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鸭”之争,B.Duck索赔50万!两个“鸭”之间是否构成抄袭?

今天也要加油鸭!

“小黄鸭”之争,B.Duck索赔50万!两个“鸭”之间是否构成抄袭?

互联网上各种动物的形象

一直是表情包素材提供者

而除了猫狗之外

近几年最受欢迎的可能就是鸭鸭了

毕竟真的很可爱,很好吃鸭!


“小黄鸭”之争,B.Duck索赔50万!两个“鸭”之间是否构成抄袭?

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可爱的

鸭鸭动画形象周边

大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小黄鸭了

但是没想到

小黄鸭居然有好多只

每天打开互联网大门

看到的居然不是同一只鸭

“小黄鸭”之争,B.Duck索赔50万!两个“鸭”之间是否构成抄袭?

我倒要看看

这么多个小黄鸭

到底哪个才是正版鸭


B. Duck是香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Semk Products Ltd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旗下的主力品牌。B.Duck一共拥有11个原创形象,并且大多数形象都与鸭子相关,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同名2005年出生的黄色小鸭。而这只黄色小鸭,最近却闹起了版权官司。


“小黄鸭”之争,B.Duck索赔50万!两个“鸭”之间是否构成抄袭?

● 左:B.Duck 右:核桃小鸭

德盈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作为“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作品许可使用人,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形象相似,构成抄袭行为。并将“核桃小鸭”权利人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硬核桃公司停止版权侵权、停止相关展览及各类推广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件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如何确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认定版权侵权的两要件就是“接触+实质相近似”,而是否构成“实质相近似”,就应该以原告独创性的表达是否被“被诉侵权作品”抄袭为依据。

创作过程中设计者究竟是否采用了与他人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不能成为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2017年硬核桃公司创作了“核桃小鸭”系列形象,同年8月硬核桃公司获得在中国独家使用“核桃小鸭”形象及品牌的授权。

2018年硬核桃公司与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意美陈公司)达成授权合作。高意美陈公司获得“核桃小鸭”系列作品形象的合法使用权。2019年高意美陈公司举办了以“核桃小鸭”为主题的展览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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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桃小鸭商业活动


而德盈公司此时注意到了“核桃小鸭”。德盈公司将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德盈公司认为两只小黄鸭构成实质性近似,“核桃小鸭”涉嫌抄袭“B.Duck”,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涉嫌构成版权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B.Duck”与“核桃小鸭”两者三视图在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设计要素、设计理念也并不相同。二者并非实质性近似的作品。因此硬核桃公司并未构成抄袭侵权行为,德盈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德盈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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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硬核桃公司坚称并未侵权,并表示两个小鸭子形象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明显是两个不同的作品。德盈公司针对“核桃小鸭”形象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明显带有恶意。为此,硬核桃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已另案起诉,追究德盈公司的法律责任。

广东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两作品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一样,其余五官、表情、动作、轮廓设计上并不相同。虽然两者都是通过拟人手法所创作的卡通鸭子形象,但是创作手法并不属于判断抄袭的依据,且这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都无法也不得垄断。

经比对,两作品在艺术表达上所使用的的构图、线条、图案等美术元素均不一样,最后的作品形象风格迥异。

两者虽同样使用了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橘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同时鸭子的头部都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但上述的所有元素与表达方式早在新加坡橡皮鸭等早先作品就已出现并使用,并非“B.Duck”一家独创。

因此“B.Duck”与“核桃小鸭”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驳回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

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呢?前面说过最关键的就是“接触+实质相近似”。

二审阶段,德盈公司向法院请求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供“核桃小鸭”创作团队的个人信息,以此判断该创作人员是否有在森科公司工作背景。合议审理表示,权利人已公开发表了的作品,基本都可以推定“接触”要件成立。“B.Duck”发表于2005年,“核桃小鸭”创作于2017年。无论是否为前员工,创作者均有接触“B.Duck”小黄鸭的可能性。

此类纠纷对于“接触”的判定,不需要确认被告具有实质性的接触,具备接触可能性即可。

且如果被告所具有的接触渠道、手段、方式无法被合理排除,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

而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判定标准则着重于独创性。在后作品的表达方式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是否一致或存在相似之处。只有两作品在独创性表达方式上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并且该内容在作品中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就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但如果仅仅是两个作品在创作思路理念上的相似,那么就无法认定实质性近似。任何人都有对同一思想理念进行各式各样的独创性表达。

对版权的保护,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作、保护各式全新的表达。也希望可以通过清晰权利与保护的边界,把握好加强版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间的平衡,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创作出更多优秀有价值的作品。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至于硬核桃公司是否侵犯“B.Duck”小黄鸭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小黄鸭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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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标签:小鸭   独创性   核桃   近似   实质性   鸭子   被告   手法   实质   法院   版权   形象   两个   系列   作品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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