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人员须接受国安法教育,办案时要以国家宪制和司法为尊

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律政司上诉得直,国安重犯黎智英不获保释,继续关押。

香港司法人员须接受国安法教育,办案时要以国家宪制和司法为尊

这一判决意义颇大,一是避免一场宪制危机,如果律政司败诉,如果终审法院判决用香港普通法“刑事保释”的规定挑战《港区国安法》成功,黎智英获保释,那就是香港“地方司法”推翻全国性司法权威,香港终审法院将犯下“颠覆性的错误”。对此,中央和“一国”是绝不能允许的,届时,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介入纠错,而且在“一国两制”下中央授权香港的“司法终审权”,以及是否还需要设立终审法院都要重新考虑。

香港司法人员须接受国安法教育,办案时要以国家宪制和司法为尊

二是经过这宗“国安重案”的反复折腾,对香港司法体系和人员乃是很好的“国安教育”。《港区国安法》有规定要展开“国安教育”,这样的教育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要“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身为司法中人更要接受这样的“国安教育”,更应在工作中、在办案中实现国家安全的自我教育,培养国家意识。须知在国家安全层面,香港是没有什么“司法独立”可言的。

97后,香港司法中人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认识到或相当抗拒香港已经回归中国,香港的宪制地位已发生了根本转变,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他们的工作必须以中国的宪制和司法为尊,他们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国家利益。

香港司法人员须接受国安法教育,办案时要以国家宪制和司法为尊

然而,香港司法中的多数人,是没有做到这些的,有人甚至无视这些,抗拒这些,更为狂妄自大者还利用香港“司法独立”,利用掌握的司法权力,利用香港实施普通法和内地实施成文法的不同之处,多次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挑战国家司法权威,把自己凌驾在国家之上。对《港区国安法》的颁布,他们更是抵触,当成“动了他们的蛋糕”,坏了他们为反对派提供保护伞的“好事”。

然而,他们低估了国家落实国安法的决心,几场“较量”下来,已让他们受到了教育和教训。

本文原载于香港《东方日报》,原标题:《司法人要受国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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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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