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广州律师周筱赟、北京律师聂敏以及清华大学一名在读研究生滕若寒,被辽宁盘锦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一事,在法律界、媒体界引起巨大反响。杨学林律师称该事件可定性为“李庄案以来对中国律师业最严重的一次挑战”,不少律师附和。最大的问题,是坏了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禁止控方抓辩方”之特殊管辖规矩,建议公安部和辽宁省公安厅站出来干预,尽快叫停这种渎职滥权行为。

首先、简单归纳一下该案形成重大舆情事件的影响因素

该事件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影响因素很多,至少包括以下4个方面。

其一,涉案的当事人周筱赟为前知名媒体人和现律师,聂敏据称也是一位知名女律师。“抓律师”和“抓媒体人”本来就是很敏感的事,何况一下抓了两名律师,抓的还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律师,想不引起关注都不可能。

其二,周、聂两位律师都是盘锦市大洼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滕德荣等人涉恶案的辩护人,现在大洼区警方对俩辩护律师直接实施抓捕,就是典型的“控方抓辩方”,触碰了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程序公正之底线。

其三,滕德荣等人涉恶案去年6月第一次开庭,因出庭检察官发表“受贿不办事证明了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笔录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不一致,证明了侦查人员工作的严谨性”等颇具争议的言论,已经引起一轮较大关注。而周筱赟律师是检察官雷人语言的重要揭露者,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这次跨省抓捕或有报复性执法之嫌。多了这层因素,自然格外引人注目!

其四,盘锦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后,曾担任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省厅刑侦局政委的关某某个人公号“瓜尔佳”以耸人的标题《开创先河!北方小城警方将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南方网红和北京知名律师带回监视居住》发文,还称“这不是一起简单寻衅滋事的案件,是罕有的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追究网红人士和律师人士的案件”,让众多追求网红朋友和广大律师很受伤;还在文章中披露“还有一个人,和这起案件有点儿牵连,看到滕若寒、周筱赟、聂敏等人被带走,怕了,跑了”之侦查秘密,对事件的热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还是“控方抓辩方”,因为它已经涉嫌渎职滥权,下面详述。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瓜尔佳的公号文截图

二、禁止“控方抓辩方”的特别管辖规定来之不易,绝不能允许某地公安粗暴践踏,再开坏头

法庭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当地公安居然抓捕了本案的辩护律师。即使不知道法律有“控方抓辩方”的禁止规定,仅凭朴素正义观也能觉察该行为之恶,何况现行法律确实对此已有红色禁令。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又因为律师执业没有地域限制,故“跨省抓捕律师”本身不一定有问题,有些媒体将“跨省抓捕律师”作为噱头,似乎这本身即违法的观点并不正确。法律禁止的只是,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抓捕该案的辩护人”。

细较一下,该条规定着实来之不易。2009年至2010年重庆“打黑”期间,北京律师李庄担任重庆涉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人,被指办案中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由办理龚刚模案件相同的机关办理的,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28天即搞定,李庄和他的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都请求异地管辖,均被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20多位律师联名上书中央有关部门,力挺辩护律师的正当要求也无济于事。

但不能说这些行为毫无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李庄案中“正义呼声”即化为了庄严的法律,这就是当时的刑诉法第42条,现行的刑诉法第44条,有人形象地称之为程序法中的“李庄条款”(刑法中也有个李庄条款,即法律人一直建议废除的第306条)。8年来,全国各地虽也出现过几次抓捕辩护律师的情形,但一般都谨慎地执行着该条规定,岂能允许盘锦警方如此粗暴践踏,令该制度毁于一旦呢?!这就是有人将该事件定性为“李庄案以来对中国律师业最严重的一次挑战”的重要原因。

三、公众包括媒体人和法律人普通认为本案只是大洼区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其实整个盘锦市公安机关都没有管辖权

由于现在滕德荣等人涉恶案正在由盘锦市大洼区法院审理,又由于媒体信息披露不清,公众包括一些媒体人和法律学者都认为彼案的侦查机关理所当然是大洼区公安分局。因此,我们看到的评论多认为,本案只是由大洼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有问题,若换到盘山县公安或盘锦市公安管辖则没有问题。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著名媒体人褚朝新的评论观点截图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财新报道中韩旭教授的观点截图

其实,网络检索一下2019年11月盘锦公安发布通告的信息可知,滕德荣等人涉恶案是由盘锦市公安局而不是大洼分局立案侦查的,应该是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通过指定管辖交由大洼区检察院起诉,大洼区法院一审的。这样操作本身不违法。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盘锦公安的通告截图

盘锦警方为了不将现在的周、聂案之管辖变更到盘锦市以外,也顺水推舟地这样应付律师和外界。官方先是对周筱赟的辩护律师称案件已转到盘山县公安局管辖,后媒体报道表述为“律师周筱赟涉嫌寻衅滋事罪,盘锦市公安局人员称已成立专案组”,具体是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还是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语焉不详。

周筱赟、聂敏两律师案:应由盘锦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大白新闻报道的截图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得很明确:“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通俗地说就是,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与辩护人自身涉嫌犯罪后的侦查机关绝不能是一个机关。由于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即直接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故也不能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来承办他们涉嫌犯罪的案件。

因此,周筱赟律师、聂敏律师承办的滕德荣等人涉恶案是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的,若要查处周、聂涉嫌犯罪的案件,绝不能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也不能由其下属盘山县公安局或其他下属公安机关办理。

正确的做法是,盘锦市公安局发现周、聂两律师在承办滕德荣等人涉恶案过程中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报请辽宁省公安厅处理,其认定已经涉嫌犯罪的,可指令盘锦以外的其他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自己提级管辖。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周、聂的辩护律师向警方提出异地管辖,媒体也就此进行了广泛报道,盘锦公安就是拒不纠正,有一意孤行将该案办成所谓“铁案”的倾向,故依法建议公安部和辽宁省公安厅启动行政机关的体系监督,立即责令盘锦公安停止“控方抓辩方”之恶劣违法行为,并对有关决策者追究其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盘锦   盘锦市   大洼   律师   辽宁省   辩护人   辩护律师   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局   警方   案件   公安   机关   法律   媒体   聂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