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属于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管是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都属于此类。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依然依照事实婚姻处理)。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来说: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刑法》到《婚姻法》,均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手段,其中最严厉的就是重婚罪。

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关重婚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诉路径,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有明确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就不得以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

当然,走公诉还是走自诉,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区别在于,作为自诉案处理,受害人作为自诉人,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公诉等程序则由公、检机关主导。但作为公诉案件,威慑力显然要大很多。同时,也不存在自诉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

二、结婚证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民事领域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这是因为,在刑事领域中,最高院曾做过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来说,男女双方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证明?

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会领取结婚证或者举办婚礼,富人“包养”情人,贪官包养“二奶”、“三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长期与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终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六罪,判处武长顺死缓。没有涉及重婚罪。据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贪腐官员中只有两个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另外一人则是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

这也从侧面说明要证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为困难。但或许,我们可以从第一个被以重婚罪追责的高官邱晓华案中获得某种端倪。

检察机关指控邱晓华重婚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诚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对方有没有私生子。再想办法去打探一下,对方在私生子出生病历等书证上面,有没有以父亲的名义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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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是移动公证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四)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构成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方结婚后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结婚又与其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下面就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标准进行重点讲解:

1、认定重婚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104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编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2、构成重婚罪的具体情形

在分析构成重婚罪的具体情形之前,要先弄清两个概念,即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自领取结婚证时,双方构成法律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虽未到婚姻登记关领取结婚证,但是也将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此种情况即为事实婚姻。在认定为事实婚姻时,需要考虑一个时间点,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才颁布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点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因此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一方与配偶已经登记结婚,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即前后两个婚姻都构成法律婚姻。此种情况在以前会出现,现在结婚都需要婚姻登记了,因此在登记的时候是否已婚可以知道,所以此种情况已经很少了。

(2) 一方与配偶已经登记结婚了,但是由于第三者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这个就是前面构成法律婚姻,后面构成事实婚姻,同样可以认定为重婚罪。举例子某男已经和其配偶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了,婚后出轨又喜欢上了第三者,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就是除了没领证,在外人看来就是一对夫妻,这种情况就构成重婚罪。

(3) 如果一方不论男女,明知道别人已经登记结婚了的,还与别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3、 重婚罪的处罚标标准

根据《婚姻法》规定,符合上述·重婚罪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明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规定是出于对于军人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离开家庭保家卫国,对于破坏军婚家庭的理应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法以及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认定以及处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二)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2)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的很多人三观都有问题,特别是男的,我们身边很多男的,口口声声家庭,然后在外面找小三,还经常带出去一起吃饭,够恶心的的,美誉其名说老婆不在身边解决生理问题,好几个老婆都怀孕在家,还在外面找女的,里面很多20岁左右的学生妹,真够恶心的。法律应该管管哪些有家庭的男男女女,构成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就是犯罪。不然这个社会人会越来越没有三观。




法律界定不严谨。其解释为:在明知对方或者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结婚。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是以事实证明或则以结婚证证明?如果以结婚证证明那么有配偶的一方又是如何再次取得的结婚证?发证机关的责任?所以法律条款并不明确。




认定重婚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明确一下,刑事领域里的事实婚姻与民事领域的事实婚姻在认定上有不一致的地方。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再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当然的重婚罪,很好认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只办理一次结婚登记,如何认定重婚呢?

所谓有配偶者,指的是前一个婚姻必须是合法婚姻。这个合法婚姻包括事实婚姻,但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而不包括此后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在婚姻法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这个时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前一个“婚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因而不构成重婚罪。

如果前一个婚姻办理了结婚证或者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男女一方又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呢?这个情况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可以肯定的说后一个婚姻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在婚姻法上是不成立事实婚姻的。但如果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刑法上是成立事实婚姻而被认定为重婚的。

有些人对重婚罪有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只要有配偶者婚外与他人一起生了孩子就是重婚罪,这个并不必然成立。成立重婚罪的关键是在婚姻之外与他人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一起生了孩子,但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很难认定为重婚罪,比如养情人、包二奶,虽然生了孩子也不能是重婚罪。




谢谢邀请,新婚姻法规定重婚罪了吗?刑事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认定标准,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此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而定,刑事证据标准,高于或严于民事法律或者是一般普通人的认知根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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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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