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莫,最近这是怎么了?
关于离婚、孩子的话题可真不少。
不过,相比大S徐某媛和汪某菲的友好说再见,今天要讲的另一则案件就显得“跌宕”多了。
2019年6月27日,山西太原兰某某生下第三胎。
此时,国家还未开放三胎政策,超生就要受到惩罚。
兰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因担心会影响到自己的交警工作,便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
夫妻二人还通过中间人收取了收养人5.1万元的营养费、住院费等。
2020年11月,兰某某突然良心发现,想要找回孩子,孰料遭到丈夫的无情反对。
一气之下,兰某某向丈夫所在单位实名举报此事。
然而,事情尚未得到解决,兰某某却先等到了丈夫的一纸离婚书。
与此同时,自8月份起,兰某某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养人归还孩子,但均未被法院受理。
法院裁判书显示,因夫妻共同送养,需夫妻一并主张权利。
目前,卫健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刘某某与兰某某违法生育三胎事件。
刘某某所在单位高速交警某支队也将依纪依规对刘某某进行严肃处理。
因孩子送予他人收养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事项,现已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律是真想不通,怎么会有父母不要自己的孩子呢?
可别说什么经济条件不允许!
刚刚怀孕时,难道不清楚自己口袋里有几个钱吗?
而且,按照常理推断,身为交警的刘某某应该是能养活三个孩子的。
但这夫妻二人却为保住工作,主动放弃孩子,甚至还收了对方钱财。
不怪网友都在猜测,两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然不太情愿,但阿律还是要诚实地回答:从现有材料分析,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由上可知,夫妻二人将孩子送人是出于对刘某某工作的考虑,而非家庭经济困难。
所以,兰某某二人欠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此外,《意见》中虽说,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但却并未明确“巨额钱财”的具体起算点。
通过一般社会经验及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分析,兰某某二人所收取的5.1万元费用应当不属于巨额财产。
收养人给付一定的“营养费”符合常理,不能视为一种交易。
也就是说,兰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虽与道德伦理相悖,但二人目前确未涉嫌犯罪。
亲生父母能否将孩子送养?
如此大事,还得法律说了算!
首先,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三类主体有: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其次,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作为被送养人: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再次,送养也需满足这些条件:
⚫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然后,依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办理收养手续。
⚫ 收养申请书;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回到本案,夫妻二人和孩子虽都不符合送养条件,但孩子已经进了别人家的门。
兰某某想再要回孩子,第一关需要攻克的是刘某某。
如果二人一起向法院主张权利,或许还有一战的可能性。
要是收养人没有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兰某某与收养人之间存在能收回孩子的协议。
她如愿以偿的几率性也会更大一些。
为人父母,生而不养,有悖人伦。
为人子女,亦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可被随意送养。
这些做法,不仅会给孩子留下人生阴影,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还会招来法律的雷霆之怒。
所以,请屏幕前还未成为父母的各位,务必考虑清楚将来所要承担的责任。
千万不能半途“撂挑子”!
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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