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个人真实经历,暑假期间,我在某奶茶店打工,奶茶店规定需要实习七天,实习期间老板对我说:“你在这里打工,我不支付你工资也是可以的。”
现在很多工作都拥有一个实习期,实习期一般定在2-7天,有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为1-3月。
随着各行各业的岗位大多实行外包制(外包给中介公司),许多人签署的劳动合同都是遵循中介公司制定的合同,中介公司都会先规定一个实习期,来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实习期间都是没有工资的。
有的中介公司招聘时还会在劳动合同中备注:工作不满五天或者一个月的都不发放工资。
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司实习,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都会备注:实习期间离职,则不发放工资。
这些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恶意降薪、撤职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有工作地工作的,都应该依法发放工资。
中介公司招聘时在劳动合同中备注:工作不满五天或者一个月的都不发放工资,这是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中备注:实习期间离职,则不发放工资,这也是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家人们,我们不用做劳动法盲,大家要积极普法。
对于奶茶店老板到底犯了什么法?家人们都明白了吗?你们还有遇到过比这个更离谱的老板吗?欢迎评论区走一波!!!
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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