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我想不出来,这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农业社大集体有什么不同?其实,这与一部分人所说的土地回归过去的生产队大集体经营是一回事。不过,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那么,让村集体把村民承包地全部承包下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可行吗?下面从三个方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交流:

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一、过去三十年实行计划经济农村土地实行生产队大集体经营并不是这种模式最好,而是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需要

很多人只知道前三十年农村土地实行生产队大集体经营,全村劳动力在一起干活,干活记工分,年底分红,并不知道当时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大集体经营。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打土豪分田地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所有农民都平均分到土地,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粮食产量也大幅度提高,到1957年,人均粮食从1949年的207公斤增加到304公斤,但当时土地还是私有制,允许买卖,如果长期下去,一少部分富人会大量购买土地成为新的地主,一部分农民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卖地沦为新的穷人。所以,1958年把土地收归集体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正确的,而且在之后的土地改革分田到户中土地所有制归集体所有并没有变。

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那么,为什么土地要实行集体经营而没有继续分田到户家庭经营呢?

其实,我国一开始借鉴的是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苏联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为了优先发展工业,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实行集体农庄经营模式,以农业扶植工业,用很短时间使工业得到大力发展,成为世界工业强国和军事强国,唯一可以和美国抗衡。

我们和苏联一样,成立人民公社,土地归为国有,公社统一核算,后来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农民打下粮食,首先要向国家交公粮,也就是农业税。当时,国家要优先发展工业,而发展工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资,钱从哪里来?当时工业非常落后,基本上没有税收,国家财政税收百分之九十都来自农业税,所以发展工业所需的钱主要靠农业税支撑。以农业扶植工业,以农村支援城市,这就是当时的基本国策,也是为什么土地实行集体经统购统销营的主要原因。

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二、随着工业化的基本完成,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土地大集体经营模式这种生产关系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所以,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大力扶植,我国工业化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而另一方面,随着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土地大集体生产队经营方式已经完全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七十年代末,全国人口达到12亿,农民人口达到9亿,而土地面积却由原来的20亿亩减少到18亿亩,农民人均耕地仅有2亩,只靠土地经营只能维持温饱甚至温饱都难以维持,加上农业税以及各种特产税附加费,农民负担日益严重,生产队打下粮食,除去农业税、特产税、附加费,留给农民的不仅粮食很少,一个工分值只能分几毛甚至几分,相当一部分农民粮食不够吃,还欠生产队粮食钱,成为欠款户。

当时,有一些条件好的生产队有一些副业,一个工分值还能分到五六毛七八毛,但大多数生产队条件不好,分红极低。

那时,公社也有企业,大队也有小手工业和副业,但由于统购统销,利润也不大,还不够公社大队脱产人员的工资,生产队社员根本没有份。

在农业生产中,大集体生产主要靠干部带头,思想教育,但过度的平均主义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集体劳动在效率和质量上已经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生产队也开始实行小包工,计件制,比如,锄一亩玉米多少工分,割一亩小麦多少工分,但还有一部分农活无法包工,而且包工的农活效率上去了,质量下来了。依然解决不了主观积极性精耕细作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于是,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分田到户土地改革自下而上拉开了序幕。

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三、让村集体承包村民的土地,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和现代化管理,不可行

首先,让村集体承包村民土地,是不是所有村民都愿意?如果有一部分人不同意怎么办?能强迫吗?应该不行。

其次,村集体承包村民土地谁来经营?是让所有村民都回来种地和过去农业社大集体生产队一样?那地根本不够种?都回来干嘛?

如果是村集体把村民的地统一承包收回,再租给第三方经营,那和现在的分田到户一个样吧?而且谁负责?村干部?如果赔了怎么办?谁负责?

如果是平原地区农村,无论是村民自己流转还村集体统一流转都好办,但偏远山区农村的土地,地块小,又不平整,还分散,流转给谁也都不赚钱,也不可能实现什么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中央一号文件说得很清楚,根据我国平原少山地多国情,适度实现规模化经营。所谓“适度”就是能够规模化的规模化,不能够规模化的农村不要强迫农民土地流转。

中央一号文件还特别强调,土地流转和入股以及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这就是说,无论以什么形式承包流转入股,不能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基本国策。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不可能再回归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集体经营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目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基本国策,土地流转入股必须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让村集体把村民的土地承包下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不可行也没有必要。

有人说,村集体把农民土地承包下来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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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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