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明令禁止学生未婚性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近日,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一条规定引发热议:“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记者从国内20所高校官网发现,包括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都有相同规定。(9月14日封面新闻)

高校明令禁止学生未婚性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据说上述“新闻”去年即有报道,被自媒体翻出后又被官媒误报,有关媒体已经删除原稿。其实从记者检索到的内容来看,这些信息早不是新闻,因为2003年重庆某高校曾有学生因怀孕被双双开除,学生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但被驳回诉讼请求。

转一想,新不新闻有什么关系呢,报道记者现在仍检索到20多所高校目前还有类似规定,问题还在那放着。可以十分肯定地说,这个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嫌严重侵犯学生权益,作为“新闻”再关注一下,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进而纠正,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我个人比较保守,认为大学生、研究生谈恋爱没问题,发生婚前性行为还是得慎重,但这只能是家长教育自家在读高校学生的态度,同高校是否有权设置禁止规范是两码事。

不少家长和学生不赞同未婚性行为,都是从保护而不是约束学生出发的。因为这不仅仅是“肉体恋爱”那么简单,还涉及到意外怀孕、人工堕胎等,处理不好会弄得鸡飞狗跳、人仰马翻,甚至将学生父母、亲戚、朋友、教师、同学等都卷入其中,有时还弄出命案来。例如北大学生会副主席牟林翰与美女学霸女生包丽恋爱,最后包丽在宿舍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宣布“脑死亡”,据称就同牟对包的精神控制有关;留日学生江歌之死也是其好友刘鑫与陈世峰未处理好恋爱关系惹的祸。而高校学生的学业负担较重,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去应对和处理这些麻烦事。


但这只是认识问题,不应上升到法规纪律层面。高校可以提倡学生在校期间不发生未婚性行为,但写进校规明令禁止以及违反该规定后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最重可开除学籍之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依据。我检索了一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有1990年、2005年、2017年三个版本,没有一个版本对此明令禁止,更未检索到国家法律有这方面禁止的规定。


上述部门规章只规定“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可能有人要说,学生的未婚性行为不是有悖公序良俗吗?不悖!青年男女一对一恋爱,情到深处发生性行为是很自然之事,符合人性和自然规律,是人间最美好的事物,不亵渎他人对性的情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践踏哪门子的公序良俗?!


还需指出,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所以对高校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不作明令禁止性规定,绝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因为大学生都是成年人,对两性关系的后果和意义已有成熟理解,高校学生在婚前是否进行性行为,完全是他们意志自由、意思自治的范畴,属于私权利领地,国家和社会不应闯入干涉。


进一步检索可知,教育部对高校人员有关性行为禁止之规范还真有,但不是针对学生而是针对教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为高校教师划了7条红线,该规范又被称为“红七条”。其中一条红线是,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规范是正当的必要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实践中这一条恰恰执行得非常不好,一些高校教师把自己的异性学生当成身边肥美的“窝边草”,尝得有滋有味。高校应把管学生未婚性行为的精力多放在执行这条规矩上来。


总之,国家和社会组织包括高校的管理人员,都应建立“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念。这里的法,应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良法,有良法才有善治。有些高校在“校规”、“学生手册”中作出“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之类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无效的。将来真有学生触犯了这些无效的“禁令”真被作出开除等处理再告到法院,我相信不会是2003年时的结局。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对大学此类校规来一次全面清理,彻底干净地摘下这顶罩在学生头上的非法“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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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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