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土增税能否待清算时转入损益纳入清算当年的税前扣除?

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在取得预收款时,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预缴土地增值税1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据实扣除。因此,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00万元,尽管暂时计入应缴税费的借方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的。在纳税调整时,增加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100万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当然,也有少数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开发项目完工交付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需要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结转售成本。对于原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借方的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按配比原则结转至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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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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