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二、受理

(一)符合受理情况

1、已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用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准确,书写规范,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受伤当月考勤记录1份,加盖单位公章;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相片1张;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2、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签署了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按上述说明提供材料。

3、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单位未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裁决书并附上生效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2个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证明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等,其他材料按第1条说明提供。


(二)不符合受理情况

1、单位未加盖公章并且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需先到用人单位所属劳动仲裁部门确定劳动关系);

2、超时的;

3、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的(含下达补正材料告知后无法提供的)。


工伤认定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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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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