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保险: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或转分保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风险责任的转移、再保险保费、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理赔摊回、通过再保险安排进行。


01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再保险现有的最早记载是在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可以说是再保险的雏形。


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 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全球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主要由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再保险市场组成。这些再保险市场几乎集中了世界90%的再保险市场。


我国再保险事业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1929年12月,民族保险业先见之士创设四行联合总经理处,开启了中华民族再保险的沧桑历史。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设海外业务室经营国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开启新中国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大幕。


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分设产险、寿险、再保险三家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成立,专营再保险业务。历经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发展成为五万余众的中再集团,再保险保费规模居亚洲第一、全球第八。


02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具体而言,再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作用:


●提高承保能力,使得保险人提升对风险的认识水平,增加业务竞争力;


●平稳业务经验,降低保险人的最大可能损失额,以已知的再保险费代替未知的理赔风险,降低保险产品定价中对风险的加成系数,从而提高产品竞争力;


●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再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市场、新产品、业务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分出公司的员工提供核保、精算、产品、业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帮助其开发新产品、设立新渠道等业务创新,在业务核保与承保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在保险条款及风险控制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改善财务状况,保险人通过转移再保险费及相应的准备金,减少自身的偿付能力需要,从再保险人一方获得手续费及摊回赔款,提高盈利水平,或者改变盈利分布的时间,支付给再保险人的相应成本较小,使财务状况发生符合需要的改变;


●形成规模经济,再保险人帮助分出公司开拓新渠道或新类型的业务,减少在系统设置、业务管理方面的初始投入,稳定新业务经营结果,累积相关的新业务经验,使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同时获得规模经济。



0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从原保险中独立出来,与原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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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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