同意,并且不能领双薪:要想领企业的工资,就不能领原单位的;要想领原单位的,就不能领企业的。获得的薪酬,必须如实向组织汇报。


第二条路是离岗创业,可以向主管单位申请离岗企业,一般是两到三年,期间在原单位留职停薪,不领工资。到期后如果想回原单位,可以重新安排岗位,原来的职级、职称等级不变,职称需要重新聘。如果到期不想回来,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当然,第三条路,就是直接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申请专利、技术创新等方式,获得正当收益。现在,如果确因家庭困难,也可以从事一些体力活动,不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如实汇报的情况下,为家庭解决经济负担。现在实行人性化管理,也是可以的。但是,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比如教培,肯定是不行的。





许多地方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创业,并专门下发文件。能不能兼职,应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外面兼职或者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明确了的。具体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精神中也进行了明确,但是里面涉及的一些概念是有疑问的,通常来说,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范围应该是单层中层管理以上人员,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多地方直接严到低,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同样禁止。

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上,也是普遍禁止在职人员兼职赚取报酬的。

01情况变化

目前为了激发事业单位人才活力,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创业,人社部先后于2017、2019年发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迎来了春风。

当然,目前的鼓励对象主要是高级专业人才、科研人才。因为他们手里有项目,通过项目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为了让他们赚钱没有后顾之忧,从而解决就业和科技创新的问题,所以人社部出台相应政策,保留他们的编制,一般给一个期限,一旦创业失败可以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针对人社部的文件,昆明市结合自身情况已经率先进行了探索,出台了《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他们的文件涉及人员范围更广,不仅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其中,几乎事业单位所有岗位都可以。从这个方面讲,他们率先让搞“副业”走上了合法化、规范化的道路。

这些文件的出台,为下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带来了生机,一方面可以增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让体制内高端人才带动和引领科技发展。

02存在的隐患。

鼓励事业单位兼职或创业确实是一项好政策,但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却是要注意的。

1、是否会影响本职工作。兼职确实比较赚钱,举个例子,如果公办老师进一步放开兼职规定,那么在没有法律制约的基础上,基于人都是趋利的本性,老师肯定会把更多地精力用在课外补习上,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是老师本职课上投入精力减少,二是教育平等会受到更大的挑战,三是穷人家的孩子会更容易被歧视。医生等其他事业单位群体兼职也是一样的。

2、是否更容易引发矛盾。如果鼓励在职人员广泛兼职,我觉得会产生很多矛盾,比如单位在人员管理上,难免出现更多地矛盾冲突,不利于单位团结稳定。

3、存在的法律风险。兼职本来是个人行为,但是毕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公家的,如果出现问题,最后承担风险的人员很有可能会让单位买单。比如,医生在外面兼职,不小心出现医疗事故,这时候老百姓大概率会找到单位去申诉,而且一旦起诉,单位大概率也会承担相应后果。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但是足以说明,确实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总结

鼓励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对于个人和国家确实有很大的好处,但是在人员的把控上我觉得还是要严格,尤其对于医生和老师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这两个行业是直接接触群众的,一旦管理不善,很容易引发矛盾问题,对公职人员形象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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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出多头,风向多变,什么都不做最安全。




为啥又分管理和技术了,干的同样工作,为什么走技术可以?上面的人究竟有没有调研过就发文件呢?什么都搞一刀切。




事业单位可以从事弟二职业,也可到外面兼职,不像公务员,主要目的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挥特长,开展创业和创新。




我是一名事业编的职工。因为机构改革等一些特殊原因,自身身体素质等各方面原因不能去参加实际工作。单位考虑实际情况结合实际让我们暂时签订了离岗创业协议,保留编制,不享受单位福利待遇,参加单位各种考评。定期汇报个人在外思想工作。接受原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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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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