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罐车燃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果是安全事故,三个原因跑不掉


槽罐车燃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果是安全事故,三个原因跑不掉

6月13日16时46分许,在G15沈海高速浙江台州温岭出口处,一辆牵引车牌号为浙CM9535、挂车牌号为浙CM138挂的液化气槽罐车,在由宁波开往温州的途中发生爆炸,截至6月14日4时10分,已造成19人遇难,178人受伤。

这起事故属于特大安全事故,具体原因虽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安全事故中有二大特有共性,还是值得大家关注。

一是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这是所有发生安全事故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就像此次爆炸事故,液化气属于高危物品,在运输和存放的地方,会有极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只要遵守的话,一般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既然出现了,说明有人在操作中或者驾驶中出现了违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当然也有可能其它原因,但不管什么原因,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因违规操作所引起的。

二是侥幸心理也是酿成安全事故的一大主因。有的人明知如此操作非常危险,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但主观上以为不会发生,思想上麻痹大意,放纵不管,任其发生,结果真的发生了往往惊慌失措,采取紧急措施,然而晚了,事故已经发生了。这类事故在建筑工地等行业最为明显。有的工人上班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有的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三是不熟悉机械性能,鲁莽操作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大因素。有的人员趁操作人员不在岗时,私自跑进去操作,由于对机械性能不熟悉,乱碰乱摸,触动繁感开关,又不知如何处置,最终酿成安全事故。还有的人虽然知道如何操作,但由于喝了酒等等,意识不清,判断失误,操作失当,也引发了安全事故。

凡此种种,不少安全事故就是由此而生。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是一个方面,最关键是一定遵守操作规程,尤其是运输保存高危物品时,千万要小心,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以为不会发生,只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我相信此类事故就一定能够避免。

(李苏章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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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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