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国的汉字数量有限,造成商标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数量也处于逐年递增状态。
实践中,两个合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进行运维同一系列品牌的,或者两个合法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两个主体均对某一近似商标进行使用且并存市场于多年的情况下。
一、例如,2017年商标评审20个典型案例之一“盛京李连贵”与“李连贵”商标驳回复审案!
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
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二、在商标实务中,不乏诸多申请人,明知道其预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一定近似度,这类商标通常会面临被商标局驳回的可能,那此种情况下,这类商标是不是一定没有成功注册的可能?想提高商标复审成功率,又该如何呢?
我们除了建议申请人积极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申请,配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还会建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达成签订《共存协议》、《同意书》等方式来克服这种权利冲突。
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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