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原属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2010年身份置换,置换后养老保险一直未接续。2018年,该同志户口迁往广东。张某到社保大厅窗口,办理置换后中断的养老保险补缴,补缴后再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广东。社保能办理吗?
(1)王某对中断部分的补缴接续是可以的,但补缴后转往广东就不可以。(新规定:2021年8月5日之后不允许补缴)
(2)按政策规定: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应当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政策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王某属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无法提供上述四部门的法律文书,转入地社保不能办理接续。
(4)王某可在九江接续中断的养老保险,今后在广东工作并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可以转回九江,并在九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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