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应是国家的一贯政策

共同富裕应是国家的一贯政策

共同富裕应是国家的一贯政策

宋 圭 武


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贫富差距总是实际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国家政策调控层面,坚持共同富裕应是一贯原则。国家政策的首要价值应是公平和正义。

一、先富带后富:有难度

首先,从人性角度看,先富带后富,就有阻力。人的成功更多来自于相对效应。先富带后富,必然减少富人的相对效应,这对先富者而言,就是痛苦。所以,先富带后富,有一个前提,就是先富者要更富,这样就有可能容许其他人在绝对量上更富裕一些。也就是说,在有些人先富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绝对贫困减少的情况,但要减少相对贫困,就是问题。而贫困,不仅包括绝对贫困,也包括相对贫困,而且相对贫困是更重要的贫困问题。

其次,从社会制度角度看,先富带后富,也有问题。在容许资本所有权的社会里,先富就会有许多优势,就可能利用先富所产生的资本优势,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马克思所说的两极积累情况: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

再次,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看,先富带后富,也是有困难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贫富差距,更多是借助于国家调控手段来调节拉大趋势,靠市场自发调节是很难的。而国家能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贫富差距,这就与政治体制有关。当政治权力所有者本身就是既得利益集团时,国家调控的有效性必然是有限的。近些年,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发生的各种问题,其深层根源都与贫富差距拉大密切相关。

二、国家政策的首要价值:公平和正义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因为大家普遍贫穷,就只能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一个贫穷的社会,更需要的是社会公正。罗尔斯认为,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公平、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公平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逾越。因此,公平正义也就否定了一部分人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公平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另外,没有公平,发展就没有社会效率,只有个人效率。因为没有公平,发展就是异化的,发展就是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过程,最终得利的,只是少数人而已。有了公平,就有了社会效率,最终也就有了个人效率。因为有了公平,劳动者的贡献就有了回报,于是,就会有更多的劳动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发展也就有了社会高效率,同时,最终每一个人也得到了好处。人类历史的演进,实质是公平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是一次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但根本原因是奴隶得到了解放,奴隶取得了公平的地位,从而社会也就释放出了更多的劳动活力。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一次生产力的解放,同样,根本原因也是公平。由于有了更为公平的制度设定,也就激发了资产阶级的活力,从而也就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比以前社会更大和更多的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从建立之日起,就宣称自己是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理应要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为公平。社会主义社会,应当要消除一切基于权力、金钱等为基础的不公平。在现实中,一些落后国家为什么一直落后,不公平的制度是关键原因之一。特权总是将多数人的利益据为己有,这既调动不了大多数人劳动的积极性,也导致了一种异化的竞争,就是对特权和权力的追逐,从而导致社会资源过多配置到了非生产领域,生产效率也就无从体现。

其次,国家是公正的代言人,所以,国家制定政策的主导思想从一开始就应是共同富裕。在实际的经济实践中,可能有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起来,甚至也有可能产生贫富差距拉大问题,这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国家政策层面,就不应只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始终要坚持共同富裕的方针。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制定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并保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结果。若国家政策偏向某一部分人,这样的政策就是不合理的,就是需要修改的。

再次,怎样才算公平?从现实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公平的内涵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其一,社会应尽可能实现个人之间具有相同的选择自由。就是在选择的自由度上,要更多强调机会均等。首先,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个人的自由总是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个人的自由也必须要考虑到自己在行使自由时对别人自由的限制,所以,自由是有限度的。其次,对于有限度的自由而言,公正的自由分配原则就是大家均等,不能有些人有较多自由,而另一些人有较少自由或没有自由。其二,社会应尽可能实现个人之间严格的按劳分配。劳动代表了一种贡献,按劳分配就是按贡献分配。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因为社会若不实行按劳分配,一些真正为社会做贡献的人,就没有做贡献的激励,社会发展就缺少了动力。同时,不实行按劳分配,也使少数人坐享其成,社会就是奴役性的,这也是以往不合理社会的典型特征。其三,社会应尽可能保证先天资源收益的平均分享。对于人类而言,先天资源,就像一个没有失主的黄金,其公平的分配原则就是收益平均分享。比如土地,就是先天资源。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这里笔者认为,对于先天资源收益,关键不在所有权,关键是要实现收益的平均分享。但由于在收益分配中,所有权具有强势地位,所以,国家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要通过税收等多种手段,实现全民在先天资源收益方面的平均分享。其四,社会应尽可能保证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实现能力。这一点与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有些相同。有相同的选择自由,同时,实行严格的按劳分配,以及相同的先天资源收益分享,还构不成完整的公平内涵。由于每个人自身条件总是不同的,如家庭的贫富差别、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别、运气的不同、地理环境的不同,等等,这些条件会最终制约到选择自由和按劳分配以及资源分享的有效性。所以,社会应尽可能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要充分关注个人能力的发展。社会虽然不能做到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发展能力,但也应至少要让大多数人都有相同的发展能力。

三、实际谁应先富起来:真正搞科研的人

在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虽然我们要求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提倡共同富裕,但在实践上,要真正实现共同富裕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人的劳动能力毕竟是有区别的,另外,再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的贫富差距总是难免的,也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在这种情况下,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先富起来,就比较符合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的原则。比如,袁隆平院士领衔和指导的“V两优2号”百亩超级杂交稻试验田亩产达926.6公斤。这一成绩不仅创中国大面积水稻亩产最高纪录,还意味着如果这种水稻能够得到推广,可以多养活4~5亿人,造福整个人类。仅这个项目的成功,袁隆平得到几亿奖金也不为过。像袁隆平院士这样真正搞科研的人,应当是社会首先富起来的人。首先,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富起来,符合公平原则。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所以,让真正的研究者得到优厚的报酬,也符合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有机统一。其次,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富起来,也符合效率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先进的科学技术是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核心变量。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在分配上得到实惠,可以有效调动科学研究者的积极性,从而也就有利于最大化提高生产率水平。这对社会和科学研究者个人,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得益最大的,应当是社会,而不是科学研究者个人。当然,让真正搞科研的人富起来,但并不是要让要所有有知识的人富起来,二者是不一样的概念。有知识的人,若不将知识用于改造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比如不用于教学或研究,这样的知识就仅仅是个人性的,社会和国家也就没有理由为其支付报酬。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个人的知识只有变为社会的改造力量,个人的知识才有价值,个人才有理由取得价值的分配权。



作者简介:宋圭武,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


注:若干年前的旧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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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政策   按劳分配   国家   先天   贫困   收益   公平   效率   科研   原则   价值   自由   社会   更多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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