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在贷款中提供虚假合同,银行审查不严,到期无法还贷,贷款人和银行各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常见的问题。

企业提供虚假合同用于贷款,银行疏于审查,贷款如果出现不良,很多居心不良的企业这时会反咬一口,提出银行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

首先,银行有责任么?有,但只是违反了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并不涉及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查不严应当付法律责任。——如果真是这样,不知道多少银行员工会因此吃官司。银行是受害者,没有从此事件中获得利益,违法的主观动机不存在。我们要把“违法放贷罪”与银行被骗区别开来,违法放贷是明知故犯,而被骗则是非主管故意。

企业有责任么?有,但未必是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贷款资料,构成骗贷罪。但是多数情况下,企业贷款都用于企业周转和运营,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也不一定构成骗贷罪。

这种案例现实中非常多,老实说没有一个信贷客户经理敢保证自己拿到的企业销售合同都是真的。你比如说,我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本来就是用于发放工资,银行一定要提供购销合同才能放,那怎么办呢?如果要追究,只能说我们有些规定太不符合实际。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律师观点:

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银行本身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有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共谋,则工作人员构成贷款诈骗犯罪的共犯。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因此,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的,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来看,银行作为一个单位(企业)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借款人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只是因为审查不严导致贷款放出的且不能追回的,其需要承担其他民事或行政方面的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还是要听专业律师的。

关于申请贷款的人

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虚假合同,到期后无法还贷。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可能。

但不一定是贷款诈骗罪。

因为贷款诈骗罪需要具备一个主观条件,即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合同,但将获取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纯因为未归还贷款,而客观归罪。

但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并不一定不构成犯罪。

因为相对于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关于骗取贷款罪,需要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行为人虽然使用欺骗手段,但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则依然不构称骗取贷款罪。这里的行为可以表现为,虽然使用了虚假合同,但是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等情况。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也不是说一定不会构成犯罪。

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违法发放贷款罪。




这种情况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有增多的趋势,一是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经营面临更多困难,贷款还贷压力加大。二是银行经营在指标压力下实施贷款增长,违背银行经营实质和规律。三是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还需要加快,失信、违规、违法成本还是较低,使借贷双方铤而走险。

具体法律我不太懂,但这种情况需要看银行怎么对待。

1.如果银行坚决予以追究。鉴于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财务报表等),银行须通过“公安部门”立案,以“刑事”案件处理,以追究借款人的“贷款诈骗罪”或类似罪名。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立案后查办起来严格严肃,如证据确凿,借款人将以诈骗罪被逮捕或刑拘,之后移交检察院、法院,直至判刑、牢狱之灾。

2.如果银行委婉或常规处置。银行一般会通过法院立案起诉履行法律诉讼手续,这是“民事”案件,这种追究解决方式或渠道时间较长,但处理结果相对委婉,多以经济赔偿或履行某项或几项民事、经济责任为解决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和法院、民事和刑事渠道不能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你通过公安立案了,就得靠公安解决。除非你撤案了才能再通过法院予以起诉,但是公安一旦立案了就很难撤案。

同时,假设通过公安立案,公安查办时不仅会追究借款人因提供虚假资料的“贷款诈骗罪”,一般也会追究银行人员因没有审查出来而导致贷款损失的“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信贷从业人员的罪名这些年有多发频发势头,并且立案的起点金额很低,不要以为千万上亿的贷款资金损失才会被判此罪,那就大错特错了,即使你在贷款时没有收取借款人好处、自己能力有限没有审查出来。

需要关注的事,银行对内部案件考核很严,如果有员工涉及刑事案件,无论考核还是对上级管理者的追责是极为严格严厉的,鉴于此,银行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诉诸刑事立案,通常会通过法院诉讼判决后,对相关责任人内部处分。

一点浅见,不对地方请批评。但最后还是希望借款人、贷款人都相互尊重对方的职业和人生,借款人诚信经营、贷款人严格履职,共同形成社会良好诚信的经营环境,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贷款人在贷款中提供虚假合同,银行审查不严,到期无法还贷,贷款人和银行各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人可以(而不是肯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承担审查不力的行政责任,有可能按内部制度追责。如果银行和贷款客户合谋造假,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至于为什么贷款人可能而不是一定会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因为这个罪名,关键问题是对贷款人贷款动机的认定。有不少贷款人,造假主要目的是逃避审核办成贷款,将来还是会归还的,而贷款诈骗罪,其动机就是以占有贷款不予归还为目的。

所以说,贷款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案件具体情节。

2、银行方面的态度。

3、贷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水平。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总的来讲,类似案子变数比较多,无论是银行还是贷款人,争取的空间比较大。




从借款人方面来说,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两个罪名在行为手段方面可能存在重合,即都有可能提供虚假经济合同来获取贷款,但这种行为手段不是判断此罪与彼罪的根本标准。

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主观目的,骗取贷款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够罪。

主观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心动作,很难从外部直接探知,但是内心动作可以表现于外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供述和各种外在行为进行判断。

最高法院发布的《金融案件座谈会纪要》认为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判断,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这就是判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标准。

从银行方面来说,如果工作人员共谋骗取贷款,属于共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工作人员没参与犯罪,就是一个正常贷款行为。无论哪种情形,骗取贷款人都应当归还贷款。




贷款人的责任是非常重的,而银行作为法人主体,基本没有什么责任,其中工作人员是否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刑法》有一个罪名叫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以骗取贷款为目的,编造虚假合同,实际上也骗取了贷款,也造成了贷款的损失,已经涉嫌犯罪了,就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

另,除刑事责任外,对于贷款人来讲,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还款的民事责任,无论是通过刑事案件的追缴,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贷款人都仍然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

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配合贷款人编造虚假合同并配合提供了贷款,可能构成共犯,如有收受贿赂,也会构成其他罪名。




首先,这个问题问的不严谨。题目的贷款人应该是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因经济能力差还不起还是一开始贷的时候就没打算还,这是两个概念。审查不严不等于不审查,业务能力有高低。从法律层面讲,银行不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就是承担责任也只是内部制度的惩处,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医生误诊的病人多了,见过几个判刑的。再说,贷款能不能还上取决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取决于提供虚假合同,除非借款人想诈骗贷款(另当别论),总之,无论怎样,只要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其中,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金额巨大且已造成损失(这种案例特少)。这个提问人应该是借款人,建议你有钱还钱,没钱好好挣钱,别想多了,没用!。补充一点法律常识,贷款人就是银行,借款的人是借款人(也就是客户)。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每年都提取坏账准备金,用来冲抵贷款损失。再补充一句,五十万以下客户经理一般承担不了什么责任的。刑事太复杂了,这里说不清楚。




款在银行手中撑握,权力在银行手中,出现假合同阳贷款所发生的事件银行工作人员及行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贷款的东西不是凭一份“真假”合同就能得到贷款的!里面的水深着。没有内外勾结想从银行骗取贷款连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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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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