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农村的宅基地,由于历史的原因,情况非常复杂。现在农村有的农民缺少宅基地,有的农民却一户多宅,这样在一些农民眼里就觉得有失公平。这既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恰当的解决好这个问题,关乎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国家农村的宅基地,是从历史上延续到今天,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变迁,一户多宅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不可能用现在的手断一下子完全解决。只能尊重历史,管好眼前,保证今后的发展。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在农民的一些老房子,尽管是一户多宅,如果有人居住,必定是用得着的房子,强行拆除也是不合法的。个别地方对这样的情况不给确权,也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做法。对于农民一户多宅的情况,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标准要求,在重新建房时加以限制,一户一宅的原则就是,拆旧建新,这样再经过相应的时间,一户多宅的现象就会逐步减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这些问题也许就会很快得到解决。

那些不能很快进行新农村规划的地方,农民缺少宅基地也是个实际困难,人口不断增加,农民没有房子居住是个天大的事,相关部门应该从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想办法帮助解决,相信有政府牵头,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不要说土地紧张,莫大的开发区都可以建,农民建个民宅应该不是问题。




农村宅基地有“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目的在于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申请第二块宅基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农村村民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一处宅基地,从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发生。

比如,有因继承房屋多出的、有通过私下购买房屋多出的,还有的则是通过非法占地多出的等等原因,都可以使农村村民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那么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多出的宅基地能不能确权?宅基地上面建的房屋会不会被拆迁?究竟该如何处理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农户是因继承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农户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是受限制的使用,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消失。

如果农户是因购买房屋而多出的宅基地,也可以确权,但是需要与原先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合计,看两处宅基地的总面积有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如果两处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在农户以后分户建房或对现有房屋进行重新翻建、改建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的面积退还给村集体。

如果农户是违法占地多出的宅基地,不仅不能确权,还有可能被拆除。

综上所述,在土地确权是,“一户多宅”怎么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像是因继承房屋而导致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是因购买房屋而导致的而导致的“一户多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也可以确权,但是因非法占地而导致的“一户多宅”,不能被确权。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特别是2020年元旦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来,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有了更为严格管控机制。那么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呢?

要弄清楚这一点,就需要政策所指的“一户一宅”和“一户多宅”的含义

“一户一宅”指的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建房居住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解释清楚了这个,“一户多宅”就很容易理解了,就是农村一户居民拥有了多处(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

其中对于“一户”的界定,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我认为这也是国家法律的灵活之处。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居住习惯,因此“一户”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如一些山区地域广阔,人口稀少,宅基地指标宽松,对于“一户”的界定和管理也就相应宽松一些。那些人口稠密,宅基地指标紧张的地区,则在分户政策上就要求相对严格,对于“一户”的界定和管理就相应苛刻一些。很多地区都是根据农村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算作“一户”,也有根据婚姻状况、居住习惯等因素设置成“一户”。因此,“一户”中人数并不固定,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三五口人,甚至是十几口人。

对于“一宅”和“多宅”中的“宅”也有相应的规定。“宅”指的就是农村宅基地,但是不同地区对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河南省对于农村宅基地规定:人均耕地小于一亩地的平原地区,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能超过134平米,人均耕地大于一亩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67平米。而山区丘陵地区宅基地使用面积则是不能超过200平米。超出的面积则会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另外农村居民对分配宅基地的使用也有限制,农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就是说所分配得到的宅基地并不属于使用者,其所有权始终属于村集体,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私自交易转卖和继承,也并不是使用者的私有财产。

但是提到农村宅基地就不得不提起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不像宅基地的“三权分离”,而是集三权于一身的,它是完全属于实际拥有者的。因此,在“房”与“宅”的使用上也有着“地随房走”的规定,也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根随着地上房屋实际所有权而变动。

基于此在农村也就产生了一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比如房屋的合法继承、买卖、赠与,使得在农村本拥有宅基地的居民获得另外房屋的所有权,而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另外获得农村房屋的人也会暂时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暂时使用权,于是也就形成了被承认和认可的“一户多宅”现象。对于这些途径另外获得的房屋和宅基地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只是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要求,这些途径得到的多出来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被新建和翻建,一旦房屋倒塌,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另外还有一些就是违规多占另建、建新不交旧等途径获得的宅基地,对于这类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强行拆除、责令恢复土地原貌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什么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在一方面造成对农村土地使用的不公平,都不是国家所提倡的。对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多出的宅基地,国家也是积极鼓励有偿退出。对于违规获得多出的宅基地,国家则会有相应的惩处政策,只有这样农村的“一户一宅”政策才能得到有效贯彻。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土地确权工作开展后,各地农民逐渐了解了国家宅基地的“一户一宅”、面积不超当地标准等政策,随着各种渠道宣布2018年底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结束,但自家的土地确权证好多还没到手,使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民焦虑情绪增加,担心宅基地会不会被集体收回、是否能拿到确权证,有的农民通过与子女分户、卖出多余宅基地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真的会这样吗?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虽然我国一贯执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继承、合法买卖等原因“一户多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因历史原因及合法所得的一户多宅国家是不会收回的。比如在我们村,建国初期土改,老百姓分的地主土豪的房子一代代继承下来,这些房屋是没有手续的,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争议的,村集体也是不会收回的。

“一户多宅”的确权,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各地据地的实施办法还是有不同的。大部分合法“一户多宅”是可以确权的,比如在确权证备注来源方式、超出标准面积等内容;或者对超出规定面积多少比例后收取一定的费用确权。还有地方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一户多宅”退出宅基地后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等,但这种情况还是少数。

综上,合法的“一户多宅”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会被收回的,基于不同原因,各地的处理办法或有不同,但合法的“一户多宅”确权是迟早的事,大可不必担心。但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等方式的“一户多宅”肯定是不能确权了。




总在提“一户一宅”的说法,可是看看农村里,真正一户一宅的也并不是很多,好多都是一户多宅的,当然也有一户无宅的,什么情况都有。对于一户多宅这种情况,在土地确权的时候,我们要如何处理呢?其实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不管有没有土地确权这一步骤,只要房子确实是属于自己的,那么在拆迁、改造或者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都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哪种情况下会出现一户多宅呢?第1种是继承获得,父母将自己的农房过继给子女,如果子女本来就有自己的宅基地农房,那么再加上继承所得的这套,就属于一户多宅了。第2种情况是购买取得,过去有的村子管理不是很严格,村里不住的破旧房子很多,家里有需要就买来用,那时候买处农房很便宜,可能就几千块钱,有的时候没有过户,只是简单的写了个合同或协议,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遇到拆迁的时候,确不确权,这处补偿都要给。

继承也好,购买也罢,只要房子确实属于你了,那么后期有确权的时候就可以去办理,我们村当时就有一户人家,自己家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盖的农房,后来邻居们搬去外地,房子想要卖掉,几千块钱就被这户人家买走了,他们家就有了两处农房,第2处买来的农房也没有过户,只是有个协议,后来我们村发展越来越好,差点就拆迁,房子也越来越值钱了。

这户人家没什么钱,还很不幸患病了,没钱治病,他就想到了卖房子,着急出手时房子却卖不出去,于是他就找村委,用房子做抵押,借出来几十万看病,将来钱还上了,就把房子拿回来。事实证明,虽然人家第2处农房是买的,也没有过户,但同样有处置权。

所以一户多宅的不需要担心,属于你的不动产谁也拿不走,绝对的固定资产,现在谁家在好位置的农村有处房,那也算是“潜力股”了。




2021年宅基地新规,什么是一户一宅,多宅、超占要收费?但是,这两种情况除外!农民自愿退出可获得补偿,到底能给多少钱?

对于宅基地新规和一户一宅最近讨论的非常多,很多人都在问到底什么是一户一宅,超出面积应该怎么算,一户多宅的怎么办?其实,这里面有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有的人有好几套房子和宅基地,而有的家里有很多口人就一个宅基地等等。下面结合这几个问题,和家人们简单聊聊!

一、什么是一户一宅

我们先说一下什么是一户一宅?很多朋友对这个理解的并不完全正确。按照我国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谓的一户一宅指的就是一个户主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不能再以这个户名申请第二个宅基地。这点家人们能明白吧,一个户名不能有两个宅基地!

但是,家人们要了解,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表示,允许村民可以在本村够买其他人的房产或者接受别人赠予的房产。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房产的宅基地也随着过来了,这就相当于你有多套房产和宅基地。那么算不算是一户多宅呢?不算的!按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仍然算你是一户一宅。因为,你的户名只申请过一次宅基地,这点大家明白了吗?既然算是一户一宅,但是有好几套房产和宅基地,怎么办呢?这就牵扯到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了怎么办的问题,后面我们会讲!


明白以上两点以后,我们来看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当你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本身户主自己的宅基地,另一个是购买或赠予的房产和宅基地。村里来和你说,你这属于一户多宅,强行让你退出来一套,这样合不合法呢?可以明确的和你说这样是违法的,是违反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

当然,有一个问题要排除在外,就是该户名申请下来两个宅基地以上的,或者通过关系获得的,这些都不属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是不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

二、一户多宅怎么办

有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现在确实有一些人有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不处理,可能会让一些还没有宅基地的人认为这样不公平。那么出现在这种一会多宅的情况有哪些处理方法呢?

1、有偿退出

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的情况,2021年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可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选择有偿退出,说白了就是,你退出来多余的那部分,国家按规定给你一些补偿。

2、缴税

目前这个方法并没有全国开展,只是部分地区开展了有偿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如果,我们被认定是一户多宅了,也可以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继续来拥有,每个地方有自己的办法,并没有统一标准。

3、退还给村集体

对于那些既不想获得补偿又不想缴税的农户,还可以选择把多出来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在分配给没有宅基地的农户或者农户也可以直接转让给本村需要宅基地的村民。

三、宅基地超面积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农民朋友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很多农户虽然有几套房产,但是属于一户一宅的范畴,不属于一户多宅,但也有一些是一户多宅的。这就牵扯到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不能你有钱就可以随便购买别人家的房产,还有很多没有宅基地的人呢?所以,出台了新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超占需要缴税?

对于这个问题每个地区都不一样,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也不同,算法也不同,主要还是和当地的历史情况和自然条件有关。因此,不同地方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下面给家人们整理了几个已试点的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地区规定,仅供参考了解。

  • 北京地区:规定北京近郊、远郊人多地少区域宅基地面积为0.25亩,其他区域宅基地为0.3亩;
  • 天津地区:规定人均耕地面积少于1亩的可申请167㎡的宅基地,超过1亩的可申请200㎡的宅基地;
  • 河南地区:规定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可申请167㎡的宅基地,城郊和耕地小于一亩的地区为134㎡的宅基地,山区丘陵地区可申请200㎡的宅基地。
  • 浙江地区:规定使用耕地的可申请125㎡宅基地,荒坡荒地的可申请160㎡的宅基地,使用其他土地的可申请140㎡的宅基地;
  • 湖南地区:规定荒地荒山可申请210㎡的宅基地,耕地可申请130㎡的宅基地,村里空闲和其他土地的可申请180㎡的宅基地。

以上地区,超出规定面积以外的宅基地面积,在新规下都是要缴税,具体怎么缴,缴多少还得咨询当地的具体规定。下面这3个地区是直接规定出来超出面积应该缴多少了,我们来看看!

  • 江西余江:规定对超占当地宅基地标准1-50㎡的收费10元/㎡;超占51-100㎡的收费15元/㎡;超占101-150㎡的收费20元/㎡收;超占150㎡以上收费50元/㎡。
  • 巨野县:规定超占面积小于200㎡,每年每平米收费2元;超出200㎡的,每年每平米收费5元;
  • 玉山县:规定超占1-60㎡的,每年每平米收费5元;超出60-100㎡的,每年每平米收费10元;超出100-150㎡的,每年每平米收费15元;超出150㎡以上的,每年每平米收费20元。

规定一出来,很多人并不认可,认为我的宅基地有的是老辈人留下来的,难道不属于我的吗?我自己的为啥还要缴税?当然,不是所有的超占的都需要缴税的,这两种情况可以不用缴税:

1、1982年以前建造宅基地且之后没有扩大的,不管宅基地标准是否超过规定,都可放心确权登记,不予收费。这点家人们能理解吧?就是82年以前建的后期没在原来基础上扩建的,即使超出了也不需要缴税!

2、1982-1987年间,此时宅基地法规还没完善,如果宅基地面积超当地规定,但在当时拿到证明或在当时没有违规,也可确权登记,不予收费。这个就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了,如果能拿到当地证明,也是不需要缴税的。

四、关于有偿退出再补充一点

在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表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这个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偿金额每个省份和地区都不一样,简单举个例子,作为家人了解用:

陕西规定: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规定中明确表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对退出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万-25万元;

  • 关中其它地区每亩补助价格为14万-16万元;
  • 陕南地区每亩补助价格为10万-2万元;
  • 陕北地区每亩补助价格为16万-18万元。

您认为多吗?要我说不多,我们的宅基地能有多少面积?能超过一亩的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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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下我不是卖书的,家人们要想详细了解土地管理法,可以看看,省着问东问西,还不一定准确,出了问题就不划算了!




在我们农村“一户多宅”分为合法的情况和违法的情况,例如继承房屋或因某种原因所建造的都属于合法的情况,这些都是能够进行确权的。

倘若是违法的情况,就无法进行确权。不过,在实际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分合法和非法两种情况,其中的意思农民要清楚得知。

对于部分属于不合理“一户多宅”的[例如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或者是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违法的“一户多宅”拆除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农民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建设的房屋,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按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必须予以拆除。如果房屋占用耕地且对耕地造成破坏,拆除后还要对耕地进行复耕。

农村“一户多宅”指的就是农村的一户家庭拥有两处或者更多的宅基地,通常来说多出来的宅基地是不能登记的。虽现在很多地方农村的土地已经进行了确权,不过“一户多宅”的情况依然还有存在,缴纳一定的费用还是能够进行使用的。

在农民不能“一户多宅”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的房子不具有商品属性,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的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

其次,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子不倒塌就可以持续使用。同时农村在建房时是不需要缴纳土地费用的,在不同情况下的“一户多宅”都有相应的一个处理方式。

以上所述均为个人观点,欢迎关注@农人顾流芳 ,共同探讨农村创业话题,感谢您的阅读和评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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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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