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一锤子买卖,要“钱货两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谭国初与被害人李某(女,殁年39岁)约好在柳州市某出租房内嫖娼,二人脱完衣服在床上准备发生关系时,谭国初问李某归还之前借的300元钱,李某讲没有钱并称以后从嫖资中抵扣。谭国初听后觉得不满,就用左手打李某脸部,被反抗咬伤左手食指出血,遂拿起床上的一把小刀对着李某的颈部连续猛刺致其跌落下床,李某颈部被刺伤致右锁骨下动脉与颈总动脉交叉处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谭国初顺手拿走李某的小灵通电话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19日,谭国初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国初持刀捅刺他人颈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国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国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国初与被害人生前无仇怨,行凶的小刀是临时从被害人的床头柜取得,拿刀捅刺被害人只是想让被害人感到疼痛,捅刺被害人的颈部也只是因为当时被害人的颈部离被告人的手最近,而并不是为了追求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2.谭国初的实际年龄是1986年出生,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谭国初向被害人追讨欠款300元,而被害人拒绝还款,且用语言刺激被告人说“烂命一条,要钱没有”,并将谭国初咬伤;4.谭国初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院对谭国初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谭国初的供述证明,2003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4、5时许,谭国初在电话亭打电话给“阿美”(即李某)约其嫖娼,后谭国初坐公交车到出租屋附近小卖部等李某,大概一、两个小时后,二人一起回到出租房。在各自脱光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谭国初问李某什么时候还之前所借的300元钱,李某说钱已经赌输,没有钱还,让谭国初以后来嫖娼时抵扣。谭国初说每次嫖娼都是已经给过钱了,而且自己即将换地方做工,以后不会再来了,李某就说没有钱还,要不就杀死她。谭国初听后就想用左手打李某的脸,李某抓住其左手并用嘴巴用力咬,致其左手食指出血。谭国初遂用右手抓起枕头边上的一把平南小刀对着李某的左颈部猛插,后见李某颈部喷血出来并滚跌到地上死了。谭国初因为自己手上受伤出血以及沾有李某血迹的原因,遂拿房间内的纸巾来止血和拿房间门后的毛巾来擦拭血迹。之后,谭国初穿好衣服并顺便拿上李某的小灵通电话了逃离现场。途中,因衣服沾有血迹,谭国初偷了别人的白色T恤换上。当天晚上谭国初去到鱼峰山附近路边,以70元的价格将小灵通卖给了一个回收手机的男子。


针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即使谭国初是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亦应当知道用刀捅刺他人颈部这样的人体部位会使他人面临极大的生命危险,且从被害人颈、胸部等损伤的数量看,已远超辩护人所说的“只想让被害人感到疼痛”的程度。因此,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谭国初的实际年龄是1986年出生,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辩护意见,经查,户籍证明和户籍登记证明以及户口簿上均证明谭国初是1985年6月5日出生,辩护人所提亦无材料线索指向,法院庭后核查亦无线索材料指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借钱不还这一说法仅是被告人谭国初一人的供述与辩解,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国初因琐事与他人争执,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谭国初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及其犯罪时是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谭国初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国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银色单刃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谭国初退赔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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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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