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关于消灭前科的观点,在社会各界形成一定影响。对于消灭前科,笔者是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一、前科是一种事实状态
前科代表一个人曾经的犯罪经历,是一种事实状态。消灭前科,意味着对事实的抹杀。法律的基础是尊重事实,不能因为主观需要而对事实进行任意的消灭。如果因为一希事实,我们不需要或是不想看到,而任意处置,那将会背离法律基本价值。
二、消灭前科不是正当消除否定评价的途径
前科人员为社会人群所排斥,从而形成一定现实压力,这是事实。但这种社会压力的形成,是基于前科人员的历史行为所导致的否定评价所致。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及犯罪者的厌恶,不是歧视,而是否定评价带来的正常负面效应。总不能要求人们对于犯罪人及行为进行追崇。犯罪人应当通过自己的行动让社会认可其诚心改过、重新做人。而不是通过消除相关信息,蒙蔽社会大众来实现否定评价的消除。
三、消灭前科不符合法律本身性质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若消灭前科,意味着法律评价不再保持公开的原则,严重影响大众对法律事务的知情权。
四、消灭前科,容易滋生腐败
近年来,多起案件中存在在司法程序中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云南的孙小果案就是明例。一旦消灭前科,案件历史资料不再公开,则意味着大众无法对司法工作进行充分监督。
五、消灭前科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一个合法的裁判,没有理由随意消灭。前科代表着对犯罪者的责任法律追究,除非裁判本身存在违法之处,否则不宜对其进行随意处理。
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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