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判死刑,你支持吗?

有买必有卖。买卖同刑。




坚决支持!




把拐卖儿童的这些人贩子判死刑,我举双手赞成,因为这些人贩子,就根本不能把他们算作人,要知道一个被他们拐走孩子的家庭,在孩子丢了的那一刻以后的日子是怎么过的,一家人的生活从那时起就完全给完全毁了;並且还给整个社会造不安的因素,你看在幼儿园,小学门口按送孩子的大人们,就知道,孩子在父母、爷爷奶奶心里的地位多重要。要说枪毙,枪毙十次都不为多,这种人,太可恨了!




百分百支持!




支持拐卖儿童的判死刑,买拐同罪,买卖同罪,孩子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中国家庭来说应该都是第一位,失去的孩子的家庭注定不会实现“家和”的愿景,家庭幸福更无法谈及。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的不幸。对这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必须严惩不贷!




支持,有买卖,才有拐卖。严惩严判。老翁评。




此问题齐诚已做了回答,在此,就不重复回答了。如网友有性,可查阅齐诚网页,在那可找到齐诚多次的讨论回答,并表示对此类犯罪不仅应严惩严办判死刑,而应立急执行,才能平民愤,也才能杜绝此类刑事犯罪的再次发生。




大力支持立法制。




决对支持




谢谢邀请。不支持一律死刑。

首先,拐卖儿童死刑,反而使被拐卖的儿童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将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拐到手就是既遂,反正自己也活不成了,干脆把被害人也杀了垫被吧?或者老子再拐他几个,还能赚几个。

其次,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根据我国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出现一定情节,10年以上直至无期,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死刑。由此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打击是区分不同情形的。不同情形的区分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这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所以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必然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使用背道而驰。

第三,拐卖儿童单一的死刑刑罚不利于限制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国家滥用刑罚权,进而导致冤假错案大量产生。有人说过:一次犯罪行为,污染的是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污染的是水源。

第四、与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相违背。众所周知,死刑是对人权最大的剥夺。拐卖儿童单一的死刑处罚导致一旦构成该罪就被剥夺生命,使许多本来应该活着的人丧失了生存的机会,他们的人权遭受剥夺。

最后我想说,拐卖儿童死刑,确实大快人心。但这种想法是人治时代的产物,与当代法治时代背道而驰。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死刑   垫被   严惩不贷   儿童   人贩子   罪责   犯罪分子   刑罚   背道而驰   刑法   人权   基本原则   买卖   孩子   家庭   社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