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已被废止,这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予以了明确。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是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条件,一个是对于参保人年龄上的要求,一个是对于参保人缴费年限上的规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上述所说的这两个必备条件看上去并不难,但是对于那些曾经漠视职工社会保险价值的人来说,可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
在某些关键的时候可以说是难上加难,那就是自己的年龄到期了,但是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却还没有到期,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年五载,甚至时间上更长。
遇到这种事情,那可不好解决,非常难缠,这就如同考试交卷的时间到了,你却还没有答完卷子,只能忐忑不难地赶紧交卷子了,否则将是前功尽弃。
从各方面反馈的信息来看,凡是在自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法满足最低标准十五年的参保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参保时间不是一般地晚,而是非常之晚了。
老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这个价值不高,那个价值也不行,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甚至连补救的办法都没有,使自己陷入某种困境。
其实,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满十五年这个最低标准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已有非常明确规定。
凡是在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参保人,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在延长缴费五年之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
凡是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的参保人,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在延长缴费五年之后仍不足十五年的,需要继续缴费,是不能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的。
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参保人,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的参保人,在补缴上的待遇上那是完全不同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间越早,其缴费的价值也就越高,一个是时间上的成本,一个是价格上的成本。
用时间上的成本可以换来价格上的成本;但是,价格上的成本却不一定能换来时间上的成本,因为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大门早就关闭了。
没有一次性补缴政策的时候,不少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残缺不全”的参保人盼着出台一次性补缴的政策;然而,当一次性补缴政策摆在自己面前的时候又退缩不前了。
不是这也不合适,就是那也不合适,还问什么,是用现在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还是用当初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呀。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凡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这个最低标准的参保人,要是因为缴费年限较短且在延长五年的情况还不达标的,还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这条路可走,因为居民养老保险在一次性补缴政策上较为宽松,基本上可以确保在60周岁的时候领到基本养老金。
但是,最好不要走这条路,因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非常之低,绝大多数城市基本上都在一两百元之间,超过四五百元的城市也就没有几个了,达到千元的城市只有上海这一个城市,2021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至每月1200元,上调了100元,无论是最低标准还是上调幅度都位居全国首位。(原创:周凤迟)
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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