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约自杀,一人没死竟被判7年,为啥?

人的一生会承受来自家庭、感情、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


而一旦压力得不到排解,就容易采取极端方式。


这时,“相约自杀”的现象开始频繁出现,甚至开始年轻化。


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人会有孤独、恐惧的心理,因此借助网络征集同伴壮胆。


两人相约自杀,一人没死竟被判7年,为啥?


25岁的姚某,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在网上约上素不相识的李某,相约到广州市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自杀。


然而,二人在五金店购买绳子时,姚某已经放弃了自杀的念头。


但是,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仍然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并且未告知其他人,而李某则跳水库自杀。


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李某确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


姚某虽未强制、教唆、诱骗李某自杀,但姚某参与并协助李某实施自杀,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姚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


为此,判决姚某获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人相约自杀,一人没死竟被判7年,为啥?


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相约自杀到底应该怎么定性


现实中,一般分为5种情况: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相约自杀而没有死亡一方的行为对自杀者有精神支持作用,但由于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因此,自杀而没有成功的一方不应对他方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应另一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


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得承诺杀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处理上可从轻考虑。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


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可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4、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能成功的,性质上是教唆自杀,除特定情况下的教唆自杀外,按教唆自杀从宽处理。


5、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行为的,对诱骗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应注意这种情况与诱使他人相约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情形有所区别。

两人相约自杀,一人没死竟被判7年,为啥?

生活固然有很多压力,但是死亡并不是逃避的方法。


勇敢面对,就会发现生活没有跨不过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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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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