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利益是否保护?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也有人说: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保护我们一生的权利。由此可见,民法典对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影响之深。那么对于还未出生的胎儿而言,他们的利益又是如何保护的呢?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生命价值,彰显了人道主义与人性伦理,国家、社会及个体都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法典有言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的利益是否保护?

点睛剖析

(一)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权。具体而言,分为 三种情况:

(1)娩出时为活体,相应份额的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参与其父遗产分配。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该遗产按照婴儿的遗产处理。

(二)接受赠与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况:

(1)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权。

(1)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向胎儿承担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有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案说法

2020年5月20日,狗蛋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在狗蛋日益厌烦小芳之时,偶遇翠花并与其同居,8月8日致其怀孕。同年12月31日狗蛋被狗剩醉驾撞死。2021年5月28日,翠花生育一子,取名狗小蛋。那么,翠花能否以狗小蛋的名义向狗剩主张抚养费?

本案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狗小蛋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不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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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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