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患者有查阅、复制病例的权利,那么对于患者之外的其他人能否查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呢?
首先,病历资料一般包括患者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对于患者本人要求查阅、复制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查阅、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材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者本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查阅、复制病历材料。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也均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
最后,患者的病历信息往往属于较为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会给患者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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