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视频擅自使用《葫芦娃》等歌曲,被判赔音著协1.1万多元

腾讯视频擅自使用《葫芦娃》等歌曲,被判赔音著协1.1万多元

因腾讯视频上播放的演唱会视频擅自使用《葫芦娃》《九妹》等歌曲,腾讯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

腾讯视频擅自使用《葫芦娃》等歌曲,被判赔音著协1.1万多元


6月7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看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在6月6日公布,腾讯被判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9000元、维权合理费用2587元,合计11587元


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为3月1日,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原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原告与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可对涉案歌曲《九妹》《葫芦娃》《经过》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原告称,被告腾讯公司未经涉案歌曲的作者及原告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其“腾讯视频”(域名为v.qq.com)网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传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告至今拒不解决相关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腾讯视频擅自使用《葫芦娃》等歌曲,被判赔音著协1.1万多元

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


因此,原告提出,要求在“腾讯视频”网站上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令被告赔偿原告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9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300元(包括公证费4300元和律师费4000元)。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案涉歌曲的权利人或合法授权人,其无权对涉案歌曲提起诉讼;案涉歌曲的权属不清晰,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涉案歌曲的真正权利人信息,对此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是网络服务商,不是上传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已经尽到审核和删除义务;被告不负责涉案演唱会的具体事务,包括歌手演唱的涉案歌曲,且被告与第三人霍尔果斯泰洋川禾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第2.14.2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权利信息,故即使认定侵权,也应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标准过高,依法不应支持,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事实上涉案歌曲演唱会视频也是免费点击观看的,被告根本没有任何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相关权利人已授权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管理,且未发生到期解除的事实,故原告中国音著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其所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相关演出者表演上述涉案音乐作品的视频。被告虽然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视频系用户上传,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且原告取证的相关演唱会视频均有简介和列表合集,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付费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播放涉案音乐作品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音著协官网显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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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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