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保险公司在买保险之前不查你的病例,到理赔的时候就能查出你十年前的病例,这是为什么?

我在平安保险公司干过,两年,最后我是接受不了才走的,客观的讲,保险本质并不坏,当然相对讲漏洞也有,有人曾经带律师来买平安保险,他不需要业务员讲解,只是律师把好几百页的合同看一遍,为什么说保险骗人的,是因为很多业务员脑袋里只有钱,只要有业绩有钱赚就行了,上级领导告诉你这个东西好,就行了,不需要了解那么多,只需要让客户知道想要的就行!我姐当时买保险,平安另一个人就说没事可以买,我姐做过甲状腺手术,有长年哮喘,我当时让我姐退了,我给我姐买一份,并且我去医院调病例,去医院花钱拉我姐姐复查,目的就是不要事后诸葛亮,我该交代的都交代了,为了就是让他们在理赔的时候无话可说,还有,我姑姑的单子,我姑姑买完了,我发现个问题就是我姑姑80岁的时候账户里没有一分钱,别说理赔了,啥也没有,而且这些问题都是我自己发现的,没有人告诉我,我让我姑姑退了,退保是会有损失的,然后我把损失的那部分钱我自己垫上不能让我姑姑损失,从我手里买的每一份保险我都要求他们知道的明明确确,正常的业务员是不告诉你那些不赔的,但我不正常啊,我都会说这个赔,其中这个不赔,到时候你别问我为什么,因为你没有买这一项!所以我这样的人业绩不好,领导也不喜欢,然后就走了,我客观的发表一下保险骗人这个误解,是因为你根本不明白你买的什么,那是因为根本没人讲明白你买的什么,你以为你买个啥都赔的,结果赔的时候没有哪一项!疯不疯!




讲个身边事儿,一朋友,去年2月买了一份大病医疗保险,其中甲状腺的系统疾病的等待期是120天,然后在130天左右,他去医院检查发现有甲状腺甲状腺乳头状癌,前前后后花了10万左右。然后又是治疗结束后才报的保险。所以保险公司派人前去调查,没发现之前的就诊记录什么的。从报案到调查到理赔一共10天。

像这种,保险肯定要去查,因为风险太大,可能是先知道有病才买的保险。

回归话题,为什么保险是之后才去查的。

一、如实告知病史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公司,肯定会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程度来做评估,能不能承保,保费多少。以防“逆选择”也就是先病后保。

二、精力和隐私问题,投保人人数太多,他们也不可能派人去查完每个人的过往后才承保,而且也是投保人的隐私,也不方便查询。至于发生事故后,能够查询,也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利益的关系,这些过往已经成为关键之一。而且保险公司去调取病历也要提供相关材料,比如患者委托书,索赔申请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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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少被拒赔的案子是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原因,包括隐瞒病史、带病投保、故意扩大损失、制造假材料等,这种情况一旦被查出,轻则拒赔,重则追究法律责任(已经赔出去了的)。有以上情况的,上法院投保人也基本都是败诉。

要是如实告知,不做假。属于保险责任的话。他们不敢不赔,敢不赔也还有保监、保协、法院等为你撑腰。




这种行业发展的负面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并且积重难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保险行业自身的原因。保险业在晚清时期进入中国,是最早进入中国的近代金融行业分支。其历史比银行,证券都要悠久。但是,发展却一直较为缓慢。到了民国时期,保险业沦为银行业的附庸。人身保险,长期滞后发展。解放以后,推行计划经济,保险曾经长期停办。改革开放以后,保险业重新开办。在这个时候,人寿保险行业引进了日本模式,主要的操盘人,是一批来自台湾的人寿保险行业从业者。这批从业者良莠不齐,有不少人意识到了当时中国保险一时的落后,并且借助这个机会,不规范的兜售保险。这可能和台湾本身较为浓厚的诈骗范围有关。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中国的人寿保险业,在根子上就出了问题。90年代的时候,这批台湾的培训师逐渐淡出。

但是,又形成了另外一个恶性的分级推销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也有非常成熟的推销员管理机制。推销员作为独立个体与保险公司签约,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每推销一笔保险,推销员本人可以从中获得高额的推销费用,美国这样的国家,平均费用为保费的40%左右。根据一般的经验,在美国,推销员只要能够找到25个稳定的人寿保险投保人,就可以获得一个非常体面的收入。但是在中国,情况却完全不同。推销员虽然在事实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又在形式上成为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从两个方面盘剥推销员。一方面没有给予他们雇员相应的待遇,实行无底薪或者低底薪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又以他们是公司雇员为由,不给予高额的保险代理推销费用。实际上,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窃取了底层推销员的推销费用。最终结果就导致,保险推销员的招聘门槛不得不一降再降。实际上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保险推销员是一个高学历的岗位。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一个几乎无门槛的就业。这就必然导致,保险推销员本人,对于保险不是很了解,为了进行推销,在对外陈述产品情况的时候,不能如实和准确的表述,从而为之后的保险纠纷埋下了祸根。

资金管理能力差,投资回报率低,管理成本高,是中国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在发达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投资者,可以获得市场上最高的投资回报。但是在中国,保险公司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国库券,收益非常低。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国的保险公司根本不具备金融行业的属性,因为缺乏资金运用能力。这就使得中国保单的成本要远高于同类型保单在发达国家的成本。近年来有不少大陆人前往香港购买人寿保单。除了有洗钱的原因之外,香港保单的这种经济优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高成本模式下,又不顾一切的降低门槛,进行业务扩展,最后必然会使得索赔的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办法就是耍赖。实际上也就是民众常说的,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其次,是政府监管不力的结果。保险业在中国金融行业当中的地位是比较低的。银行业历来是中国金融监管的重心。所以,政府对于保险业的发展不是太上心。对于保险业的负面影响,也不是太在意。再加上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和原来保监会的机构人员有密切的人员交流。人情社会下,事情就变得更复杂。

最后,是整个社会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存在着严重的缺漏。从企业政府到民间都是如此。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人真正了解保险,就应该明白,在投保之前已经确诊的疾病是不可能获得保险理赔的。但是很多人有侥幸心理,希望在形成事实投保之后,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这个角度看,这些投保人也不是无辜的。强化投资者教育,虽然已经被提了出来,但在事实上做得非常差。而且现在过于强调,由企业方面来进行这方面的教育,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企业本身是利益相关者,在推行教育的时候肯定是有所偏向,难以正确的传达有用的信息。所以总的来说,对于商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教育应当是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当由金融企业来承担。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要增加。




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履行了“健康告知”,那么就不会存在不理赔的问题。

拒赔无非几项——

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投保,

2.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条款标准。

针对第一个问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有健康问题,也可以找多家公司,看健康告知的问题,是否涉及,这个需要像我这种专业保险人员来做。投保人只需要说出需求和问题,。

第二个问题,可以用医疗险来补充。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解决问题,根据自身情况,工薪阶层建议补充一般医疗险(最好能报销社保外用药)和百万医疗(一万免赔较多),可以解决未达到重疾赔付标准的经济损失。

当然以上只是粗浅的解答。具体还要按照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来定。

再说,出险时,保险公司调查的问题,目前电子病例保存30年,那么隐瞒(病史)投保涉及的理赔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和手段,是一般保险消费者不能想象的,曾经有保险理赔人员直接到被保险人的村里卫生所去调查。

这个问题是,前后因果的问题。

有保险消费者问,那有病就不能买保险了吗?

其实不是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病,哪个公司的险种健康告知能过,或者如实告知后,能否做除外或者加费承保,都是需要保险代理人去解决。这就是专业。

所以请咨询我这样的专业代理人。




我在保险公司做过,开始不懂,感觉既能给别人带来保障又有红利收入,还可以给自己带来不错的收入,是个理想的工作。

懂了才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比如说重疾保险吧,就分成好几种,每一种又特定为那一种,也就是说如果得了白血病,但却不是合同里所注明的那一种也是得不到赔偿的,不仅得不到赔偿,你还得交起保费走,中途退保还要被扣费,当然这些业务员不会跟你说的。

再说红利险吧,业务员跟你说的时候都是红利有多高多高,比银行的利息高了去了。又有人身保险,别说有多划算,可是他不会说红利是不确定的,而往往很多红利不如银行利息。

遇到理赔的时候,你才后悔书读少了。

诸如买保险时不会问你以前的病史啦,理赔的时候查你祖宗八代啦,这些多了去了。

还有那些条条框框,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你还真搞不懂。

人家还能说的有条有理,让你觉得无话可说。

唯有捶胸顿足,后悔当初猪油蒙了心,掉进保险的坑里!

我也算良心未泯,干了两月不干了。

现在谁要跟我说保险,我心里就“呵呵”




原因有二:

1、调查成本问题。投保的人并不一定最终索赔的。假设100人里有70个最终会出现事故然后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就调查,那么它的调查成本是100个的成本;但如果索赔的时候再调查,那么调查的成本是70个的成本。保险公司是商业组织,你说他会选哪种?

2、法律授权。投保阶段,保险公司没有得到投被保人的授权,不能随意到医院等机构调查个人的隐私信息。当被保人索赔了,保险公司就会得到授权,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调查了。




妻子 ̄朋友在威海新华人寿做保险,她自己描述是已做到什么主任级的。天天来我工厂劝服我妻子买保险。我们无暇去应付她,就委屈着为儿子买了一份险,第一年交三干三。过了 ̄年,在村里交的新农合被停了,原因是因为给儿子买的这份商险。我们找保险公司交涉,众口 ̄个回答⺀不可能和没听说。都发生了还不可能?我们无非就是想让保险公司邦忙谘询一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可保险公司就能给这么一个回答。无奈我们只能退保。最后退了一干三百元。问为什么扣这么多,回答说替我们保管了,收保管费用。钱被你们用了 ̄年,居然收我们费用?真是 ̄群流氓。事情过去六年了,前段时间那个拉保险的又打电话让我妻子参加理财,还骗个沒完了?




两方面的原因,

1、最大诚信原则;

2、成本考虑。

保险购买的基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过程中体现之一就是各种问卷,财务问卷和健康问卷。

财务问卷来确定这个投保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这个保费支出是否合适,特别是过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健康问卷,会很详细的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各项身体状况,要求我们如实告知。

如果存在异常,需要提取病历和相关资料,由核保部门确定是否能够购买相应的保险。

保险购买是一个商业行为,我们购买保险,实际上是提交申请。

跟保险公司说我们想要购买某款保险,要保险公司核实确认是否符合购买条件,最后保险公司出具核保结果。

结果可能是:

正常购买----标体承保、

不可以购买----直接被拒保或者延期,

有条件购买----做责任除外或者增收保费。

所以在投保时是需要投保人主动提供过往身体状况,如果有住院或者体检异常,需要递交保险公司核保。

如果投保人没有告知,就默认没有异常。

即使是去香港购买保险,香港号称的是严进宽出,购买时会更详细询问投保人过往的身体状况,也是基于投保人告知做出的,并不会调取每一位投保人的资料。

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商业伦理,正常的商业行为,会默认双方会遵行一些共同的规则。

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成本考虑。

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提交的任何资料都进行核实,成本将会无限提高,流程也会变得特别复杂,与之对应的就是保费上涨和程序复杂,会降低我们购买保险的意愿。

是的,成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且事实是并不是每一个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调取过往状况,会根据具体状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比如额度大小,小额一般不会进行调查;

比如理赔发生的时间,刚过犹豫期就出险,发生额度还较高,一般会调查。

还有理赔时提交的病例填写状况也会影响,比如病例写有多少年的病史之类的,铁定会被调查。

暂时想到的就这些。

投保时需要作为投保人的我们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告知过往身体状况来提交申请,理而赔时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首先,在客户投保时保险公司给客户做了一个投保告知,就是保险公司做的一个初步筛查。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对你做了一个基础的调查,只是没有对调查的结果逐项核实。

其次,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对投保人的告知进行逐一核查呢。原因在于逐一核查保险公司的成本很大。保险公司要到医院、体检机构、政府医疗机构、医保机构等去查询。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成本都会加到保费里面去,而且从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很多客户买保险,如果每个人投保时,保险公司都去调查病历,保险公司估计过不了几年就会被合并。

那么,为什么会理赔时核保呢,因为理赔毕竟是少数,核起来成本会有所减少,而且投保时被保险人会有刻意隐瞒实情的,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所以肯定也不愿意多出钱。 所以,涉及到理赔时候,出于经营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是一定会去查过往病史的。相对于总的投保人数来说,实际理赔的人数毕竟是少数,在这个环节再投入成本去查病例,比投保时调查的成本就要小很多了。

因此,个人而言,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需要双方遵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只要做到如实告知,不恶意骗保,真到理赔的时候,合同上该赔的,保险公司都会赔付给客户。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做全面身体状况检查,这种宽进严出,主要基于我国医院病历规定条例和成本因素综合考虑的。

我们订立任何合同,都要本着实事实求,不能存在着欺诈隐瞒等情形,去签契约合同。保险合同一样,以最大诚信为原则。投保人可将身体健康状况真实情况,医院病历,交给保险公司进行判定。对于标体,保险公司会做出同意,非标体,决定投保人加额参保,或者某病排除参保,或者拒保。

保险公司入保前没有查投保人的病历,主要出于国家病历管理规定。因为病历属于个人隐私,没有病人的授权,机构是不能去查你的病历的。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查病人病历时,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病人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投保人授权是查病历前提。

特别重疾险,只要首次确诊发现合同上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将提前支付一笔重疾险,现在保额动辄三,五十万,巨额赔付,保险公司理赔部肯定要做尽职调查。

投保人本着对自已负责态度,不要存侥幸心理,产生“病了才去投保”这种道德风险。旧病在医院里有记录,现在电子存档,调阅方便。出险理赔时主要看病情构成,病历内容记录重要参考,医生在病历上虽然没记录以前犯病情况,理赔员在审核医药费清单时也会发现问题。许多理赔案例,包括妻子是保险代理人,投保给老公,妻子熟悉理赔条件和流程,和医生勾结隐瞒病历,都能被专业的理赔师发现拒赔,假的毕竞会留下蛛丝马迹,百密必有一疏。

对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如果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完成对投保人健康调查。两年后投保人发病,无论带病骗保还是不知情投保,保险公司都将接受理赔,法律上叫不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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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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