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歧视

前科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歧视


前科,主要是指刑事处罚记录。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被定罪,接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并且刑事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不存在错误的记录。这里突出两点,即刑事处罚记录,以及刑事处罚无过错。若刑事处罚不存在,或刑事处罚存在错误,不能认定为前科。

日前,有理论认为,前科记录对于前科人员存在负面影响,会造成社会歧视。前科记录对前科人员在生活及就业方面带来的不便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破除,通过消灭前科记录(有的理论认为消灭轻罪记录),来改变现状,让前科人员放下包袱,回归社会。对于社会对前科人员的负面评价是否属于歧视。本文作如下分析:

前科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歧视

1、消灭前科的设想,主要是从前科人员社会就业困难的现实出发的对策性思考。

从法律上来说,对前科人员的就业限制是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前科人员在参军、担任公职方面均会存在一定影响。对于在企业任职,法律上并无限制。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对于前科人员普遍持抵触情绪。故前科人员在社会谋职存在较社会普通主体更为艰难的情况。

有观点认为前科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已经与普通人没有什么区别。前科人员已经为自己曾经的犯罪行为接受过处罚,故社会对其再进行负面评价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可若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规定保护其不受歧视,现实中意义并不大。因为很多抵触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在形式上与前科挂钩。所以消灭前科,让相关社会主体无从得知前科事实,则可以保证对前科人员的负面影响不再存在。也就是说,消灭前科,更多是为了前科人员能够以普通人身份进行社会活动,避免因前科而遭受负面观点。

前科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歧视

2、若是前科可以消灭,那来可能引发负面观点的记录都应消灭。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引发社会负面观点是正常的。与其类似的行为还有欺诈、赌博、斗殴、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是犯罪。社会发展,我们对于个人资信要求越来越严格,甚至你的欠费记录都会记入你的诚信记录。人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且会根据你的资信情况,对个人进行一定评价。既然这些情节明显轻微的行为,都可以被当作评价的依据,为什么犯罪记录却不可以。我们看一下犯罪行为都包括什么: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依法、受贿、贩毒等等。这些行为引发负面观点,难道有什么问题吗。很多人辩解自己只是犯了一个小错,不应当背负一生。但一个小错,是不能成立犯罪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情节显微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是都被刑事处罚了,还认为只是一件小事情,只能说明你没有认识到你的行为的严重性。

犯罪记录,本身体现着社会评价负面的犯罪行为。因为负面行为而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这与你资信不好,与你信誉不佳是一个道理。若是仅因为引发负面影响而进行消灭的话,我们第一个需要消灭的就不是前科记录,而是整个资信体系。

前科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歧视

3、前科所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是歧视

歧视是由一些无可非难的因素而引发的负面评论。比如一个人的性别问题,这是一个不应该引发负面的观点的情节,但却引发外界负面评价,则属于性别歧视。再者一个人属于何民族,这也是一个不应该引发负面的观点的情节,若引发外界负面评价,则属于民族歧视。一个的出生地域属于不应该引发负面的观点的情节,若引发外界负面评价,则属于地域歧视。可一个人去犯罪,难道不属于一个应该引发负面观点的情节吗?难道因为一个人进行犯罪,而对一个进行负面评价,就是歧视吗?那我们这个社会还会形成一个合理评价体系吗?本文认为多数因前科所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是歧视。

4、对前科负面评价不是歧视的例外

原则上,因前科所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是歧视。但因前科记录,而断定前科者不会改过自新,一定会再进行犯罪,则属于歧视。因为前科只是一个事实,一个负面记录。其所引发的负面评价不应超出负面行为,即犯罪行为本身。对于犯罪行为不能覆盖的未来,则不属于正常的负面评价。应认定为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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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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