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保金的危害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骗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来看看关于停止享受各类社保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如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座位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总之,国家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和停发有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故意隐瞒已经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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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标签:保险法   罚金   保险金   公私   有期徒刑   社会保险   工伤   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保   情形   待遇   手段   条件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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