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副科级,离退休两年,违法被判刑七年,出来后还有养老金吗?

58岁副科级,离退休两年,违法被判刑七年,出来后还有养老金吗?

根据目前的政策,这种情况一般是没有退休金的。

1、在职领导干部涉嫌刑事犯罪,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双开,也就是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开除党籍这个好理解,就是和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开除公职,就是和单位一刀两断,凡是单位给予的待遇都没了。

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在具体执行上,一般是视同缴费年限清零,视同缴费年限以后的缴费,单位缴纳的部分清零,个人缴纳的部分仍保存,刑满释放后,如果个人能补交欠缴年份的保险,交足以后可以发养老金,如果年限不够,就无法发养老金了。

显然,领导干部被刑事处分后,留下的待遇极其有限,能有原来的1/5已经不错了。

另外,有的单位在处理上,可能参考以前的退休金,按一定的比例适当发给生活费,但是数额不会太大。

以上回答供参考。




58岁副科级,离退休年龄还有两年,违法被判刑七年,出来后还有养老金吗?离退休年龄只有两年,结果因为晚节不保,违法犯罪了,而且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是非常遗憾的,相当于自己一生的努力就算白搭了,刑满释放以后由于已经65岁,要领取基本养老金,就必须要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

我国对于退休条件的规定,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该决定的规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也就是说,不管是决定前参加工作还是在决定后参加工作,缴费15年都是一个硬条件,这个缴费年限不但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也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只要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事业单位的副科级干部已经58岁了,按照年龄来计算,现在被判处有其徒刑7年,刑满释放以后已经65岁。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包括缓刑、拘役、管制等,可以保留公职,也就是不给予开除处分,但这只是针对的过失犯罪;因故意犯罪只要是判处了有期徒刑,包括管制、拘役或是缓刑的都要开除公职;你是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不管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都远远超过三年这个界限,所以开除公职是必须的。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包括六类人员,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属于其中的一个部分。副科级干部也是干部,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范畴,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只要判决生效纪检监察部分就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种行政处分就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管是开除党籍还是开除公职,过去的工作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2014年10月之前的工龄已经完全没有了任何用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也就是2014年10月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影响,这个缴费年限是永远存在的,即使是到现在也只有不到7年的时间,而且刑满释放以后已经65岁,在职工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形下,还要逐年缴费8年左右,到时候已经73岁,这肯定是每有必要再去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但以后还要三种途径可以和当地社部部门探讨,也许还有一定的希望。一是以前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是从1996年开始试点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如果你是属于试点期间一直缴纳的养老保险,这种试点的时间如果持续到了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那么可以探讨在2014年10月之前,试点阶段缴纳的养老保险,作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可能会超过15年,这种情形下刑满释放以后在办理退休还是有希望的,同时还缴纳了几年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也是存在的。

二是以前试点阶段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照现在的处理方式,在中人办理退休时基本上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的,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或是退还给本人,但像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仅仅是退还个人账户给本人这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当时的缴费基数比较低,所以个人账户余额也不会很高。如果不采用退还给本人而是采取计算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办法,这才是对你今后办理退休希望所在。

三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补足不足年限,按照当地最高的缴费标准来补缴,今后养老金还是基本上能够养老的,当然这是7年以后的事情的了。

综上所述,在即将办理退休的前两年,出现你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是非常少见的。但是事情已经出来了,自己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自己也只能承担相应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今后的无法办理退休,无法领取养老金。




中组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有相应的规定:

(六)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九)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受到有期徒刑的刑罚,那是没有退休待遇,也就没有退休金。不过规定里面又留了一个口子,可以发放生活待遇。如果参照前面的规定来看,这个生活待遇也可以达到退休金的60%左右。至于养老金,只要缴纳养老保险,符合条件,那自然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社保这部分是自己缴纳跟单位缴纳,该部分跟是否犯罪以及刑罚没有关系。




58岁副科级,离退休两年,应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违法被判刑的同时必须开除公职,开除公职后视同缴费年限被取消了,也就是说1992年以前的工龄清零,只剩下1992年10月以后的缴费年限,出来后缴费年限如不足15年的,必须补缴够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因判刑开除公职后,没有了公职身份,只能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领取养老金了。




是这样的,距离退休还有2年时间,由于违法违纪而被开除公职,判刑7年时间,那么刑满释放后也就是65岁。虽然说上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是能否拿到养老金,还是要看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

像公职人员被判刑,而且是距离退休还有2年时间被判刑,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这意味着过去的工龄将清零,待遇也不再享受了,个人需要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也就是代价了。

服刑释放后,也已经过了60岁,即便是想去参与和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是不可能了,如果以前在单位还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那么要么选择继续缴费,要么就去办理退保手续,将社保个人账户里的钱退回来。前者的话,像这个年龄,其实也不合适。

@社保当家,感谢你的阅读。




我们这里有个刑事处理的亊业单位人员,出狱后补交了钱,才有一点养老金,不多的,大概只有一千多元一月。要是不犯法正常退休现在的养老金应该一万多点了。

总之,做人还是老老实实,切切不可违法犯罪。犯罪分子都没有好下场的。




没有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属于在任职内被判刑事处罚,已经被单位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只能自寻生活门路或到社区、村居参加社会保险,领取必要生活救济。这也是法律法规对犯罪人员惩罚的另一种方式,警示人们违法必究,违法后承担的后果很严重。




谢谢贤思妈妈的邀请。

这个问题我分为三个方面探讨一下:

一、总的来说,被判刑七年的人,公职应该被开除了,就是国家公有制的公务员身份不存在了。那么,按照公务员副科级的经济待遇也理所当然的被剥夺了,出狱后是没有养老金的。

二、如果判决书上没有剥夺私有财产,那么本人帐户内的社保资金仍然归私人所有。

三、我们党历来施仁政,在情与法之间还是有人道主义空间的,就是给出路的政策。对于58岁被判7年的人来说,出狱后就有65岁了,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个就要原工作单位同有关部门据情酌定。

过去私人没交社保,没有私人帐户时,相关单位一般是确定每月给多少生活费(不是养老金);现在有私人帐户资金,应该是综合考虑酌定。

我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且退休有年,不太清楚目前的法律条文,我只是根据在职时所知道的予以回答。致歉!






(图片来自网络)




有!但不是副科级待遇,因为你判刑七年已不属公务员了,只能领普通退休人员工资,公务员福利与你无关。退休工资与你工龄、缴养老基金余额、缴费工资倍数等有关。




贤思妈妈:

有! 同样的提问以前我也做过回应,作为已经领取养老退休金的我,闲来无事也查阅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的一些规定。

社保有关规定是这么论述的,从受到刑事处罚起如果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计算缴费年限的,而自被捕之日起,原单位是不会给你缴纳养老保险的,作为家属,你得自己去继续缴纳这两年社保,只有不断供才能算你是连续缴费,连续缴费或者是断供,这可是一个分水岭非常重要此为其一。

其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其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以上三项说明了一点,那就是公务员从你受到刑事处罚那一天起,虽然已经是被开除公职,没有退休金享受的人员。但是并没有剥夺你社保养老的相关权益,但是有一点必须再三强调!从被捕之日起,单位已经给你停缴了社保,那么接下来你可别断供了,得再继续自己缴纳这两年的社保,至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只有自己亲自到社保局当面咨询了解,千万别自以为是!以上论述是否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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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养老金   劳动教养   刑满释放   工龄   退休金   公职   有期徒刑   养老保险   年限   社保   待遇   公职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   单位   人员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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