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暴力嫌犯该适用何种形式的管制?对罪与罚的思考!

以下是BP辩论中讨论到的两个具体话题。我的一点思考,很不全面,也不够成熟,愿意分享给朋友们。

一、对于暴力嫌犯该适用何种形式的管制?

使用什么形式的管制,至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犯罪的性质,一个是经由独立的审判。而审判靠的是证据链和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与接受的惩罚要相匹配。这种匹配要有司法决定,而不是行政决定。

另一个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管制才会遏制犯罪事件的发生?这又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管制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对所犯的罪行的当事人进行惩罚,一个是警示同类的案件不要发生。

这里面肯定会涉及death penalty 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因为没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反而会降低,中国的死刑使用也变得越来越谨慎。

二、对于有前科的人员应该怎样使他们更快融入社会?

对于有前科的人,关键要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融入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关键是不要歧视他们。一个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带有各种标签的人。事实上,有前科的人,也是一个受害者,因为,本来很多错误是可以避免的,比如:社会、他人如果更宽容的话。

“有前科”隐含的是他们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前科的人当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不能向前追溯,只能向后追溯。

为了让这些人融入社会,政府应该给雇主经济上的鼓励吗?

不如给他们政策上的鼓励,比如税收减免。对特定人群帮助时,政府应该把资源投入到全社会的观念转变中去。

政府即便是用付钱给公司的方式,目的是形成一种帮助接纳和融入的氛围。

公司要不要雇佣有前科的人,取决于公司的需要和那个的才能,而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

关于罪与罚的问题。

还有一个角度是:罪使社会付出了代价,其实罚也需要社会付出成本(比如审判,监狱)。还有,采用这种罚而不采用另一种罚也会有机会成本,就是说相对于死刑来说社会付出的机会成本更多还是监禁会让社会付出的机会成本更多并没有定论。哪个效果更好并没有定论。

但是无差别的尊重人性,保护人权应该是共识,这一点不因这人是offender还是exconvict而有所改变。

对于offender来说如果要剥夺一部分他的权利和自由,要与他的责任相匹配,要经过审判,并且不二审。

对于ex-convict来说也是一样,他是一个无差别的人。采用这种方式对待他还是采用另一种方式对待他也会有机会成本。

希望会有所帮助,单个人的思考都不可能全面,要相互讨论、相互激发出要点和深度。所有的问题,一定要跳出问题来思考。尽量考虑到所涉及到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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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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